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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 关于县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9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07 11:51:10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李银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场)规划及污染防治的》收悉。感谢您对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情况

为切实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监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和指导,不断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审批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分为报告书类(年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当量)和登记表类(年存栏1000头以上5000头以下生猪养殖当量)。截至目前,已审批报告书类养殖场共6个,已备案登记表类养殖场共200个(统计结果含已审批(备案)未建设、已建设未养殖等养殖场)。

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统计数据,全县年出栏50头生猪当量以上在养养殖场数量为116个。

(二)2019年以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监管情况

2019年以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218人次,对109个各类养殖场(点)(201916个、202032个、202161个)开展执法监管工作,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2份、约谈企业1次、下发各类整改通知或工作提示函11份、报请县人民政府停用养殖场3个。

2021年,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监管工作,我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对全县存在环境问题的68家畜禽养殖场开展覆盖式核查监管工作,针对养殖场存在粪污处置台账不完善、消纳土地不匹配、养殖粪污泄露等问题,督促各有关养殖场积极推进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现阶段现场核查过程中,各有关养殖场已基本完善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

2022年,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州生态环境局的统一安排部署,要求7月底完成全县86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覆盖的监管工作,从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排污许可制度执行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排查。目前排查监管工作正在按计划推进中。

二、当前畜禽养殖场存在的环境问题

(一)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到位。部分养殖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粪污综合利用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养殖粪污处理设施破损泄露、粪污综合利用超过土地消纳能力等情况发生,造成养殖粪污污染外环境。

(二)粪污处置设施建设不规范。部分养殖企业粪污处置设施建设不规范,未按照规范要求完善防渗等措施,导致养殖场在建成试用过程中养殖粪污渗透进入地下水,导致环境污染。

(三)养殖场选址不合理。部分养殖在建设前,未充分征求生态环境、林业、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造成选址不合理,选址位于居民禁养区、生态保护区内等特殊保护区域,养殖过程中对特殊保护区域影响较大,从而被关停取缔或是变更使用性质。

三、关于统筹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建议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惠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畜禽养殖场在满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农业农村和地方政府等部门的选址条件,并依法报请各有关主管单位审批(或备案)和按照要求完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后,即可依法开展养殖场建设和营运工作。

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个有关部门依法将畜禽养殖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督促企业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控环境污染行为,并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根据中央预算资金安排,分配我县2800万元用于推进全县养畜禽养殖场开展粪污治理能力改造提升项目建设。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需完成68个养殖场养殖粪污综合利用项目,现阶段已完成25个,剩余43个养殖场正在推进项目建设,改造完成后全县养殖场粪污治理能力将获得极大提升。同时,结合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探索实践,积极引进第三方畜禽养殖废物处理项目,目前我县已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项目1个,位于好花红镇金田村的绿大地肥业公司,该公司主要是将养殖粪污经发酵处理后生产有机肥综合利用于农业生产,该公司设计有机肥生产能力为5万吨/年;正在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置项目建设,现阶段该项目正在选址踏勘中。

四、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企业监管执法建议的答复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州生态环境局的统一安排部署,2022年启动全县86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覆盖的监管工作,从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排污许可制度执行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排查,对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责令整改,未完成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目前排查监管工作正在按计划推进中,要求7月底完成。

五、关于缓解群企矛盾建议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日常监管过程中,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污染行为,除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外,确实对当事人造成侵权责任的,依法一次性告知被侵权人,可以通过信访调解或是民事诉讼等方式,合理取得赔偿或补偿;对于污染行为无特定当事人的,依法可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追究污染责任人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法无许可不可为”的原则,不得违法对企业增设限制性措施或者收取费用。

为缓解群企矛盾,结合地方村民自治的规定,当地村委会可邀请热衷于公益事业建设的企业,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发展或公益事业建设,推进落实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为实现“共同富裕”作出积极的努力。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持续保持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压力,指导畜禽养殖企业做好养殖粪污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控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隐患,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全方位、多渠道、多举措,不断推进我县畜禽养殖业生态友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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