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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县政协第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3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8-04 17:35:03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张光庭王强杨唯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乡镇卫生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建议》(第035号)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县发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来信)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局于2015529日印发《惠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暂定县域内镇办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惠发改综字2015〕28号)文件,制定了我县各镇办垃圾处理费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

一、征收标准

1.居民人口

/年

12元

2.机关单位

/月

2元

3.饮食摊点

20元

4.餐馆

30元

5.舞厅、影剧院、游戏室、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

30元

6.歌厅、茶楼等特种服务业

50元

7.商场、超市



(1)20㎡以下

10元

(2)20㎡-50㎡

15元

(3)50㎡以上

30元

8.车辆维修

30元

9.微型车

/月

20元

10.手板车

/月

2元

11.客车、中巴车

/月

30元

12.屠宰场

100-150元

13.个体门诊

15元

14.临时摊位

1-5元

15.临时性演出

20-30元

16.临时性展销

2-5元

17.卫生院

300元

18.学校

50-100元

19.加工厂(店)作坊

20-40元

20.营业性锅炉

50-100元

21.建筑垃圾

2元

、优惠对象

对低保户、五保户、老红军、烈属、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下岗失业人员,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减半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管理办法

1、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适当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收费金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我县各镇(街道)生活垃圾的收集(含清扫)、清运、处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2、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所有单位,应到发改部门办理收费相关手续,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其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收费公示牌按贵州省物价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示牌为蓝底白字。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3、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回复。


                             惠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62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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