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县政协第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35号提案的答复
张光庭、王强、杨唯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乡镇卫生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建议》(第035号)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县发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来信)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局于2015年5月29日印发《惠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暂定县域内镇办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惠发改综字〔2015〕28号)文件,制定了我县各镇办垃圾处理费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
一、征收标准
1.居民人口 |
人/年 |
12元 |
2.机关单位 |
人/月 |
2元 |
3.饮食摊点 |
月 |
20元 |
4.餐馆 |
月 |
30元 |
5.舞厅、影剧院、游戏室、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 |
月 |
30元 |
6.歌厅、茶楼等特种服务业 |
月 |
50元 |
7.商场、超市 |
||
(1)20㎡以下 |
月 |
10元 |
(2)20㎡-50㎡ |
月 |
15元 |
(3)50㎡以上 |
月 |
30元 |
8.车辆维修 |
月 |
30元 |
9.微型车 |
辆/月 |
20元 |
10.手板车 |
辆/月 |
2元 |
11.客车、中巴车 |
辆/月 |
30元 |
12.屠宰场 |
月 |
100-150元 |
13.个体门诊 |
月 |
15元 |
14.临时摊位 |
天 |
1-5元 |
15.临时性演出 |
天 |
20-30元 |
16.临时性展销 |
天 |
2-5元 |
17.卫生院 |
年 |
300元 |
18.学校 |
月 |
50-100元 |
19.加工厂(店)作坊 |
月 |
20-40元 |
20.营业性锅炉 |
月 |
50-100元 |
21.建筑垃圾 |
天 |
2元 |
二、优惠对象
对低保户、五保户、老红军、烈属、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下岗失业人员,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减半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管理办法
1、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适当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收费金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我县各镇(街道)生活垃圾的收集(含清扫)、清运、处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2、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所有单位,应到发改部门办理收费相关手续,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其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收费公示牌按贵州省物价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示牌为蓝底白字。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3、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回复。
惠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