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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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黔南州及所辖县(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911号)和《中共惠水县委、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惠水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惠党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惠水县城市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全县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方面的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全局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承担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等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及城镇燃气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查处违法案件;受理违反综合执法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组织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负责综合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办理。

(五)依照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照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施工噪声污染、餐饮业油烟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的行政处罚权。

(九)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法经营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依照公安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依照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依照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依照发展改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发展改革(不含价格)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四)依照经济和信息化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经济和信息化(含工业)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依照人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人防管理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六)依照殡葬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殡葬改革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七)依照防震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防灾减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八)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

(十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领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二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职责调整情况。将发展改革(不含价格)、经济和信息化(含工业)、人防管理、殡葬改革、防震减灾等执法职责交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住建、水务、民政、市场监管、工信、发改等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的,应由职能部门承担行政管理职责,不能交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明确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执法职责,相关职能部门不再行使,部门管理职责不随执法权限转变而改变。各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之间要实行共享有关业务信息,统一归集、交换和共享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信息,实现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监控、实时留痕。严格责任追究,因衔接不畅或不作为影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