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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县财政局2025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制表时间:2025年1月17日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
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在任村干部 | 村干部绩效奖励由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均为100元/月。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月月底前 | 《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 |
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按照省州关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相关要求,对正常离任村干部给予生活补贴,一般对连续任职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正常离任村干部给予相应生活补贴。其中,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1200元/年,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1600元/年,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1700元/年,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1900元/年,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2100元/年,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2600元/年。死亡当年增发一倍抚恤金。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 | |
4 | 各(社区)两委成员报酬 | 在任村干部 | 针对行政村(含农村社区)、乡镇管理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按照“一肩挑”正职600元/月,“非一肩挑”正职550元/月、副职及其他474元/月标准进行补助。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村级组织和社区运转经费的通知》黔财行〔2024〕76号 | |
5 | 基层自理一线工作人员激励 | 在村(社区)跟岗锻炼的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非在职村<社区>干部) | 对在村(社区)跟岗的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非在职村<社区>干部),按照1000/月给予补助。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批次一次 | 跟岗结束当月月底前 | 《关于印发<惠水县村级后备力量培育储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 |
6 | 村级组织和社区运转省级补助经费 | 中共惠水县委社会工作部 | 城市社区工作者 | 对在岗社区工作者按人均每月不低于400元标准进行发放 | 省、市两级财政按8:2比例列入预算,县级具体核算、街道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村级组织和社区运转经费的通知黔财行【2024】76号 |
7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 | 惠水县教育局 |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县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 |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 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一)省内学校:秋季学期开学时,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查询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名单,组织首次申请的学生填写《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并收集学生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之后在当期学段内,以及原来已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政策的脱贫家庭学生,不须再次提出申请材料。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即按学年给予资助。(二)省外学校:每年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脱贫家庭学生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 | 一年两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原则上在该受理学期内。 | 1.黔教助发[2017]92号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2.黔财教发[2022]114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8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惠水县民政局 | 农村低保家庭 |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4年4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为6804元/年。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黔府发〔2015〕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 2.黔民发〔2024〕2号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3.黔民发(2024)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 |
9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家庭 |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4年4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为756元/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黔府发〔2015〕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 2.黔民发〔2024〕2号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3.黔民发(2024)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 | |
10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标准为983元/人/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黔府发〔2017〕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2.黔民发〔2021〕8号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3.黔民发(2024)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 | |
11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 2022年6月起,标准为450元/人/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救济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民城〔1982〕14号 民政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2.黔南民函〔2022〕56号黔南州民政局关于提高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 |
1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持证残疾人 | 一级110元/人/月、二级90元/人/月 | 申请(本人自愿)→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残联)→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10日前 | 1.黔府发〔2016〕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黔南府办发〔2016〕15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3.惠府办发〔2016〕192号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4.黔民发〔2023〕6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方案的通知 | |
13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年满100周岁,具有惠水县户籍的老年人 | 从2024年7月1日起,省级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黔财社〔2022〕125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百岁老人生活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黔民发〔2024〕9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2024 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提标方案的通知 | |
14 |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 具有惠水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 (一)80-8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50元; (二)90-99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三)100 周岁以上(含 100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 200 元。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黔南民发〔2022〕13号 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2.惠民政【2023】6号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惠水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
15 | 孤儿助学金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资助时限为在校就读期间,资助金额1万元/人/年。 | 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审核(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号前 | 1.黔民函〔2019〕91号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省财政厅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省级目录》的通知(黔财基〔2024〕22号) | |
16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 从2024年4月1日起,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400元/人/月,明确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黔民发(2024)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 | |
17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社会散居孤儿 | 从2024年4月1日起,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400元/人/月,明确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黔民发(2024)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 | |
18 |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 | 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到人 | 每人每学年1900元 | 首次申请的脱贫家庭学生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涉农补贴“一卡通(一折通)”或学生社保卡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之后在当期学段内,只须按学年提交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即予以资助,不再提交其他资料。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省外学校就读受理学期内。 |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通〔2022〕114号) |
19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在岗公益性岗位人员 | 普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400元/月,技术技能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600元/月。 | 各镇(街道)按月核实每月在岗名单后向县级主管部门申报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经审核确认后,由主管部门汇总向县财政申报岗位补贴,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通过“一卡通”等方式发放到人。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或次月初 | 《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黔人社发〔2021〕21号) | |
20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经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转灵活就业登记后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申请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按实际缴费的1/3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申报者提交申报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村、居委会)初审、公示→镇(街道)复核→县就业局复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公示→拨付补贴资金 | 依申请而发(每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1《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黔南州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南人社通〔2013〕65号)、2.《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文件 | |
21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劳动年龄内,在2020年1月1日以后,在惠水县辖区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目前仍正常经营,在创业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家庭户籍人口整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在校生、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和残疾人。 |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校高校毕业生及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残疾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 在校高校毕业生及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茶叶、食用菌、生态家禽、石斛、水果、蔬菜、生猪、刺梨、桑蚕、中药材、烤烟、生态渔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补贴。 |
到登记注册经营地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提交申报资料→镇(街道)初审→县就业局复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公示(镇、街道同步公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拨付到补贴对象开设的社保一卡通绑定银行账户 | 依申请而发(一次性) | 2025年12月底前 |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文件 | |
22 |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和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取证人员补贴 | 到人 | 特种操作证600元、初级工780元、中级工1100元、高级工1500元、急需紧缺及一类工种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8000元;二类工种技师5000元、高级技师7000元;三类工种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建档立卡脱贫户或易地搬迁户劳动力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贴600元/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类、B类、A类)补贴1500元/人。 | 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取得证书一年内可向企业所在地(或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局申领证书补贴,补贴标准为:特种操作证600元、初级工780元、中级工1100元、高级工1500元、急需紧缺及一类工种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8000元;二类工种技师5000元、高级技师7000元;三类工种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建档立卡脱贫户或易地搬迁户劳动力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贴600元/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类、B类、A类)补贴1500元/人(同一人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三次)。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由申请人次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由申请人次决定 | 黔人社通〔2023〕53号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直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 |
23 | 职业培训学员生活补助 | 到人 | 培训按照每人每天40元计算,原则上每人每年累计享受不超过30天。 | 培训结业后,由培训机构提交报账资料至就业局培训管理股申报,审核,公示,发放。 | 按实际参训天数发放 |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有培训开班结束时间决定。 | 黔人社通〔2021〕3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黔南乡振通〔2022〕4号黔南州乡村振兴局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 2022年全省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和突发严重困难劳动力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
24 |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 到人 | 一、个体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惠水县户籍人员或在本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县域内创业,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脱贫人口;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贷款额度、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三)贴息标准。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财政部门给予贷 款实际利率 50%的财政贴息。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8%(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的小微企业。1.经营时间满足一定年限; 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3.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照;4.提供新招用人员就业岗位的真实性印证材料;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6.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7.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8.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9.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额度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 (三)贴息标准。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
申报程序。申报人提供申报材料到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申请→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和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评估→报县小贷中心进行复核→公示→反馈至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按季度进行贴息。 | 按季度发放 (2025年按季度向州级人社部门提交贴息清单后由州人社部门发放贴息) |
每季度末月底前 | 1.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在通知(黔人社通〔2024〕92号) 2.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调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金〔2024〕22号) | |
25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严重困难户(即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的其他脱贫户)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D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进行补助。 | 1.排查出住房不安全的低收入对象(或低收入对象主动申请)经村委核实后,报县住建局进行危险等级鉴定。 2.由各村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评议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镇(街道)审核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完善相关资料后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公示。 3.镇(街道)及时组织实施和完善档案资料,严格督促按时限完成改造,改造完成后各镇(街道)拟写工作总结报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按照符合补助条件对象进行申请发放 | 补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资金发放根据危改户实际情况由县级财政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采用异地新建的,必须在新房建成入住后1个月内无条件拆除原有危房,方能一次性足额支付。 | 《贵州省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26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1.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 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新增人口; 3. 新就业无房职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 4. 退伍军人、残疾人等优抚对象。 |
1.每人补助标准为 15 ㎡,家庭人口不足 2 人按 2 人进行补助。 2.每户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 60 ㎡。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1700 元的按 7 元/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 1700 元低于 2500 元的按 6 元/㎡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 2500 元低于城镇人均月收入线的按 5 元/㎡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4.易地扶贫搬迁户。(1)安置在县城区的:低保户按 7 元/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非低保户按 6 元/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2)安置在乡镇的:低保户按 6 元/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非低保户按 5 元/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1.提交资料。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由本家庭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向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社区(村)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2.部门联合审核。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市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县公安局(人口大队、车辆管理所)、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补贴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州、县财政安排的资金等。结合我县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及支付能力、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对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按季度通过银行代发补贴,补贴时间从申请之日次月起算。 |
一季度发放一次 | 季度末 | 《惠水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意见》惠府办法〔2022〕71号 | |
27 | 农村供水管水员公益性岗位补贴 | 惠水县水务局 | 到人 | 按照每人每月600元标准 | 村级召开群众会议选定管水员补贴对象,报镇(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向水务局申报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惠人社通2022.35号 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联合关于印发《惠水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
28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 到人 | 按每人每年10000元核算 | 由村委会选定巡坝员补贴对象,报镇(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向水务局申报,县水务局审核后交由县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水运管〔2019〕38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 |
29 | 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 |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 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 ≥48.65元每亩 | 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 乡(镇) 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 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 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 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 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一年一次 | 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189号)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4〕7号) |
30 | 惠水县2025年小额贷款贴息项目 | 惠水县辖区内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 对5万元(含)以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行全额进行贴息 | 由脱贫户或边缘易致贫户提出申请并填写《惠水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申请表》→报所在村及各镇(街道)进行审核→合格后由金融机构根据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的实际情况确定定放贷款金额→县乡村振兴局进行审核进行贴息。 | 按季贴息 | 3月底前、6月底前、9月底前、12月底前 |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农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文件 | |
31 | 惠水县2025年“雨露计划”项目 | 1.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我县户籍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非脱贫户家庭学生,且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 2.就读中等职业教育三年级的我县户籍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学生,且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等。 |
中职补助1900元/年·生,高职补助4500元/年·生。 | 学生向村(居)委会提交学校出具的《贵州省“雨露计划”助学补助学生在校就读确认书、早请表》, 经村(居)委会和乡镇逐级报县乡村振兴局汇总形成续发补助名单。补助资金必须发放到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户主或学生“社保卡”。 | 按学期发放(“春季”学期、“秋季”学期) | “春季”学期6月30日前、“秋季”学期12月31日前。 | 《省乡村振兴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好贵州省“雨露计划”的通知》(黔乡振函〔2021〕56号)文件 | |
32 | 因户施策项目补助(到户产业奖补项目补助)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符合产业奖补条件,有发展生产意愿和生产能力,通过发展种植、养殖等开发性帮扶措施实现持续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低收入脱贫户及监测对象。 | 参照《省乡村振兴局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产业奖补促进脱贫群众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执行 | 严格按《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乡振发〔2022〕13号)执行。 |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5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安排的通知》《省乡村振兴局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产业奖补促进脱贫群众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33 | 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补贴目录内农机具补贴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测算确定,具体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机具台套数不超过5台,补贴金额总共不超过5万元,经营组织每年申请补贴机具台套数不超过20台,补贴金额总共不超过20万元。 | 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购机者自主向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后,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采取现场核验和电话核验两种方式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汇总,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按申请发放 |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1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4〕35号)。惠水县农业农村局惠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农综发〔2024〕4号) | |
34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补贴目录内农机具补贴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测算确定,具体以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辅助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报废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5台,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报废机具台数不超过20台,补贴金额不超过40万元。 | 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机主自主向农业农村局提出报废补贴申请,录入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系统,回收报废企业回收拆解销毁、注销登记、业务审核、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按申请发放 |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1、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持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4)34号。2惠水县农业农村局惠水县财政厅惠水县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持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农综发〔2024〕5号 | |
35 | 农村厕所革命改厕奖补 | 除国家公职人员家庭和易地扶贫搬迁户外,县内有意愿根据建设标准完成新(改)建户厕的农户。 | 按照一户一厕、缺一补一、功能适用、节约优先的原则,分别对厕屋门窗、水电设备、化粪池,粪污连接管道及无害化收集处理设施分项奖补,农户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建设内容。经镇级验收合格、县级复核验收合格的改厕名单,由县农业农村局造册向县财政局申请改厕奖补资金拨付。 | 县农业农村局召开四方评审,联合县财政局、住建、卫健、环保,镇、村、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农户向村委提出改厕奖补申请、镇审核同意报县备案,经实施改厕、镇级验收合格、向县级申请复核验收,经县抽查不低于20%,合格率不低于95%。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按申请发放 |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1.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1〕87号) 2.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2〕27 号) 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厕所革命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基〔2024〕19号) | |
36 |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培训项目补助 | 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突发严重困难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到人) | 对符合补助对象每天每人40元生活补助 |
严格按《黔南州乡村振兴局 黔州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 2022 年全省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和突发严重困难劳动力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黔南乡振通〔2022〕4号)执行。 | 按实际参训天数发放 |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以培训开班结束时间决定。 | 《黔南州乡村振兴局 黔州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 2022 年全省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和突发严重困难劳动力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
37 | 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 跨省稳岗就业3个月以上的惠水县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到人) | 500元/人 | 个人提出申报、村级收集印证、乡镇审核把关、县级审定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从申报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黔财农〔2022〕126号)、《中共贵州省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 |
38 | 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 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 扑杀补助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涉及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具体核算,如实发放。 | 每产生扑杀一次,补助一次 | 产生扑杀后次月底前 |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 | |
39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 1200元/年 | 由符合条件的目标对象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40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12720元/年 |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子女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子女伤残的需要提交残疾证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41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60周岁以下的夫妇 | 300元/年 |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42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60周岁以下的夫妇 | 40元/年 |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43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 780元/年 |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44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列入低保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 1200元/年 |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45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后,经鉴定为一至三级的并发症 | 一级3600元/年 二级2400元/年 三级3120元/年 |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手术证、手术并发症的鉴定书。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46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3万元 独生子女伤残3级以上2万元 独生子女伤残4级1万元 |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子女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子女伤残的需要提交残疾证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47 | 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 | 农村独生子女户子女14周岁以下的家庭 | 10元/月 |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48 | 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补贴金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入助学敬老院6个月以上 | 3000元/年 | 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社保卡及入住敬老院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到镇(街道)申报。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49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 | 每季度发放600--1200元 | 由镇根据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考核,并张榜公示无误。 | 每季度一次 | 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发放上季度补助(即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底前) | 关于印发黔南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卫健通〔2013〕61号) | |
50 | 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 |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就读高中(中专)的女孩 | 1200元/年 | 录取高中(或中专)的需提交录取通知书,由村收集资料、镇审核上报 | 每年二次 | 上学期6月30日前 下学期12月30日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51 | 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女孩高中助学奖励 |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就读高中(中专)的女孩 | 1200元/年 | 录取高中(或中专)的需提交录取通知书,由村收集资料、镇审核上报 | 每年二次 | 上学期6月30日前 下学期12月30日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52 | 农村独生子女男孩高中助学奖励 | 农村独生子女户就读高中(中专)的男孩 | 500元/年 | 录取高中(或中专)的需提交录取通知书,由村收集资料、镇审核上报 | 每年二次 | 上学期6月30日前 下学期12月30日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53 | 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子女圆梦大学一次助学奖 | 当年参加全国统一招考录取大专院校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子女 | “211”院校一本4000元; 普通院校一至三本3000元 大专2000元 |
录取大专院校的需提交录取通知书,由村收集资料、镇审核上报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54 | 计生困难“两户”春节慰问 | 农村困难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及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 | 300元/年 | 每年春节前由村委会申报,镇复核上报,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月31日前 |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卫计发)〔2015〕24号 | |
55 | 计生特殊家庭老年节问题 | 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夫妻 | 300元/年 | 每年老年节前由村委会申报,镇复核上报。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卫计发)〔2015〕24号 | |
56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 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38个标准,不逐一列出,详见《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4〕15号)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抚恤补助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黔退役军人发〔2024〕15号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docx |
57 | 优抚对象慰问费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春节其他优抚对象500元/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400元/人,八一统一200元/人。省级财政每年补助100元/人,不足部份由县级财政承担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慰问资金 | 一年两次 | 春节期间和八一期间 | 黔府办发[2014]43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 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 |
58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且符合医疗保障政策范围的优抚对象 | 根据优抚对象产生医疗费用情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比例进行补助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医疗保障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30个工作日内 | 黔退役军人发〔2023〕2号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 |
59 |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 惠水县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 | (一)应急救助。 1.紧急生活困难救助。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附件指标1)、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附件指标2)在应急期间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按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予以补助。 2.旱灾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造成饮水、口粮等生活困难,需提供政府集中送水等生活救助的人员(附件指标3、4),为其提供必要的饮用水、食品等救助服务。按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予以补助。 (二)灾后救助。 1.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及时抚慰受灾人员,协助处理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善后事宜,向因灾死亡人员(附件指标5)、因灾失踪人员(附件指标6)家属发放抚慰金。按每位因灾死亡(失踪)人员2万元予以补助。 2.过渡期生活救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附件指标7)发放基本生活救助。按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予以补助。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按因灾倒塌(附件指标8)或严重损坏(附件指标9)重建对象每户2万元予以补助。对不同程度损坏需修缮住房(附件指标9、10),由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并组织救助。 4.冬春生活(临时)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按核定的需冬春救助人员(附件指标11)每人不低于150元(含中央补助和省、市、县级财政匹配的冬春救助资金)予以补助。 |
(一)紧急生活困难救助、旱灾生活困难救助。按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统计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员、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员灾情数据,以及乡(镇、街道)排查核实后的相应需救助人员台账,视具体灾情、安置情况(如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和实际救助工作需要,可以按标准及时向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也可以采取 现金救助,执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有关规定,通过“一卡通”方式向需救助人员发放救助补助资金。 (二)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按照“户报、村评(核)、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通过“一卡通”发放救助资金。 1.户报。受灾人员可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评(核)。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对象民 主评议(核实)后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5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 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核实)意见、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等资料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3.乡审。乡(镇、街道)审核通过上报材料后,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资料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 4.县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于2023年3月20日印发的《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开展对象确定、资金申请和“一卡通”发放等相关工作。 (四)冬春生活(临时)救助。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于2023年1月5日印发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开展对象确定、资金申请和“一卡通”发放等相关工作。 (五)发放公示要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发放前将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通报乡(镇、街道), 并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5个自然日,公示结束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后,及时将救助资金、物资发放至救助对象手中。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应急〔2024〕34号) |
60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 惠水县生态移民局 |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根据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清册发放 | 每年一次 | 已核定人口直补资金于6月30日前发放完毕;新增核定人口直补资金在资金到县后1个月内发放完毕。 | 国发〔2006〕17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61 |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 |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 | 1.对考取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 元。 2.对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 3.对参加中职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 4.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有关资格证书的,按培训缴费发票的45%进行补贴。 5.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价格给予移民户10%的附加补贴。 |
1.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申请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及子女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对考取一本、二本、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对参加中职教育的,第一学年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年应提交学业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年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需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培训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农机具购置补贴的补贴兑现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户购置农机具补贴申请表》,并提交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农机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村级评议公示。村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并在村级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乡级审核。乡移民站、乡财政所或乡有关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送县移民、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4.县级兑付。县级移民、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 |
每年一次 | 资金到县1月内发放完毕。 | 黔移发〔2014〕60号关于对移民素质提升和购置农机实施补贴的通知 | |
62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惠水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 | 生态护林员全年应发数根据区(县)生态护林员人数和年度补助标准确定。 | 乡镇提供资金兑现清册,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金山文档] 3.《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办规字〔2021〕115号).pdf[金山文档] 4.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林湿函〔2021〕99号).pdf[金山文档] 财资环 2024 39号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
63 | 天然林管护补助 | 聘请的天保工程护林员、林管员 | 由各县根据资金到位及项目实施情况,自行项目填报。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按合同约定发放 | 2025年12月底前 | [金山文档] 财资环 2024 39号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 |
64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 国家公益林权属所有者 |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全年应发数按每亩16元对权属为个人的权利人全额补偿。 | 乡镇提供兑现清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金山文档] 财资环 2024 38号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金山文档] 黔财资环〔2021〕3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pdf | |
65 | 地方级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 | 地方公益林权属所有者 | 地方级公益林全年应发数根据补助面积及补助标准确定,补偿资金由省、市、县按照4:3:3分级负担。 | 乡镇提供兑现清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金山文档] 黔财资环〔2021〕3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pdf | |
66 |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 | 退耕农户 | 1.2020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第三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400元/亩; 2.2024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100元/亩(涉及2015-2017年度计划任务); 3.2004年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补助标准为20元/亩。 |
乡镇提供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资金年度的12月底前 | [金山文档] 黔财资环〔2024〕115号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2025年度延长期补助550万元) - 副本.pdf | |
67 | 补发往年度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 退耕农户 | 按申请发放 | 乡镇提供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金山文档] 黔财资环〔2024〕115号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2025年度延长期补助550万元) - 副本.pdf | |
68 | 西部计划志愿者生活补贴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惠水县委员会 | 西部计划志愿者 | 生活补贴:2200元/人/月,艰苦地区补贴(二类):320元/人/月,交通补贴:800元/人/年,年终考核第十三个月补助:1519元/人/年,社保单位部分:1177.82元/人/年 | 团县委造册录入一卡通系统-财政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青联发〔2024〕4号 |
69 |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
惠水县妇女联合会 | 低收入“两癌”妇女 |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给予每人一次性救助一万元 | 经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Ⅱ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填写申请表交到各镇办,由政局和农业农村局核实低保人员和脱贫户、监测户后,县妇联审核上报州妇联,核定人数后一年发放一次。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底 | 《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惠妇发〔2025〕1号 |
70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贴 | 惠水县残疾人联合会 | 基层残联(本年度)专职委员 | 1400元/人 | 县级残联根据各镇(街道)、五大协会、幸福社区专职委员聘用情况,确定补贴名单,研究后报惠水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31日之前 | 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黔残联(2010)148号) |
71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持惠水户籍且需要办(换)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 150元/人 | 乡镇残联初核上报,县级残联审核,研究后报惠水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31日之前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残联厅函〔2021〕304号) | |
72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惠水户籍且持有有效残疾人证,购买了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GB12995-2006标准)的下肢残疾人 | 260元/人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镇(街道)初审通过上报材料到县级残联审核,研究后报惠水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31日之前 |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轮椅车》 | |
73 | 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 | 符合《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实施办法(修订)》补贴条件的当年度入学的残疾大学新生。 | 每生一次性补贴2000元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直系亲属向乡镇残联提出申请,乡镇残联初审后报县级残联,县级残联经审核初步确定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后报送州残联,州残联汇总报送省残联终审确定资助名单。资金到位后报惠水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每生只补一次) | 2025年12月31日之前 | 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实施办法 (修订)》的通知(黔残联发〔2021〕18号) |
惠水县民政局2025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制表时间: | 20250113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惠水县民政局 | 农村低保家庭 |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4年4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为6804元/年。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
2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家庭 |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4年4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为756元/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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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标准为983元/人/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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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 2022年6月起,标准为450元/人/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救济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
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持证残疾人 | 一级110元/人/月、二级90元/人/月 | 申请(本人自愿)→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残联)→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1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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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年满100周岁,具有惠水县户籍的老年人 | 从2024年7月1日起,省级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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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 具有惠水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 (一)80-89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50元; (二)90-99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三)100 周岁以上(含 100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 200 元。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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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孤儿助学金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资助时限为在校就读期间,资助金额1万元/人/年。 | 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审核(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号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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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 从2024年4月1日起,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400元/人/月,明确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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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社会散居孤儿 | 从2024年4月1日起,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400元/人/月,明确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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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惠水县委员会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惠水县委员会 | 在岗西部计划志愿者 | 志愿者生活补贴2200元/人/月(含志愿者社保个人缴纳部分),根据服务县艰苦地区类型不同每月发放0-365元不等的艰苦地区补贴;志愿者交通补贴平均800元/人/年(各县级项目办按照志愿者服务地距离家庭住址的里程数,制定合理公平的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并落地实施)。志愿者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第十三个月生活补贴1519元。当年度新招募志愿者服务期满6个月发放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 | 省、市、县每年纳入预算,县级项目办具体核算,每月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1.黔人社厅通 〔2012〕356号 关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 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有关保障事宜的通知; 2.中青联发〔2015〕37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黔青联发〔2016〕2号 《关于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执行方式调整的通知》; 4.黔财行〔2022〕2号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贵州省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1.黔人社厅通 〔2012〕356号 关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 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有关保障事宜的通知.doc
2.中青联发〔2015〕37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doc
3.黔青联发〔2016〕2号 《关于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执行方式调整的通知》.doc
4.黔财行〔2022〕2号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贵州省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
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在任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 |
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需符合黔组发〔2017〕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根据任职年限等给予的相应生活补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每年底前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
惠水县民政局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制表时间: | 20240115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惠水县民政局 | 农村低保家庭 |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3年4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为6072元/年。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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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家庭 |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为713元/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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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标准为938元/人/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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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 2022年6月起,标准为450元/人/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救济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
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持证残疾人 | 一级110元/人/月、二级90元/人/月 | 申请(本人自愿)→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残联)→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1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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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年满100周岁,具有惠水县户籍的老年人 | 从2023年7月1日起,省级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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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 具有惠水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 (一)80-8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50元; (二)90-99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三)100 周岁以上(含 100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 200 元。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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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孤儿助学金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资助时限为在校就读期间,资助金额1万元/人/年。 | 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审核(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 | ||
9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 从2023年4月1日起,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300元/人/月,明确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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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社会散居孤儿 | 从2023年4月1日起,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300元/人/月,明确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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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贵州省教育厅 |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县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 |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 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一)省内学校:秋季学期开学时,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查询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名单,组织首次申请的学生填写《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并收集学生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之后在当期学段内,以及原来已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政策的脱贫家庭学生,不须再次提出申请材料。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即按学年给予资助。(二)省外学校:每年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脱贫家庭学生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 | 一年两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原则上在该受理学期内。 | 1.黔教助发[2017]92号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2.黔财教发[2022]114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黔财教[2022]114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黔教助发【2017】92号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pdf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
惠水县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 |
1.应急生活救助。一是对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二是对住房未受严重破坏、不需转移安置,但灾后应急期间吃穿用等生临时困难,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家属发放抚慰金。救助标准为每位因灾死亡(失踪)人员2万元。3.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可根据灾情发展、受灾人员实际困难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4.过渡期生活救助。对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生活救助阶段结束后、住房恢复重建完成前基本生活困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5.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居民住房因灾倒塌或不同程度损坏,经审核确认需恢复重建的,对房屋所有人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补助标准为住房因灾倒塌(含严重损坏)每户2万元。住房一般损坏每户小于等于2万元。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为当年冬季到次年春季(12月至次年5月),因灾造成临时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口粮补助每人150元。 |
(一)应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由受灾人员提出或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排查核实后,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按救助项目通过“一卡通”方法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照“户报、村评、镇(街道)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1.户报。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2.村评(核)。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对象民主评议(核实)后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核实)意见、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等材料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3.镇(街道)审。镇(街道)审核通过上报材料后,制定救助对象花名册并公示不少于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材料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4.县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黔应急〔2021〕25号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 |
附件1 | ||||||||
惠水县民政局部门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制表时间: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惠水县民政局 | 农村低保对象 | 5280元/人/年 | 对象申请;镇(街道)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初审、公示;县民政局确认 | 一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1〕15 、《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南财社【2022】115号) |
2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对象 | 660元/人/月 | 对象申请;镇(街道)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初审、公示;县民政局确认 | 一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1〕15 、《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南财社【2022】115号) | |
3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 938元/人/月 | 对象申请;镇(街道)受理、初审、公示;县民政局确认 | 一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黔民发〔2021〕8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南财社【2022】115号 | |
4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 | 一级90元/人/月 二级70元/人/月 |
对象申请;镇(街道)受理、审查;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定 | 一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南财社【2022】115号 | |
5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 450元/人/月 | 对象申请,原工作单位证明;镇(街道)核实;县民政局审定 | 一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提高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黔南民函〔2022〕56号) 、《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南财社【2022】115号 | |
6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100岁以上高龄老人 | 200元/人/月 | 对象申请;镇(街道)初审、公示、复审;县民政局审批 | 一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惠水县80周岁以上非财政供养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实施方案》(惠府办发【2014】84号)、《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南财社【2022】115号 | |
7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惠水县民政局 | 在册孤儿 | 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7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200元/月,新标准从2022年4月1起执行。 | 孤儿生活专项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匹配70%、州县匹配30%的标准纳入预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贵州省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黔民发[2022] 5号) |
8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 | 在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即: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700元/月,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200元/月。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专项资金,中央、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的供养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贵州省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黔民发[2022] 5号) | |
9 | 孤儿助学金 | 18周岁以上在校就读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在册孤儿 | 资助时限为在校就读期间,资助金额:1 万元/人/年。 | 孤儿助学专项资金,由民政部利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定期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 | 《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19〕91 号) |
根据《省财政厅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省级目录>的通知》(黔财基〔2022〕20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黔财基函〔2022〕9号)、《惠水县财政局关于开展制定及公布2023年度惠民惠农政策补贴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惠水县教育局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及相关补贴制度文件予以公示。
惠水县教育局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制表时间:2023年1月16日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贵州省教育厅 |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县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 |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一)省内学校:秋季学期开学时,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查询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名单,组织首次申请的学生填写《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并收集学生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之后在当期学段内,以及原来已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政策的脱贫家庭学生,不须再次提出申请材料。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即按学年给予资助。(二)省外学校:每年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脱贫家庭学生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 | 一年两次 | 省内学校就读发放时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省外学校就读发放时间:原则上在受理学期内。 |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2】4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发【2022】114号) |
附件:1.黔教发[2022]4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2.黔财教〔2022〕114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
惠水县教育局
2023年1月16日
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
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在任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 |
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需符合黔组发〔2017〕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根据任职年限等给予的相应生活补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每年底前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 |
黔组发〔2017〕1号 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doc
黔财基〔2021〕1号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制表时间:2023年1月12日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 46.18元/亩 |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一年一次 | 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的6个月内 | 1.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2〕220号);2.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3.省财政厅等十九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基〔2021〕9号)。 |
2 | 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按省级农机补贴定额标准发放 | 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购机者自主向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后,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采取现场核验和电话核验两种方式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汇总,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按申请发放 |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1.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1〕17号)。2.惠水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惠农发(2021)43号)。3.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2〕216号) | |
3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种粮农户 | 根据中央及省级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结合本县各镇(街道)申报的实际种粮种类及面积总数测算补贴标准。 |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常规一年一次,根据上级下达资金批次确定发放频次。 | 每年年底前 | 中央财政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补贴旨在适当弥补农资价格上涨增加的种粮成本支出,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积极政策信号,稳定市场价格预期。 | |
4 |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 | 全县新建(改造)户厕农户 | 1200元/户 | 由各镇(街道)组织所辖各村,开展农村户用卫生厕所需求情况摸底调查,由镇(街道)统一组织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一年一次 | 农户按照卫生厕所建设标准要求,自行建设或委托建设,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发放。 |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基〔2022〕8号) | |
5 | 村级防疫员工作补助 | 村级动物防疫员 | 600元/月/村 | 村防疫员与乡镇签订承包协议,乡镇评定工作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惠农社保卡集中统发到防疫员个人账户。 | 一年两次 | 上半年:6月30日前 下半年:12月30日前 按照每村每月600元补助核算,半年发一次。 | 1.动物防疫法;2.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21号 |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docx
2023023黔财农[2022]220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惠水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2023010黔财农[2022]216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pdf
惠农发(2021)43号 惠水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docx
省财政厅等十九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基〔2021〕9号).pdf
附件2: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21号.pdf
一、“缓”——特困行业阶段性社会保险缓缴
政策范围: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单位,缓缴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缓缴养老保险费。
缓缴期限: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受理期限。符合缓缴政策的单位,已缴纳2022年4月费款的,可申请缓缴期限为2022年5月至7月;已缴纳2022年5月费款的,可申请缓缴期限为2022年6月至8月。
2.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受理期限。符合缓缴政策的单位,已缴纳2022年4月费款的,可从2022年5月起申请缓缴;已缴纳2022年5月费款的,可从2022年6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缓缴受理期限。2022年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纳,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申请方式:
企业(单位)通过参保地社保政务窗口或“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开通时间另行通知)申请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费缓缴,负责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无需申请缓缴。
补缴须知:
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企业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提前申报补缴。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咨询电话(惠水县社保局):0854-6226791
二、“降”——持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范围:
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
执行标准:
失业保险费率从1.5%降至1%,其中单位部分从1%降至0.7%,个人部分从0.5%降至0.3%。
政策时限: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办理流程:
免申即享。参保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时,社保经办机构自动降费率。
咨询电话(惠水县社保局):0854-6226791
三、“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范围:
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参保企业,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
政策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90%返还。
申领方式:
免申即享。参保单位无需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公示期间参保单位需登录“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核对确认返还信息。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返还资金。
咨询电话(惠水县社保局):0854-6229530
四、“扩”——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
1.失业补助金
政策范围:
2021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失业且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人员。
政策标准:
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按300元/月发放,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按600元/月发放,缴费满5年以上(含5年)的按1000元/月发放。发放月数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失业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政策范围:
2022年1月1日及之后新发生失业,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政策标准:
按300元/月发放,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失业补助金及临时生活补助申领方式
2022年12月31日前,申领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社保”APP、电子社保卡等方式线上申领;也可以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向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线下申领。
咨询电话(惠水县社保局):0854-6229530
五、“补”——拓宽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政策范围: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12个月之内,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发放标准:
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
申领方式:
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社保”APP、电子社保卡等方式线上申领;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银行卡在社保经办机构线下申领。
咨询电话(惠水县社保局):0854-6229530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 12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972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60周岁以下的夫妇 | 3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60周岁以下的夫妇 | 4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 78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列入低保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 12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后,经鉴定为一至三级的并发症 | 一级3600元/年 二级2400元/年 三级20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3万元 独生子女伤残3级以上2万元 独生子女伤残4级1万元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女孩高中助学奖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就读高中(中专)的女孩 | 12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 两次 | 当年6月30日前,11月30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农村独生子女户男孩高中助学奖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独生子女户就读高中(中专)的男孩 | 5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 两次 | 当年6月30日前,11月30日前 | 中共惠水县委办公室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水县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暂行规定》的通知(惠党办发〔2008〕20号) |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一次性大学助学奖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当年参加全国统一招考录取大专院校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子女 | “211”院校一本4000元; 普通院校一至三本3000元 大专2000元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惠水县委办公室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水县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暂行规定》的通知(惠党办发〔2008〕20号) |
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独生子女户子女14周岁以下的家庭 | 10元/月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慰问金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部分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困难家庭 | 300元/次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春节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惠水县财政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惠水县委 组织部 |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核定的村常务干部;村民组小组长。 | 村常务干部根据岗位等级测算; 村民组小组长按每月150元/人标准发放。 |
镇(街道)按标准测算统计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录入系统)→财政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委办字〔2021〕32号 |
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核定的村常务干部 | 根据岗位等级测算 | 镇(街道)按标准测算统计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录入系统)→财政审批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黔南委办字〔2021〕32号 | |
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 补贴 |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正常离任,且已退出岗位的村常务干部。 | 根据任职年限测算 | 镇(街道)按标准测算统计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录入系统)→财政审批 | 每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黔组发〔2017〕1号 | |
4 |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惠水县教育局 | 省外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脱贫户子女。 |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局提出申请,县教育局汇总报县乡村振兴局审核确认后上传到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通过统发系统发放到学生提供“一卡通”账户或学生社保卡。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 | 黔教助发【2017】92号 |
5 | 2019年省级民族工作经费(”双培“培训项目) | 惠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参加“双培”培训学员 | 40元/天 | 培训机构报民宗局,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上。 | 每期培训结束,资料完、经审核后发放 | 每期培训结束,资料完、经审核后发放 | 黔财农【2019】32号 |
6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惠水县民政局 | 城市低保对象 | 635元/月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2021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1﹞82号) |
7 | 特困人员供养 | 特困人员 | 938元/月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
8 |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特困人员全护理对象 | 1570元/月 | 认定—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
9 |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特困人员半自理对象 | 785元/月 | 认定—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
10 |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特困人员全自理对象 | 314元/月 | 认定—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
11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低保对象 | 4548元/年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2021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1﹞82号) | |
12 | 精简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救济费 | 精简退职老职工 | 400元/月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暨社会救助相关工作通知 | |
13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 | 一级:80元/月/人、二级:60元/月/人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16〕192号) | |
14 | 百岁老人高龄补贴 | 百岁老人 | 200元/月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老龄办等20个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老龄办〔2014〕33号) | |
15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孤儿 | 集中:1600元,散居:1050元 | 申请—审核—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末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黔民函[2020]14号) | |
16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集中:1600元,散居:1050元 | 申请—审核—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末 | 关于印发《黔南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20]12号) | |
17 |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省外技工院校) | 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到人(惠水县籍就读省外技工院校,符合资助要求的教育精准扶贫学生) | 每人每学期950元(每人每学年共1900元) |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首次申请的农村贫困学生须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县级扶贫部门发放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或复印件)、涉农补贴“一卡通(一折通)”或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之后在当期学段内,只需按学年提交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即予以资助。 | 一年两次 | 秋季学期当年12月20日前,春季学期次年6月30日前 | 《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 92号) |
18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危房改造对象到户 | 依省级实施方案确定 | 户申请、镇村审核公示、县审查备案 | 按申请发放 | 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年底前兑付完毕 | 《贵州省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
19 | 惠水县2022年小(2)型水库公益性岗位补贴 | 惠水县水务局 | 巡坝责任人 | 采取工资加绩效的方式发放。工资每人每月800元,年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每人400元。 | 水旱灾害防御服务中心上报巡坝责任人工资到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审核后上报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巡坝责任人提供的一卡通账号。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财农〔2021〕21号 |
20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 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共3165.41万元,补贴标准45.71元/亩。 | 1、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2、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每年一次 | 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6个月内 |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225号)、省财政厅等十九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基〔2021〕9号) |
21 | 农机 补贴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贵州省农机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 购机者自主购机——到镇(街道办)办理补贴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机具核验——县财政局通过统发系统结算,直补到卡。 | 每个月结算一次 | 收到申请后三个月内 |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贵州省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 |
22 |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 | 新建或改建(厕所)的农户 | 1200元每户 | 摸底-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补贴 | 一年一次 | 经地方政府组织初验,申请县级验收通过后按财政一卡通文件要求补贴兑现 | 《惠水县2021年农村“厕所革命”项目实施方案》 | |
23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 12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24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972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25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60周岁以下的夫妇 | 3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26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60周岁以下的夫妇 | 4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27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 78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28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列入低保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 12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29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后,经鉴定为一至三级的并发症 | 一级3600元/年 二级2400元/年 三级20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30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3万元 独生子女伤残3级以上2万元 独生子女伤残4级1万元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31 |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女孩高中助学奖 |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就读高中(中专)的女孩 | 12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二次 | 当年6月30日前,11月30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32 | 农村独生子女户男孩高中助学奖 | 农村独生子女户就读高中(中专)的男孩 | 5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二次 | 当年6月30日前,11月30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33 |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一次性大学助学奖 | 当年参加全国统一招考录取大专院校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子女 | “211”院校一本4000元; 普通院校一至三本3000元 大专2000元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34 | 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 | 农村独生子女户子女14周岁以下的家庭 | 10元/月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35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慰问金 | 农村部分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困难家庭 | 300元/次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春节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36 |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 | 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 | 根据不同优抚类别确定 | 个人申请→镇(街道)复核→县局录入逐级上报省厅审批 | 每月一次 | 25日前 | 黔退役军人发〖2021〗17号 |
37 | 优抚对象慰问金 | 优抚对象 | 节前临时确定 | 无需申报按文件发放 | 每年两次 | 春节和八一节前 | 惠府办发〖2015〗65号 | |
38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优抚对象 | 按单据审核确定 | 个人提交→股室审核→领导审批 | 每月一次 | 一月以内 | 惠府办发〖2012〗228号 | |
39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 惠水县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 | 参照《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执行 | 户报→村评(核)→镇(街道)审→县定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 黔应急〔2021〕25号 |
40 | 城乡医疗救助 | 惠水县医疗保障局 | 1.扶贫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大病患者。 2.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4.残联部门负责认定的对象:重度残疾人。 。 |
1、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2、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合规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救助封顶线3.5万元内分类别按比例给予救助。 3、在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1、系统自动生成; 2、个人申请:重大疾病患者就医产生的自付部分费用经户口所在地政府审核后符合城乡医疗救助申报条件的均可向县医疗保障局提交申报资料。 |
根据患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定时发放 | 根据患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定时发放 | 1、《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60号)。 2、 《黔南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黔南府办函【2016】91号) |
41 | 因户施策项目补助 | 惠水县乡村振兴局 | 到户 | 根据资金单位及项目实施情况,预算申请填报 | 项目实施完毕后,经镇级、县级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报乡村振兴局审核按程序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 惠水县2022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补助标准 |
42 | 防贫监测对象培训项目补助 | 到人 | 40元/人/天 | 将培训补贴申报资料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 按举办的培训班次发放 | 培训工作完成15个工作日内 |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南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南人社发〔2021〕5号 | |
43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 到户 | 贷款时银行利率,按季度核算 | 银行按季度提供贷款补贴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经报县政府获批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 每季度发放一次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前 |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 |
44 |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 到户 |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补助标准:1900元/年/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补助标准:4500元/年/生 | 县乡村振兴局从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中提取学生姓名后,发至镇、村填报,经就读学校核实在校情况后,提供名单至县乡村振兴局,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县财政进行补贴发放 | 一年两次 | 每年6月30日前、12月15日前 | 《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好贵州省“雨露计划”的通知》(黔乡振函〔2021〕56号) | |
45 | 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 惠水县乡村振兴局(惠水县生态移民局) | 到户到人 | 60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第一季度前 | 《省财政厅 省生态移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第一批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预算的通知》(黔财农【2021】204号) | |
46 | 水库移民素质提升 | 到人 | 一年一次 | 暂无 | ||||
47 | 退耕还林补助(2020年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一年补助资金兑现) | 惠水县林业局 | 退耕农户 | 500元/亩 | 由退耕还林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实施退耕还林地块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兑现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一次 | 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一年应兑现补贴,省级下达中央资金后,按国家时限要求开展完第一次县级自查验收后6个月内据实兑付完毕 | 黔财建【2020】311号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退耕还林工程)的通知 |
48 | 退耕还林补助(2022年应兑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 | 退耕农户 | 20元/亩 | 由退耕还林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实施退耕还林地块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兑现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黔财资环[2021]101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的通知 | |
49 |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家级公益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 15.75元/亩 | 由项目实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国家公益林地块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兑现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30日前 |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黔财资环〔2021〕97号) | |
50 |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地方公益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 16元/亩 | 由项目实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地方公益林地块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兑现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30日前 | 参照《省财政厅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黔财资环 [2020]23号) | |
51 | 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 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 10000元/年 | 由生态护林员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每月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编制工资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月一次 | 次月10日前 |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 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的通知》(黔财资环〔2021〕83号) | |
52 | 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补助 | 天保护林员 | 按年度管护方案标准执行 | 由天保护林员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对天保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编制工资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月一次 | 次月10日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天然林管护补助)的通知》(黔财资环〔2021〕96号)、《省林业局关于做好 2022年天然林管护工作的通知》 | |
53 | 惠水县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项目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惠水县委员会 | 西部计划志愿者 | 1965.59 | 团县委造册录入一卡通系统-财政审批 | 月/次 | 月底 | 中青联发[2021] 4号、黔青联发〔2021〕14 号 |
54 | 残疾人阳光助学 | 惠水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大学新生 | 2000元/年 | 镇(街道)残联审核、县残联审联、州残联审联、上级拨款至县残联、县残联发放 | 每年1次 | 次年3月之前 | |
55 | 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 肢体残疾且有机动三轮车 | 260元/年 | 镇(街道)残联审核、县残联审联并录入系统、上级拨款至县残联、县残联发放 | 每年1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
56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助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 | 1400元/年 | 镇(街道)残联审核、县残联审联并上报州残联、上级拨款至县残联、县残联发放 | 每年1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
57 | 残疾评定 | 新办理残疾人证且为智力、精神、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 150元/年 | 镇(街道)残联审核、县残联审联并上报州残联、上级拨款至县残联、县残联发放 | 每年1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共青团惠水县委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惠水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 | 共青团惠水县委 | 西部计划志愿者 | 1965.59 | 团县委造册录入一卡通系统—财政审批 | 月/次 | 月底 | 中青联发〔2021〕4号、黔青联发〔2021〕14号 |
共青团惠水县委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xlsx
关于印发《2021-2022年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21〕 4号).docx
关于做好2021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黔青联发〔2021〕14 号).docx
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惠水县委 组织部 |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核定的村常务干部;村民组小组长。 | 村常务干部根据岗位等级测算; 村民组小组长按每月150元/人标准发放。 |
镇(街道)按标准测算统计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录入系统)→财政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委办字〔2021〕32号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中共惠水县委 组织部 |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核定的村常务干部 | 根据岗位等级测算 | 镇(街道)按标准测算统计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录入系统)→财政审批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黔南委办字〔2021〕32号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 补贴 |
中共惠水县委 组织部 |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正常离任,且已退出岗位的村常务干部。 | 根据任职年限测算 | 镇(街道)按标准测算统计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录入系统)→财政审批 | 每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黔组发〔2017〕1号 |
(黔组发〔2017〕1号)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doc
中共黔南州委办公室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村干部薪酬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民政部门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惠水县民政局 | 城市低保对象 | 635元/月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2021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1﹞82号) |
特困人员供养 | 惠水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 | 938元/月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惠水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全护理对象 | 1570元/月 | 认定—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惠水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半自理对象 | 785元/月 | 认定—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惠水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全自理对象 | 314元/月 | 认定—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 惠水县民政局 | 农村低保对象 | 4548元/年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2021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1﹞82号) |
精简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救济费 | 惠水县民政局 | 精简退职老职工 | 400元/月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暨社会救助相关工作通知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惠水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 | 一级:80元/月/人、二级:60元/月/人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16〕192号) |
百岁老人高龄补贴 | 惠水县民政局 | 百岁老人 | 200元/月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老龄办等20个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老龄办〔2014〕33号)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惠水县综合福利院 | 孤儿 | 集中:1600元,散居:1050元 | 申请—审核—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末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黔民函[2020]14号)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惠水县综合福利院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集中:1600元,散居:1050元 | 申请—审核—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末 | 关于印发《黔南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20]12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 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危房改造对象到户 |
依省级实施方案确定 |
户申请、镇村审核公示、县审查备案 |
按申请发放 |
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年底前兑付完毕 |
《贵州省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
惠水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 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 | 参照《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执行 | 户报→村评(核)→镇(街道)审→县定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 黔应急〔2021〕25号 |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黔财基函[2022]1号文件要求,现将惠水县教育局2022年惠民惠农政策补贴清单和补贴制度文件予以公示。
补贴 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 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教 育 精 准 扶 贫 学 生 资 助 |
贵 州 省 教 育 厅 |
省外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脱贫户户子女。 |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县教育局汇总报乡村振兴局审核确认后上传到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通过统发系统发放到学生提供“一卡通”账户或学生社保卡。 |
每 半 年 一 次 |
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 |
黔教助发【2017】92号 |
水务部门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惠水县2022年小(2)型水库公益性岗位补贴 | 惠水县水务局 | 巡坝责任人 | 采取工资加绩效的方式发放。工资每人每月800元,年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每人400元。 | 水旱灾害防御服务中心上报巡坝责任人工资到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审核后上报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巡坝责任人提供的一卡通账号。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财农〔2021〕21号 |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黔财基函〔2022〕1号)、《惠水县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惠民惠农政策补贴清单的工作提示》文件要求,现将《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在惠水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同步公布《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8日
为保障我县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惠水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惠水县新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医保发〔2021〕18号文件要求,按照《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州两定机构评估规程的通知》文件规定,惠水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组织完成了县域内新申报基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工作。现将新签订服务协议的4家零售药店纳入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具体名单见附件。
新纳入2021年度服务协议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医保政策。
附件:惠水县2021年度新签订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惠水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1日
附件2 | |||||||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填制单位:惠水县财政局 |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在任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以及其他由财政统发固定报酬的村“两委”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特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核定,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由各地参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镇(街道)审批上报村干部工资到县委组织部,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账户上。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组发[2017]1号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在任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以及其他由财政统发固定报酬的村“两委”干部。 | 按照“基础报酬+绩效报酬+评议报酬+薪级工资”的薪资待遇发放方式,保证村级干部报酬每月不低于3000元。 | 镇(街道)审批上报村干部绩效到县委组织部,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账户上。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黔组发[2017]1号 |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需符合黔组发〔2017〕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 |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每人每年为1200元;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600元;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700元;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1900元;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为2100元;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为2600元。 | 镇(街道)审批上报村干部工资到县委组织部,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账户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黔组发[2017]1号 | |
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抚恤补助 | 优抚对象 | 根据不同优抚类别确定 | 个人提交资料→村镇初审盖章→县局审核报送(录入系统)→州局复核→省厅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黔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慰问金 | 优抚对象 | 春节500 八一300 |
无需个人申报、按文件发放 | 一年两次 | 节前 | 惠府办发(2015)65号 | |
惠水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 | 1.扶贫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大病患者。 2.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4.残联部门负责认定的对象:重度残疾人。 |
1、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2、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合规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救助封顶线3.5万元内分类别按比例给予救助。 3、在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1、系统自动生成; 2、个人申请:重大疾病患者就医产生的自付部分费用经户口所在地政府审核后符合城乡医疗 |
根据患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定时发放 | 根据患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定时发放 |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60号)。 2、 《黔南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实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 | 1200元 |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 每年一次 | 每年9月前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人口发【2004】39号)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或伤残四级以上 | 死亡9720元 伤残4200元 |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3月和9月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60周岁以下 | 300元 |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 每年一次 | 每年9月前 |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011年12月20日) |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60周岁以下 | 40元 |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 每年一次 | 每年9月前 |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011年12月20日) |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 |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 | 780元 |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 每年一次 | 每年9月前 |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011年12月20日) |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并且列入城镇低保家庭 | 1200元 |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 每年一次 | 每年9月前 |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011年12月20日)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的人员 | 一级4800元,二级3600元,三级2400元 |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 每年一次 | 每年9月前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发[2011)62号 |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或伤残四级以上 | 死亡3万元,伤残3级及以上2万元,伤残4级1万元 |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 每年一次 | 每年9月前 |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011年12月20日) | |
惠水县扶贫办 | 小额贷款贴息 | 以户为单位,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 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按照基准利率全额给予贴息 | 放贷金融机构代符合条件的农户收集资料向县扶贫办申请,县扶贫办审核合格后向县财政申请贴息资金。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贵银保监发(2021)4号 |
培训补贴 | 参加培训建档立卡户 | 40元/天/人 | 镇(街道)初步审核补贴对象名单,将名单上传到财政统发系统,县财政局再次审核后统一发放到培训学员提供的一卡通账户上。 | 培训结束后 |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黔南人社【2020】5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因户施策到户项目补助 | 未开展该项目 | 未开展该项目 | 未开展该项目 | 未开展该项目 | 未开展该项目 | 未开展该项目 | |
惠水县教育局 |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省外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县教育局报县级扶贫部门审核确认后上传到财政集中统发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学生提供“一卡通”账户或学生银行卡。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 | 黔教助发【2017】92号 |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 2021年上级资金文件及实施方案未下达,补贴资金及标准尚不明确。 | 1、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省财政厅等十六个部门关于印发《2021年贵州省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目录》的通知(黔财基 [2020]25 号) |
农机 补贴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贵州省农机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 购机者自主购机——到镇(街道办)办理补贴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机具核验——县财政局通过统发系统结算,直补到卡。 | 每个月结算一次 | 收到申请后三个月内 |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贵州省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 |
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危房改造对象到户 | 依省级实施方案确定 | 户申请、镇村审核公示、县审查备案 | 按申请发放 | 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年底前兑付完毕 |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建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农村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的通知 |
惠水县林业局 | 退耕还林补助(2017年实施退耕还林第五年兑现补助) | 退耕还林农户 | 400元/亩 | 由项目实施所在地镇(街道)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退耕还林地块进行检查验收,对保存率达80%及以上的地块进行兑现,由镇(街道)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兑现花名册到县林业局(退耕办),县林业局(退耕办)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五年分三次发放,项目实施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 | 6月30日前 | 黔财资环〔2020〕7号 |
退耕还林补助(上一轮退耕还林生态林到期抚育补助) | 退耕还林农户 | 20元/亩 | 由项目实施所在地镇(街道)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退耕还林地块进行检查验收,对保存率达80%及以上的地块进行兑现,由镇(街道)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兑现花名册到县林业局(退耕办),县林业局(退耕办)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年一次 | 资金下达后10个月内据实兑付完毕。 | 黔财资环〔2020〕6号 | |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家级公益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 15.75元/亩 | 由项目实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国家公益林地块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兑现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6号) | |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地方公益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 16元/亩 | 由项目实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地方公益林地块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兑现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省财政厅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黔财资环 [2020]23号) | |
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 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 10000元/年 | 由生态护林员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每月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编制工资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月一次 | 次月10日前 | 《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7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21号) | |
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补助 | 天保护林员 | 按年度管护方案标准执行 | 由天保护林员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对天保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编制工资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月一次 | 次月10日前 |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6号)、《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工作的通知》 | |
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省外技工学校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县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 1900元/人/学年 | 1、学生申请并填写申请表。2、受理单位审核。3、审核单位对通过的贫困生发放资助。 | 每年一次 | 受理单位在次年春季学期发放。 | 按照《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黔教助发〔2017〕92号) |
惠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建房补助 | 2016年以来无此项补助 | 2016年以来无此项补助 | 2016年以来无此项补助 | 2016年以来无此项补助 | 2016年以来无此项补助 | 2016年以来无此项补助 |
2019年省级民族工作经费(”双培“培训项目) | 参加“双培”培训学员 | 40元/天 | 培训机构报县民宗局,县民宗局审核后上传到财政集中统发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培训学员提供的一卡通账户上。 | 每期培训结束,资料完、经审核后发放 | 每期培训结束,资料完、经审核后发放 | 黔财农【2019】32号 | |
惠水县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低保对象 | 农村低保标准补差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惠水县2021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特困供养对象 | 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5倍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 | 一级每月70元,二级每月5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初审、县残联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 |
精简退休老职工定量救济费 | 六十年度精简退职人员 | 每月40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暨社会救助相关工作通知》 | |
百岁老人生活补贴 |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每月10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老龄办等20个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老龄办〔2014〕33号) |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对象 | 城市低保标准补差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惠水县2021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 |
分散供养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费 | 农村孤儿 | 每月105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民函[2020]1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 |
农村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 农村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每月105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民函[2020]1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 |
惠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惠水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活补贴 | 补贴到人 | 600元/年 | 向县扶贫办申请、县扶贫办审核合格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在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到人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贵银保监发(2021)4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贴 | 未开展该补贴项目 | 未开展该补贴项目 | 未开展该补贴项目 | 未开展该补贴项目 | 未开展该补贴项目 | 未开展该补贴项目 | |
惠水县水务局 | 惠水县2021年小(2)型水库水公益岗位补贴 | 巡坝责任人 | 采取工资加绩效的方式发放。工资每人每月800元,年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每人400元。 | 水旱灾害防御服务中心上报巡坝责任人工资到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巡坝责任人提供的一卡通账号。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财农〔2021〕21号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填制单位:惠水县民政局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民政局 |
农村低保对象 |
农村低保标准补差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惠水县2021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民政局 |
特困供养对象 |
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5倍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 |
一级每月70元,二级每月5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初审、县残联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
精简退休老职工定量救济费 |
民政局 |
六十年度精简退职人员 |
每月40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暨社会救助相关工作通知》 |
百岁老人生活补贴 |
民政局 |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每月10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老龄办等20个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老龄办〔2014〕33号)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民政局 |
城市低保对象 |
城市低保标准补差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惠水县2021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
分散供养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费 |
民政局 |
农村孤儿 |
每月105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民函[2020]1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
农村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
民政局 |
农村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每月105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民函[2020]1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填制单位: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 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 制度文件 |
备 注 |
耕地 地力 保护 补贴 |
惠水 县财 政局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
1、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每 年 一 次 |
每年 12月 20日 前 |
省财政厅等十六个部门关于印发《2021年贵州省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目录》的通知(黔财基[2020]25号) |
2021年上级资金文件及实施方案未下达,补贴资金及标准尚不明确。 | |
农机 补贴 |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贵州省农机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
购机者自主购机——到镇(街道办)办理补贴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机具核验——县财政局通过统发系统结算,直补到卡。 |
每个月结算一次 |
收到申请后三个月内 |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贵州省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根据省财政厅等十九部广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基【2021】9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2017】92号文件要求,现将惠水县教育局2021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予以公示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贵州省教育厅 |
我县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省外就读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一、二年级、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对象,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
一、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单位报县级扶贫部门审核确认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通过,最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将资助金发放到“一卡通”或学生银行卡。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 |
黔教助发【2017】92号 |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填制单位: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
补贴 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 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以及其他由财政统发固定报酬的村“两委”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特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核定,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由各地参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镇(街道)审批上报村干部工资到县委组织部,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组发[2017]1号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以及其他由财政统发固定报酬的村“两委”干部。 |
按照“绩效报酬+评议报酬”的发放方式,村干部每月绩效奖励为1000元。 |
镇(街道)审批上报村干部绩效到县委组织部,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黔组发[2017]1号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需符合黔组发〔2017〕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 |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每人每年为1200元;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600元;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700元;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1900元;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为2100元;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为2600元。 |
镇(街道)审批上报村干部离任补贴到县委组织部,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黔组发[2017]1号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2021年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速览
一、覆盖人群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征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黔南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0%,也不得超过上年度黔南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度黔南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6%和个人缴费比例2%之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累计缴费年限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①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前已经参加工作的或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
②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到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且2016年12月31日以前未参加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③201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25年以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自愿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四、个人账户构成
(一)参保职工个人帐户构成:1、职工本人缴费;2、参保职工未满40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参保职工年满40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5%划入;3、其他划入资金。
(二)参保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构成:1、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年800元,年满70周岁未满80周岁的每人每年120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年1600元;2、其他划入资金。
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
划入标准 |
支付范围 |
备注 | |
在职人员 |
未满40周岁的 |
缴费工资基数的3% |
①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和健康体检的医疗费用; 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国药准字号药品、消字号消毒制剂和中药饮片以及家用的医疗器械费用; ③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④参保人使用除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 ⑤参保人参加大额医疗救治个人缴费费用。 |
个人帐户中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接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
年满40周岁的 |
缴费工资基数的3.5% | |||
退休人员 |
不满70周岁的 |
800元/年 | ||
年满70周岁未满80周岁 |
1200元/年 | |||
年满80周岁及以上 |
1600元/年 |
四、待遇保障标准
城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账户支付。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2万元,其中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高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3万元。
(一)住院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
①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三级医院为6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
②经批准转院就医的(含州外突发疾病),省内转院每次为800元,省外转院每次为1000元。
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参保职工起付标准的50%执行。
2.支付比例
①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90%,在二级定点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92%,在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94%。
待遇标准 待遇类别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医院 |
备注 | ||||||
住院 |
起付线 |
州内(州外长期异地居住经备案州同州内)(元/次) |
首次住院 |
200 |
400 |
600 |
退休人员减半 | |||
第二次住院 |
150 |
300 |
450 | |||||||
第三次及以后住院 |
100 |
200 |
300 | |||||||
省内转诊(元/次) |
800 | |||||||||
省外转诊(元/次) |
1000 | |||||||||
报销比例 |
州内(州外长期异地居住经备案州同州内) |
94% |
92% |
90% |
| |||||
经备案州外转诊 |
90% |
| ||||||||
非经备案州外就医 |
72% |
|
②未经批准自行转院的,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的80%支付。
(二)特殊疾病门诊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1.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氏病、癫痫、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病毒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有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有呼吸衰竭、冠心病伴有心肌梗塞、冠心病伴有严重心律失常、冠心病伴有心脏扩大、高血压性心脏病、高血压性脑病、高血压性肾病、糖尿病伴心损害、糖尿病性脑血管病变、糖尿病性肾病、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强直性脊柱炎、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共38种。
2.起付标准: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起付标准为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只承担一次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
3.支付比例:
①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5个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无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其他特殊疾病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②未经批准自行转院的,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的80%支付。
4.支付限额:
①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5个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
②其余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三)高额医疗保险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同时参加高额医疗保险。
1.缴费标准:企业已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为每人每月14元,其他人员为每人每月16元。
2.缴费途径:高额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社会化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个人缴纳的高额医疗保险费进行补助。
3.待遇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在扣除个人自付费用后,由高额医疗保险金分段支付,20万元(含)以下按90%支付,20万元以上按95%支付,高额医疗保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3万元。
(四)医保目录分类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简称“三目录”),“三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1.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的药品和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乙类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个人须先自付10%、参保退休人员个人须先自付5%。
2.参保人员需先承担进口特殊医用材料计收价格的20%,剩余费用再按《黔南州城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管理办法》(黔南人社局发〔2010〕22号)第五条标准计算乙类基数。《黔南州城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管理办法》(黔南人社局发〔2010〕22号)第五条乙类基数计算标准是:1.单价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按实际申报价格计算基数;2.单价在5000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按95%计算基数;3.单价在10000至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按90%计算基数;4.单价在20000至30000元以内(含30000元)的按85%计算基数;5.单价在30000以上的按80%计算基数。
(五)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1.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费用,由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参保人员经备案(含15天内补备案)在州外就医的,按照州内支付标准的90%支付;未经备案登记在州外就医的,按照州内支付标准的80%支付。
报销比例 待遇类别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备注 | ||
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医疗费用 |
州内 |
90% |
没有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不区分甲、乙类 | |||
经备案州外就医 |
81% | |||||
非经备案州外就医 |
72% |
失业前为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的配偶符合政策生育,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1个月的黔南州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0.5×产(休)假天数。
产(休)假天数计算标准: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享受产假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基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五、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
(一)备案流程
1.省内转诊转院:由参保职工就医所在县(市)最高级别的定点医院提出转诊转院申请,按规定填报《黔南州转诊转院申请表》,参保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参保地(或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的医院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2.省外转诊转院:由三级定点医院提出转诊转院申请,按规定填报《黔南州转诊转院申请表》,参保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参保地(或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的医院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3.突出疾病备案:参保职工提供突发疾病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参保职工由于病情紧急,来不及提前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可在就医后15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二)待遇报销
1.转诊转院到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院就诊的,参保职工凭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报销。
2.转诊转院到未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院就诊的,参保职工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需本人先行全部用现金垫付,提供有效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医保卡复印件、诊断证明、费用明细等资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3.参保职工在非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六、城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范围
(一)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报销: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除外)和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6.因违法犯罪、吸毒、斗殴、自杀及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下列诊疗项目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报销
1.服务项目类
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③各种健康体检。
④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⑤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③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④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③近视眼矫形术。
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①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②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2021年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速览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群
我州城乡居民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选择
(一)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异地常住人口,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的大中专学生,可以选择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
(四)新生儿可在户籍地或父母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五)非从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以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202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80元,财政补助每人不低于550元。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政策,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资助,资助数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特殊困难群体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扣除财政资助后剩余个人自缴部分。
四、2021年度参保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定额资助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140元标准由政府予以定额资助。
2.最低生活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二)全额资助对象
1.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和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
2.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由县级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以上资助对象以外的其它特殊困难人群,其资助标准由各县(市)根据中央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五、统一集中征缴时限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按自然年度缴费,采用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应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2021年度集中征缴期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3月31日。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通过零星缴费方式,于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六、医疗待遇享受权益
(一)集中征缴期内缴费待遇享受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2021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集中征缴期外缴费待遇享受
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动态参保期待遇享受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全年动态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不实行动态参保政策,在集中征缴期后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个人按当年缴费标准(280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实行90日动态参保,统一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纳入医保报销。
5.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90日内(含90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50万元,其中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25万元,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特殊困难人员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一)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相对应的支付比例由基金支付。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合并计算为25万元。支付比例如下:
项目 |
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二级医疗机构 |
州外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 |
支付比例 |
60% |
55% |
45% |
30% |
(二)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措施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确诊为高血压(包括Ⅰ级高血压中的高危和很高危、Ⅱ级高血压、Ⅲ级高血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或诊断为糖尿病(Ⅰ型、Ⅱ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需要长期采取门诊药物治疗的,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实行定患者、定机构、定保障范围、待遇变更审核管理。
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2、起付线和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80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12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三)特殊疾病门诊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由基金按比例支付。特殊疾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根据疾病种类设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项目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经批准外出治疗或购药 |
非经批准外出治疗或购药 |
支付比例 |
70% |
65% |
60% |
50% |
30% |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氏病、癫痫、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病毒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有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有呼吸衰竭、冠心病伴有心肌梗塞、冠心病伴有严重心律失常、冠心病伴有心脏扩大、高血压性心脏病、高血压性脑病、高血压性肾病、糖尿病伴心损害、糖尿病性脑血管病变、糖尿病性肾病、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共37种。
支付限额:1、各类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血友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含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不单独设置最高支付限额。2、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5个病种门诊治疗基金支付年度最高限额为7000元。3、其余每例特殊疾病病种门诊治疗基金支付年度最高限额为6000元。
(四)普通住院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项目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经批准省内转院 |
经批准省外转院 |
非经批准转外就医 |
首次起付标准(元/次) |
100 |
400 |
800 |
1000 |
1500 |
1500 |
支付比例 |
80% |
75% |
65% |
55% |
55% |
30%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参保人员长期在州外居住的,应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按照统筹区内同类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政策执行。未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的,按非经批准转外就医政策执行。
(五)重大疾病
凡符合全省统一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病种,按照省级政策规定支付。
25种重大疾病病种范围:0-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8岁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血友病B、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和儿童苯丙酮尿症
(六)大病保险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普通住院和重大疾病救治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部分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普通居民为7000元,特殊困难群体为3500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其中特殊困难群体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分段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标准 | ||||
个人累计自付扣除起付线后 医疗费用分段(单位:元) |
支付比例 | |||
普通居民 |
特殊困难群体 | |||
一段 |
年度起付线以上-35000(含35000) |
60% |
65% | |
二段 |
35000-100000(含100000) |
70% |
75% | |
三段 |
100000-250000(含250000) |
80% |
85% | |
四段 |
250000以上 |
90% |
95% |
特殊困难群体范围: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七)医保目录分类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简称“三目录”),“三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1、“三目录”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自费。
2、乙类项目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先行自付比例为10%,剩余部分再按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3、特殊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4、医用材料按费用分段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医保政策予以报销。分段先行自付比例如下:
医用耗材价格(元) |
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 |
国产材料 |
进口材料 | |
0-5000(含5000) |
10% |
30% |
5000-10000(含10000) |
20% |
40% |
10000-30000(含30000) |
30% |
50% |
30000以上 |
50% |
70% |
(八)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当次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新生儿检查、护理等医疗费用纳入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合并报销。
八、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
(一)备案流程
1、长期在州外务工、异地居住参保人员,需提前填写《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后,原则上半年内不得变更。
2、因病情原因需转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就医所在地同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已开通电子转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医保系统备案,未开通电子转诊的按要求填写《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危急重病人来不及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参保人员可先转外异地就医,并在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备案手续。
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员,由于病情原因需要转到居住地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居住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经窗口、电话传真等渠道,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3、因外出、旅游、探亲等情况在外地突发疾病,参保人员可先就近就医,并在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诊断证明经窗口、电话传真等渠道,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待遇报销
1、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参保人员经异地就医备案,在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住院医药费用,凭有效就医凭证(有效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实行直接结算,只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2、异地就医非即时结算:经异地就医备案,因网络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医药费用;非经异地就医备案,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医药费用;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医药费用;参保人员需提供所需医院发票、住院(门急诊)费用清单、诊断证明(门诊提供门诊病历或处方单、住院提供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支出;
(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出
(三)政策范围内特殊药品购药费用支出;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范围
(一)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医药费用。
(二)服务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降温)费、电视、电话、空调、电炉(微波炉)、煤气、电冰箱等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2.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服务费、自请特别护理费、家庭病床费、生活服务费、陪护费、护工费、输血互助金、储血费、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等。
4.其他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如洁齿、色斑牙、黄黑牙、除皱、脱毛、雀斑、粉刺、平疣、痤疮、祛斑、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隆鼻、酒窝再造、单眼皮改双眼皮、厚唇变薄唇、丰唇、按摩、唇裂修补术后整形术、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等。
2.各种非功能型整容、矫正矫形等非疾病医疗项目。如验光配镜、装配义眼、隆乳、脂肪抽吸、变性、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屈光不正、视力矫正、镶牙、牙正畸、假牙、正颌、牙列不整矫治、牙缺损、种植牙、烤磁牙、鼻畸形矫正、包皮过长、副乳等。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预防、保健性(除围产期保健、传染病防控检查外)体检项目,如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检、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营养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伤残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四)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物价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五)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肝、肾、肺、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术费用。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5.各种不育(孕)症、人工受孕、试管胚胎培植及植入、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6.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六)其他情形
1.因打架、斗殴、吸毒、偷盗、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酗酒、自残、自杀等行为(精神疾病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境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和未取得收费项目许可的诊疗项目。
5.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职业病、工伤、意外伤害等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6.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全县广大城乡居民: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77号)文件精神,为便利广大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将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参保缴费标准
(一)普通人群
2021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人,财政补助不低于550元/人。
(二)特殊人群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140元/人,政府定额资助140元/人。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160元/人,政府资助120元/人。
3.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政府全额资助280元/人。
4.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政府全额资助280元/人。
5.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政府全额资助280元/人。
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资助,资助数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三、缴费方式及征缴时限
(一)缴费方式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
(二)征缴时限
1.集中征缴:期限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3月31日,按2021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280元)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2.零星缴费: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在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继续缴纳,按202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四、待遇享受权益
(一)普通人群待遇享受
集中征缴期内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的城乡居民,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人群待遇享受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全年动态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2.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不实行动态参保政策,在集中征缴期后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身份认定前已全额缴费的,在其身份认定后3个月内,由县医保局将个人先行缴纳的应由政府资助的参保资金退还参保人员。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个人按当年缴费标准(280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统一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含90日)为其办理参保缴费的,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280元)缴纳,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的,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90日内(含90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6.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的大中专学生,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参保地的医保待遇政策。
五、参保缴费渠道
(一)移动POS机缴费
缴费人可以在村委会或各村、组具有移动POS机的商户处以划卡或现金方式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且有缴费回执单。目前支持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移动POS机有: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村村通”业务的移动POS机。
(二)“非接触式”缴费渠道
1.微信“城市服务”。在微信里依次点击“我”→“支付”→“城市服务”→热门服务的“社保”→“贵州社保缴费服务”,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2.支付宝“市民中心”。在支付宝里依次点击“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信息后,点击“查询缴费”,选择缴费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3.“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关注“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后,在下方导航栏里依次选择“享服务”→“社保缴费”,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4.“智慧税务”APP。下载“智慧税务”APP,进入“社保缴费”页面,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信息后,点击“查询缴费”,选择缴费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5.网上银行。缴费人可以通过在手机安装银行手机APP,注册、登录后在“社保缴费”功能下直接进行缴费,缴费成功后可随时进行查询。目前支持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银行手机APP有:(1)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的“贵州农信”或“黔农云”APP;(2)农业银行的“农行掌上银行”APP软件;(3)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等手机银行APP。
(三)银行柜面缴费
缴费人可以在县内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贵阳银行、贵州银行柜面缴费,缴费成功有银行回执单可作为缴费凭证。
(四)镇(街道)村组干部代办缴费
由镇(街道)及村、组代办人员代收,代办人员向缴费人收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登记到台账后,到税务局统一缴纳。缴纳成功后,各镇(街道)以村为单位统一公示加盖税务局公章的缴费清册(包含具体人员名字、身份证号、缴费金额等内容),公示的缴费清册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已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凭证。有需要单独开具缴费证明的缴费人,可到税务机关开具缴费证明。
(五)税务机关办税窗口缴费
可到惠水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地点:惠水县政务中心二楼。
(六)税务机关自助办税服务区缴费
可到惠水县税务局自助办税服务区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地点:1、惠水县政务中心二楼。2、惠水县车辆管理所内(惠水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缴费所需资料: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银行卡。
新参保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到居住地的镇(街道)办理参保登记后方可缴费。
以上缴费方式缴费人可自行缴费或代其他缴费人缴费。
县医保局咨询电话:4900078、4900651
县税务局咨询电话:6221779
2020年11月13日
为更好的促进社会就业,鼓励广大失业人员通过自身努力自谋职业,根据《黔南州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黔南人社厅通〔2013〕65号)文件,我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对象
(一)具有惠水县城镇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就业局)申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认定为就业困难援助对象的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指除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领取各类营业执照、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以外,以个人或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形式非全日制、临时性等弹性工作方式,通过为社会提供劳动获得报酬的就业形式。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
1、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家电(自行车等)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早餐点、学生小饭桌等便民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2、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打零工等其他类型的非全日制临时就业者;
3、以自家住所为工作地点,按要求进行各种来料或半成品加工,如小部件组装、钉纽扣、做绢花、加工货卡信封等以获得一定的报酬的家庭就业。
从登记失业起至灵活就业期间内主动参加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介绍及就业培训等,但当年未主动参加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介绍及就业培训的不得申请补贴。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期实际缴纳费的三分之二(缴费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贵州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享受补贴时间为准),其余人员最长累计不超过3年。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需复印本人页;户籍、常住地址页;就业登记情况页(须注明:灵活就业)及当年度审验情况页(年审:合格);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一、优惠时间
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153天)。
二、优惠内容
(一)景区门票五折
1.2020年贵州省内开放的A级景区(不包括温泉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对包括贵州在内的全国所有省(区、市)游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实行景区门票挂牌价五折优惠。
优惠凭证:国内居民以本人身份证作为身份凭证。
2.2020年贵州省内开放的A级景区(不包括温泉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对全国医务工作者、疾控工作人员、乡村医生实行免票政策。
优惠凭证:医师证、护士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卫健委(原卫生部和计生委)共同颁发的职业资格证或其它医务工作相关资格证件;疾控工作人员工作证件;乡村医生证或其它相关证件。
(二)“一码游贵州”预约四折
2020年贵州省内开放的A级景区(不包括温泉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对通过“一码游贵州”微信小程序预约并购买A级景区门票的游客,实行景区门票挂牌价四折优惠。
优惠凭证:国内居民以本人身份证作为身份凭证。
(三)旅游包机奖励
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100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四川省、湖南省、广东省境内乘包机来黔旅游,包机在贵州省境内机场进港,且游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的,给予旅行社每架次3万元奖励。
(四)旅游专列奖励
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 300 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四川省、湖南省、广东省境内乘旅游专列或包车厢来黔旅游,旅游专列在贵州省境内入站,且游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的,给予旅行社每车次6万元奖励;游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4晚的,给予旅行社每车次7万元奖励;游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5晚的,给予旅行社每车次8万元奖励。
(五)1000万元惠民优惠券
向来黔旅游的游客发放总共价值1000万元的贵州文化旅游惠民优惠券。
一、培训类补贴
(一)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
1.扶持对象:2020年内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参保企业、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各类企业。
2.补贴标准:按企业或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人数和不超过每月支付给职工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程序: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工资发放清册(其中停工停产企业还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政策实施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二)普通“以工代训”补贴
1.扶持对象:吸纳建档立卡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参保企业。
2.补贴标准:按企业或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人数和不超过每月支付给职工工资收入的30%,给予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申报程序:生产经营主体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和建档立卡或易地搬迁劳动力共同签字认可的工资发放清单或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相关凭证等材料。
政策实施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
(三)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企业对1年内新录用职工开展基本技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维权保障、禁毒戒毒知识等培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段实施,培训学时不低于30课时(每天不低于6个课时,下同),时间跨度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证书),按照每人不高于500元给予企业补贴。
2.申报程序:企业向县人社局申请举办培训班、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申请补贴。
(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企业对职工组织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安全技能培训,累计培训学时不低于30课时,最长不超过120课时,对培训后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证书)的,按1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2.申报程序:企业向县人社局申请举办培训班、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申请补贴。
(五)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和转岗人员(普通职工40周岁以下;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按照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周期至少1年,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2.申报程序:企业向县人社局申请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审批同意后由企业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同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申请补贴(根据需要可预拨50%的培训补贴)。
二、创业补贴
(一)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1.补贴对象
①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州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并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②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补贴标准
①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给予800元一次性补贴。
②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给予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3.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应向县人社局提供以下材料:《惠水县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申报审批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入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备注: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抗疫特别国债资金使用相关政策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18号)文件精神,截止2020年12月31日,对于通过劳务就业扶贫大数据平台精准匹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登记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不低于等地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月)的各类用人单位,凭单位资质证明、吸纳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包含约定劳动报酬条款)可向县人社局申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二)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近3年内在我县辖区首次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实体,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①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农民工、残疾人,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②所创办的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至申报之日已连续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并吸纳1人(含1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向,且创业者本人需缴纳社会保险;
③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④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补贴标准
①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
次性创业补贴。
②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获得500元/月的经营场所(土地流转)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享受1次自主创业经营场所(土地流转)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报程序: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原件验正)、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验正)、农民工要提供户口本复印件(要有户主栏)、就业失业登记证、离校两年内大学生(毕业证书)、退役证(残疾证)、《惠水县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报审批表》、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其租赁费用收款收据复印件。经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个体对公账户或法人银行账户。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贷款对象:惠水县户籍人员或在本地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县域境内创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愿望的以下人员: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刑满释放人员;⑤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⑦返乡创业农民工;⑧网络商户;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⑩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贷款额度、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
3.贴息标准:对个人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给予贴息,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二、社会保险补贴。
4.申报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或经营场所所在地镇(街道)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与所在镇办的农商支行共同对申请对象的项目进行实地评估→报县小贷中心复核后反馈至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县小贷中心对申请对象的评审意见发放贷款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金融机构按季提供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明细表给县小贷中心,双方核定实际金额后及时拨付给贷款对象。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内容: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内。
(二)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向县人社局申请,并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四、就业见习补贴
(一)政策内容: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以及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业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部分特殊专业,可扩大到毕业2年内未就业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二)补贴标准:每月给予企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补贴,见习期间企业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的给予每人300元/人的补贴。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企业,见习补贴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申报程序:见习单位向县人社局申请,并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五、补贴到个人
(一)企业职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贴到个人)
1.补贴对象: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本省注册企业中,连续三个月工资收入(包括所有货币性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月)的职工。
2、补贴标准:1000元/人
3、申报程序:补助由企业代职工申报,提交企业资质证明、职工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近三月工资发放证明(银行流水等)等材料向县人社局申报补贴。政策自2020年7月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政策实施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2020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到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补贴标准:1500元/人
3.申报程序:由企业代职工申报,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与高校毕业生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吸纳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2019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盖章)、工资发放表(企业盖章)(近一年的)
、惠水县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审批表(企业盖章)、惠水县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
政策实施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六、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一)政策内容:1.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政策。
(二)政策有效期:1.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2.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到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
(三)扶持对象及享受条件: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四)申报程序:无需申报,由参保的经办机构直接根据参保单位划型,在缴费通知单中进行核减。
七、(企业)社会保险缓缴政策
(一)政策内容: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政策。
(二)政策有效期:2020年12月底。
(三)扶持对象及享受条件: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
(四)申报程序:符合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受疫情影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可通过互联网在“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下载),并签订缓缴承诺。由社保经办机构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公示后执行。
八、持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一)政策内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继续执行阶段性下调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即失业保险单位比例为0.7%,个人比例为0.3%。工伤保险继续以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二)政策有效期:1.养老保险:长期执行;2.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执行,下调期限不超过2021年4月30日。
(三)扶持对象及享受条件:所有参保单位。
(四)申报程序:无需申报,参保单位按规定正常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申报手续。
九、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政策内容:2020年度,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二)政策有效期:2020年1月至12月。
(三)扶持对象及享受条件:1.30人以上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不超过5.5%,30人(含)以下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或裁员率不超过20%;2.参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区域环保政策。
(四)申报程序:贵州省网报系统申报或参保所在地社保局窗口申报。
十、失业保险扩大享受范围
(一)政策内容:1.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2.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3.2020年5月至12月,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我省城市低保第一档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二)政策有效期:1.条2019年12月起;2.条2020年3月至12月;3.条2020年5月至12月
(三)扶持对象及享受条件:见政策内容。
(四)申报程序:可在贵州社保APP申报或参保所在地社保局窗口申报。
具体请咨询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854-6221375
广大失业保险参保人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9号),不折不扣做好我县失业保险保障扩围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特对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主要内容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执行标准为1611元/人·月)。一是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金期间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2020年3月至6月,享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二是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关于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按规定目前我省失业补助金执行标准为1289元/人·月)。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得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2020年3月至6月,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三)关于一次性生活补助。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连续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计算期限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关于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按规定目前我省临时生活补助执行标准为695元/人·月)。2020年5月至12月,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我省城市低保第一档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得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提交的材料
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渠道
(一)国家平台申领失业补助。失业人员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全国统一入口,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请按照以下步骤申领失业补助金:
第一步“选地区”。选择“申领开通地区查询”,查询所在申领参保地是否开通网上申领服务。
第二步“办申请”。凡已开通服务的地区,选择“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或“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办理网上申领。
第三步“查结果”。选择“失业保险金审核结果查询”或“失业补助金审核结果查询”,查询审核结果。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发放相关待遇。
(二)“贵州社保”APP 申领失业补助
失业人员可以在[应用宝]商城搜索下载[贵州社保] APP,安装后按照提示进行申领,具体操作如下:
1、失业保险金:
“输入身份证和社保卡密码进行登录—点击办事—失业金申领—我已阅读并知晓—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即完成申领程序,申领成功后,失业人员可于5个工作日内在“办事”模块点击“失业金申领情况”查询申领审核情况。
2、失业补助金:
“登录—办事—阶段性失业补助申领—我已阅读并知晓一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即完成申领程序,申领成功后,失业人员可于5个工作日内在“办事”模块点击“阶段性失业补助申领查询”查询申领审核情况。
3、失业保险持证补贴申领申请
“登录—办事—失业保险持证补贴申请—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即完成申领程序,申领成功后,失业人员可于5个工作日内在“办事”模块点击“失业保险持证补贴申领查询”查询申领审核情况。
注意:为保证能顺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请在申请“提交”结束后及时将社保卡激活金融功能;如若在申领过程中提示“存在有效的参保信息,请与原单位联系”的信息,请与本单位联系进行停保处理以后再重新操作。
四、网上申领的审核期限
通过网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要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
五、各申领人员在申领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可联系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人员进行指导。
联系人:舒波波 肖礼敬
联系电话:0854—6229530
惠水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0年7月14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意见,特别是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提出了大量管用、实用、好用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经济活动,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按照省政府“效能提升年”工作部署,为让更多企业了解和享受政策红利,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从税收、财政、金融、社保、就业、用能、土地、政务服务等八个方面,系统收集整理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我省支持企业发展的258条优惠政策和措施,并梳理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政策联系人、联系方式,畅通了政策咨询落实渠道,以期通过大力推广、广泛宣传,为企业纾难解困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激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活力。
税收减免政策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杨勇 0851-86906022 韦霖 0851-85215792 潘韬 0851-85215527
3.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韦霖 0851-85215792 潘韬 0851-85215527
4.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韦霖0851-85215792,潘韬 0851-85215527
5.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6.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潘韬 0851-85215527,卢薇0851-86906019
7.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8.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向阳 0851-85215510
9.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卢薇 0851-86906019
1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直接向医院捐赠的,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卢薇 0851-86906019, 向阳 0851-85215510
1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其他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以后5年内的所得弥补;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弥补年限可延长至10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黔税发〔2020〕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卢薇 0851-86906019。
1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卢薇 0851-86906019
13.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邓群芳 0851-86906082
14.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邓群芳 0851-86906082
15.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2017年第172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第21号公告)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16.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韦霖0851-85215792
17.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1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杨珺 0851-86892502
18.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滞纳金有关政策。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申报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延期申请(最长3个月)和缴税计划,可准予企业延期缴税;对于2020年1-4月申报进口的担保放行货物,海关最长可延期3个月向担保机构索赔。对企业在海关核准的缴税计划内缴税的,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的要求,可予以减免滞纳金。减免滞纳金期间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海关总署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滞纳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税函〔2020〕58号)
联系人:贵阳海关综合业务二处 陈林 0851-85786168
19.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方减免租金的房产出租方,按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应税房产,凭政府相关证明,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20〕17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戴朴 0851-8683861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韦霖 0851-85215792
20.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或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黔税发〔2020〕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王丹 0851-86906027
21.对于境外采购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自2020年1月1日起,贵州省全面实现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黔税发〔2020〕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黄娟 0851-85215537
2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在2020年9月30日前依申请予以退还;对企业购买进口医疗防护物资的预付款保险费给予全额支持;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进口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以海关统计进口额(人民币计价)给予进口额的15%的支持;对《贵州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进口商品,按种类、进口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 0851-88555465
2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费人此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的通知》(黔财非税〔2020〕9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杨珺 0851-86892502
24.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口符合政策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对此期间按照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下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对此期间免税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按规定予以退还。
《贵阳海关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黔关便函〔2020〕92号)
联系人:贵阳海关综合业务二处 陈林 0851-85786168
25.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26.落实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财政支持政策
27.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上报未纳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名单且对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我省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28.2020年3月,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在推动复工复产中的重要载体作用,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行动,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引导。
《科技部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67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张思磊 0851-85863578
29.2020年3月,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支持一批覆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特别是短期内能见到实效,对复工复产有直接带动作用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项目,重点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及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作用突出的企业。
《科技部关于组织推荐“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项目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81号)《贵州省科技厅关于组织推荐“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项目的通知》(黔科通〔2020〕23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尹健 0851-85826781
30.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5500万元预算资金,重点支持受损严重的旅行社、旅游运输车队(公司)、星级旅游饭店、旅游商品企业等困难文旅企业加快恢复发展,根据相关企业近年来经营规模、贡献度、信誉度等分级分类补助一批;2020年新增入统企业奖励一批;2020年业务量排名全省前20位的奖励一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16号)
联系人:(1)旅游运输车队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祝文敏 0851-86818436。
(2)旅行社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李强 0851-86818436。
(3)星级饭店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陈旭 0851-85572128。
(4)旅游商品企业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王云峰 0851-86817801。
(5)乡村旅游客栈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王云峰 0851-86817801。
(6)文化旅游演艺企业及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丁朝君 0851-85562832。
(7)2020年新增入统企业和2020年业务量排名全省前20位的企业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李昌林 0851-86829968。
31.对2020年签约落地或建成达产的康养度假、“旅游+”多产业融合发展、旅游装备制造、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等重大文化旅游投资项目,深入挖掘民族文化、红色文化、传统文化等文化内涵、提升智慧旅游服务水平实现观光游向度假游转变的老旧景区,获得国家5A、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市、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等牌子的地方和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或贴息,每个项目最多只能获取一次奖励。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16号)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廖哲辉 0851-85568556
32.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结转安排2000万元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文旅惠民政策。对推出惠民措施的精品旅游演艺单位以及各地组织的大型文旅活动给予一定补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16号)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邹晓风 0851-85572646
33.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售门票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可享受贵州酒旅融合配额奖售政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16号)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敖克模 0851-85565435
34.向旅行社暂退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傅瑜 0851-85572411
35.安排促消费活动资金2000万元,开展“多彩贵州·暖心消费”活动,对积极参加活动的大型商场、餐饮酒店等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王植 0851-88555383
36.安排不低于500万元资金向各类云服务消费企业用户发放“云使用券”,支持企业上云用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局 江永华 0851-86832022
37.鼓励消费者购买我省重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乘用车,前1万台每台车给予10000元购车消费补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王植 0851-88555383
38.对在合作汽车零售企业新购置和“以旧换新”,并在省内落籍的普通燃油乘用车,前2万台每台给予2000元加油抵扣券。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王植 0851-88555383
39.公务用车6月底前在省内汽车销售企业依法完成采购。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龙江 0851-86891137
40.5G基站实现“县县通”,对每个5G基站建设给予2000元补贴,加快推动形成新的信息消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刘雨 0851-86838861
41.对因疫情不能参加境外展的企业,所产生的展位费给予全额支持。对2020年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的企业认证、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生的费用,提高40%的支持额度。对企业境外营销服务公共平台、海外仓销售贵州农产品给予支持,支持上限300万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李君0851-88555398
42.2020年6月30日前,对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等项目的贴息支持,加快政策兑现进度。对承接省级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上限50万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周林 0851-88555461
43.对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产能实际发生的设备搬迁安装、生产线改造、厂房租赁装修物流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上限500万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麻李林 0851-88555384
44.对2020年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工建设发生生产经营场地建设费(含环保设备)等费用给予30%的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苏莉淑 0851-88592925
45.对农业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文件申报,已完成市级立项和实施方案批复的坝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方案后省财政厅及时预拨奖补资金50%。
《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春季农业生产和农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农领〔2020〕1号)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 韦天鹏 0851-85868749 罗嵩 0851-85284774
46.支持养殖企业开展禽肉、羊肉临时储备,按照4个月一周期,帮助养殖企业将压栏家禽、肉羊屠宰后租用冻库储备,所需储备费用由企业承担50%,省级财政整合资金补贴50%。
《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春季农业生产和农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农领〔2020〕1号)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 沈德林
47.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3月份房租全部减免,4月份房租减半收取。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资〔2020〕7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黎东 0851-86824761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王海波 0851-86892610
48.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前期已减免租金的基础上,2020年5-7月的房租减半收取。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继续减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通知》(黔财资〔2020〕9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黎东 0851-86824761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王海波 0851-86892610
49.支持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容缺后补”。允许企业先行申报,同时书面盖章说明情况并承诺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完善所缺资料或验收等事项。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刘雨 0851-86838861
50.促进企业融资及项目资金支持。对计划在主办、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的,对其开展的大数据项目给予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倾斜扶持。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刘雨 0851-86838861
51.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企业通过西部陆海新通道进出口产品享受物流支持标准上浮5%。疫情期间,防疫物资及原材料进出口享受物流支持标准上浮10%。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跨境电商经营者包裹邮政寄递费,实行每个包裹优惠10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陈亮、杨飞亮 0851-88555445 0851-88555465
52.落实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以工代赈等实现就业且收入较低的,按规定发放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田芳芳 刘斌 0851-86817460
53.给予外出务工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外省内新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外新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蒋骊 0851-86815471
54.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给予3年的全额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55.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符合条件人员,在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40元给予生活补助。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吴庆华 0851-85837312
56.帮助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费率补贴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57.帮助企业贷款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2020年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58.给予交通费补贴。2020年2月底前,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专车、专列运送农民工外出务工且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交通费补贴。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蒋骊 0851-86815471
59.提高现行补贴标准。对农民工、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企业职工等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将现行补贴标准提高30%,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将现行补贴标准提高50%。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庆华 0851-85837312
60.减轻企业房租负担。对承租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帮助企业贷款贴息。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国资委 殷捷 0851-86833721
61.自2020年2月起至省科技厅公告停止执行前,从加强研发活动、加强应急公关、加快财政支持、便捷政务服务、强化金融支持、优化孵化服务、深化精准帮扶等八个方面支持企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渡过难关。
《关于支持企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的八条措施》(黔科通〔2020〕8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陈婷婷 0851-85812492 雷彬 0851-85840232
62.加强一线人员专用护具研发,组织防护用具和装备研制等方面的应急科技公关。
《贵州省科技厅关于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具体措施》(黔科通〔2020〕16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陈婷婷 0581-85812492
金融优惠政策
6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上报未纳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名单且对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我省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2020年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64.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 耿嘉良 0851-87993108
65.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 耿嘉良 0851-87993108
66.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 王娴 0851-87117368
67.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特点,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鼓励地方银行机构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 雍岚 0851-87117335
68.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69.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以及防疫物资生产、流通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够的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银保监局 贵州证监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黔金监发〔2020〕1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7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71.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72.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吴凡 0851-85650757
73.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缓收或减免利息,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2020年信贷余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贵州银保监局 王娴 0851-87117368;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74.用好用足“专项再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9家全国性银行向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对其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
《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5892855
75.对2020年6月底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受疫情影响需要延期还款、续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给予一年以内的续贷安排,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满足小微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贵州银保监局 王娴 0851-87117368;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76.对国家反馈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贷款利率低于1.6%。
《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发改服务〔2020〕111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申鹏 0851-85282049;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77.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78.对确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按照“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政策规定,由省财政给予30%代偿资金。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79.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上年低0.5个百分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减免一定期限的利息,地方法人银行要明确自身定位,采取更大力度降费减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刘爽 0851-85650642
80.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王飞0851-85650604
81.对国家级、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一企一策,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
82.对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市场主体,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发改服务〔2020〕111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申鹏 0851-85282049
83.对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发改服务〔2020〕111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申鹏 0851-85282049;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
84.对疫情影响个人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加大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85.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包括农业担保机构)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费率补贴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按照“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政策规定,由各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30%代偿补偿资金,代偿补偿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86.对受疫情影响农业产业的保险加大支持力度。对疫情影响的农业产业,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农业产业的承保工作,争取尽快承保,确保受疫情影响农业产业及时得到保险支持。对疫情影响严重的农业产业,保险机构要降低保险费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协助相关部门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理赔工作,确保理赔资金及时到位。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87.做好疫情防控企业金融服务。对发展前景好但暂有困难的重点大数据项目贷款,积极帮助协调股权或债权融资,并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刘雨 0851-86838861
88.使用省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一批重点康养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积极与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研究制定更多金融优惠政策,帮助文旅困难企业恢复生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16号)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董金昱 0851-85570051
89.做好“政银保企”对接服务。每月召开一次银行、保险机构和企业对接会,推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应保尽保、应赔尽赔、能赔快赔。抓好咨询服务、项目推荐,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贵州绿色产业发展扶贫投资基金、“贵园信贷通”等金融支持政策,缓解资金压力。拓宽外汇管理服务渠道,多种方式对我省重点涉外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一对一”服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0851-88555465
90.积极化解企业融资瓶颈。依托省设立的贷款代偿和补偿资金池,对重点外贸企业的银行融资,由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无资产抵押担保服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 麻李林 0851-88555465、0851-88555384
91.支持企业享受关税保证保险。对企业通过省外贸企业关税保证保险平台投保关税保证保险所产生的保费支出,给予全额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0851-88555465
92.高效畅通金融服务,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远程开户、交易、咨询等优势,不断提高证券期货市场服务能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93.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药品生产类企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94.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筹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95.对申报的拟上市企业开展非现场辅导验收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96.积极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运用证监会融资审批报备的“绿色通道”首发、再融资、债券发行和并购重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97.支持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企业向证监会申请延长股票、债券融资等相关许可的有效期,适当放宽并购重组业务时限。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出披露定期报告延期安排。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98.稳妥化解因疫情产生的风险。支持公司债发行人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纾解短期的流动性困难。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99.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颜寅 0851-85650641
100.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颜寅 0851-85650641
101.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社会保障政策
102.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霞、罗祥鲲 0851- 858537267
103.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霞、罗祥鲲 0851- 858537267
104.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满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 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05.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确实无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符合缓缴条件的,最长可允许企业缓缴1年;未及时缴存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卢韡 0851-85360032
106.将失业保险金计算标准统一上调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函》(黔人社函〔2020〕49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霞、罗祥鲲 0851- 858537267
10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9%降至16%。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 85837321
108.从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 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09.2020年6月底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一线的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及因疫情需要隔离或者暂时受疫情影响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职工,不做逾期处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卢韡 0851-85360032
110.2020年6月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并提出缓缴和补缴方案后,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方案应明确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的处理方式,补缴方案应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黔建房资监通〔2020〕26号)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卢韡 0851-85360032
111.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在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参保的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以及电力、铁路系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段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大额医疗救助等不列入减征范围。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20〕18号)
联系人:省医疗保障局 易磊 0851-85941683
112.在各隶属海关通关现场设立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和企业复工复产物资提供快速通关便利。对外公布贵阳海关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联系人、联系方式、操作指南。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做到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
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支持企业快速通关。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特殊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属于疫情捐赠物资的,补办减免税手续。
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暂停境外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凭省级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
《贵阳海关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黔关便函〔2020〕92号)
联系人:贵阳海关 综合业务一处 潘兴鹏 0851-85786308
113.缓交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陈娟0851-88655343
114.支持企业稳定现有岗位。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李霞 罗祥鲲 0851-85837267
115.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2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16.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4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2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17.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及时办理补缴。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2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18.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从2019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2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
就业创业政策
119.自2020年5月起,明确科研助理是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
《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张思磊 0851-85863578
120.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或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按规定申请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霞、罗祥鲲 0851- 858537267;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21.将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少裁员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霞、罗祥鲲 0851- 858537267;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2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时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田芳芳 0851-86814517、赵小光 0851-86825741
123.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蒋骊 0851- 86815471、梁茂鹢 0851-86815971
12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蒋骊 0851- 86815471、梁茂鹢 0851-86815971
125.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庆华 0851-85837312、李小沙 0851-85837387
126.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重点企业在岗职工开展线上培训,按照每人每项目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庆华 0851-85837312、李小沙 0851-85837387
127.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符合规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月的场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罗亚梅、张晶晶 0851-86825412
128.全省扶持5000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注册登记改革制度政策、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创业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创业培训政策等专项政策扶持。
《贵州省委教育工委 贵州省教育厅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黔教发〔2020〕1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董永超 0851-85837273、简迪 0851- 85837274
129.加大财政投入,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贵州省委教育工委 贵州省教育厅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黔教发〔2020〕1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董永超 0851-85837273、简迪 0851- 85837274
130.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发〔2020〕13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131.推行“不见面”就业服务。群众可通过“贵州就业帮”手机APP及全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线上平台办理各类业务。同时,针对急件要件推出“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承诺办”等办理方式。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罗亚梅 86825412
132.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参与农村产业革命,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队伍,重点围绕农村经纪人、农产品流通、农业种植养殖、科研及深加工等领域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补贴。
《贵州省委教育工委 贵州省教育厅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黔教发〔2020〕1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董永超 0851-85837273、简迪 0851- 85837274
用能减免政策
133.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不受合同确定值限制。实际最大需量未超过合同确定值5%的,仍按合同确定值收取,超过合同确定值5%的部分据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胡磊 0851-85296575
134.支持贵阳市及有条件的市州所在地城市对超市、商圈等延长营业时间提供电费补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胡磊 0851-85296575
135.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企业暂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对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防控结束后2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执行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120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胡磊 0851-85296575
136.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企业可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按月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按季度变更”等条件限制,电网企业在下月计算上月电费时即按新方式计费。申请减容(暂停)的企业不受“应提前向电网企业申请”、“暂停时间每次不得少于十五日”等条件限制,自申请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将减免起始时间追溯至2020年2月1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执行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120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胡磊 0851-85296575
137.自2020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对大工业用户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146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胡磊 0851-85296575
138.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阶段性降低我省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的电力用户用电成本。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146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胡磊 0851-85296575
139.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管道天然气淡季门站价格安排,合同量内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气量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调1%,合同量内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气量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涨幅由迎峰度冬期间的45%下调为24%。属于直供的化肥用气价格在基准门站基础上价格下调5%。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185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宋妮 0851-85297162
140.对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2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185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宋妮 0851-85297162
141.全省非居民用气价格涉及气源环节的降价措施统一自2020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结束,涉及配气环节的降价措施追溯至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185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宋妮 0851-85297162
142.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由3.07元/立方米下调为2.74元/立方米。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185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宋妮 0851-85297162
土地相关政策
143.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可先行使用。疫情解除后,需要永久性用地的,半年内补办有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当地政府和土地使用单位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号)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黎将 0851-86858842
144.设施农业用地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支持生猪规模化养殖,取消15亩上限规定,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号)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闫静 0851-86832058
145.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内的土地租金。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号)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李文学 0851-86810159
146.对近期受让的土地,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或到期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企业报经土地出让方同意后,可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和规划设计要求,分期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号)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李文学 0851-86810159
147.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以延期至疫情消除后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号)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李文学 0851-86810159
政务服务政策
(一)费用政策
148.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吴凡 0851-85650757
149.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张藜凡 0851-85650759
150.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吴凡 0851-85650757
151.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张宗刚 0851-85650760
152.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张宗刚 0851-85650760
153.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张宗刚 0851-85650760
154.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张藜凡 0851-85650759
155.对承租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号)
联系人:省国资委 左云红 0851-86834861
156.对承租大中型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的餐饮企业,减免征收1至3个月的房租,其后3个月租金减半,疫情防控期间物业费减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助推全省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复工营业二十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03号)
联系人:省国资委 左云红 0851-86834861
157.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出租的经营性房产,承租方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2020年2月、3月份房租全部减免,4月份房租减半收取。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资〔2020〕7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黎东 0851-86824761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王海波0851-86892610
158.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租,在前期已减免的基础上,继续执行减免政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黎东 0851-86824761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王海波 0851-86892610 省国资委 左云红 0851-86834861
159.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无偿提供基础图件资料、坐标系转换、应急测绘等专业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免费为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提供地质资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咨询等服务,为工程建设提供及时有效的地质测绘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撑。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号)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刘江 0851-86837367
160.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3日后)到期应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不能采用线上缴纳的,可以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号)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唐兴文 0851-86857482
161.测绘项目备案、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测绘成果汇交等工作,在疫情过后三个月内再行办理。与复工复产相关的影像提供、北斗位置服务、坐标转换、地图审核等费用,均给予减免。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测绘行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151号)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皇甫江云 0851-86827321
162.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一定比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允许企业使用保函或企业担保方式代替预售资金监管,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王屹 0851-85360227
163.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可按照地方政府意见,根据企业申请,能缓则缓、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王屹 0851-85360227
164.鼓励全省卫星定位平台服务商,免收道路运输企业3个月卫星定位服务运维费用。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等十一家单位《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黔交运〔2020〕13号)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 刘晓舜 0851-85992853
165.对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申请可缓交水资源费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疫情防控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缴纳。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水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水办〔2020〕5号)
联系人:省水利厅 杨绪强 0851-85933402
166.实行防疫期间特殊优惠收费政策,所有防疫捐赠款项,免收转账汇款手续费;涉及防疫的结售汇业务,给予汇率优惠;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内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和进口关税保险,给予优先办理,并提供手续费减免。
《贵州省商务厅 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强化专项金融服务扎实推进“稳外贸促复产”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20〕18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 0851-88555465 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 赵虹 0851-85552283
167.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30日,外贸进出口相关物流企业支付国际运费,免收汇款手续费;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网银等渠道叙做的跨境贸易项下汇款,给予减免50%手续费的优惠;对中小企业出口业务的单据处理给予最高减免50%手续费的优惠。
《贵州省商务厅 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强化专项金融服务扎实推进“稳外贸促复产”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20〕18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 0851-88555465 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 赵虹 0851-85552283
168.疫情防控期间,省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计量院 符芷瑄 0851-88585042;质检院 林正初 0851-84871423;特检院 栾玮 0851-84863013
169.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免收费用。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标准化院 朱云乐 0851-86511474
170.疫情防控期间,省计量院对测温仪、护目镜等疫情防控应急开展的非常规检校免收费用。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符芷瑄 0851-88585042
171.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办理商品条码注册和续展的企业,降低一次性加入费和系统维护费。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关于阶段性降低条码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物编中心函〔2020〕7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标准化院 刘桔 0851-86515606
172.对于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企业缴纳税款届满日在2月3日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所涉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复工日期。
《贵阳海关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黔关便函〔2020〕92号)
联系人:贵阳海关 综合业务二处 陈林 0851-85786168
173.充分推广运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等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为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企业注册登记备案、进出口货物申报、加工贸易等海关业务,减少企业跑腿和人员聚集,防控疫情传播。
《贵阳海关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黔关便函〔2020〕92号)
联系人:贵阳海关 综合业务一处 潘兴鹏 0851-85786308
(二)审批政策
174.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中国(贵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上办理进出口业务。为企业快捷开展备案业务,深入推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对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实行先入区后报关、合并归类申报、“四自一简”等监管模式。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 0851-88555465 李君 0851-8855539 贵阳海关 综合业务二处 陈林 0851-85786168
175.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和食品经营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事项,均可网上申请办理;申请人不便在网上办理的,可通过EMS邮政寄递材料申请办理,也可预约现场进行办理。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陈葡 0851-86987220; 丁辉 0851-86987183
176.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办结。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张荃荟 0851-85850072、吴春宣 0851-86505070
177.在保障食品安全前提下,对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现场核查的,对生产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和销售预包装食品等低风险食品的,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郑东 0851-86810367
17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可采取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延期评审等方式进行,机构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可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告知承诺办理方式办理,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由资质认定窗口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丁辉 0851-86987183
179.对复工复产企业符合“3C免办”的疫情防控物资,实行申请即办,允许容缺审批,事后补充欠缺的材料。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吴春宣 0851-86505070
180.对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更换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加强原材料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和评价,在原材料供应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在充分对比评价等效的基础上,自行投入生产,并做好相应记录。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药品监管局 王庆峰 0851-86814274
181.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依请求予以优先受理。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杨蔚 0851-85850061
182.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0日内办理。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覃敏 0851-85850058
183.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张荃荟 0851-85850072
184.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之后30日内办理。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郑东 0851-86810367; 刘林 0851-86850031; 代志豪 0851-85850131
185.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单位,可以申请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王明英 0851-85850097
186.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经现场评审尚在整改期的机构,整改可顺延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丁辉 0851-86987183
187.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办理医疗器械注册(延续注册)、注册事项变更的、未能按时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到期延续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后,可延长办理时限至疫情结束后提交正式申请。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药品监管局 王庆峰 0851-86814274
188.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申请药品再注册的,申请再注册时限从疫情结束后继续计算。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药品监管局 王国徽 0851-86824330
189.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按期申请办理计量标准考核、机构授权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陈佳琳 0851-85828871
190.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贵州省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申请专利资助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申请专利资助资格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杨蔚 0851-85850061
191.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暂不列入,同时指导企业纠正相关错误信息,企业积极配合并履行相关公示义务的不再列入;对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通过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移出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先行移出,相关申请材料待疫情解除后补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孙贵 0851-85850105
192.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发改服务〔2020〕111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申鹏 0851-85282049
193.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省市县三级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矿业权人应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及时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符合保障电煤供应申请条件的煤矿,可办理短期延续登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号)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唐兴文 0851-86857482
194.疫情防控期间,规划修改和布局调整、建设用地报批、矿业权审批登记涉及的技术服务事项,除涉密外的,原则上采取网上联审、函审、影像比对等方式办理,暂时取消用地预审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的户外要求;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资料,只需提交压覆查询结果、建设单位压覆补偿说明、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补偿协调承诺。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号)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周顺平0851-86821052
195.涉及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用矿和规划许可,提前介入、即收即办、快捷办理;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容缺受理、先办后补;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进行办理,疫情解除后再补交纸质原件。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4号)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王建华 0851-86987095
196.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办理测绘资质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可网上交件、网上审批;测绘成果审批、地图审核、测量标志点迁建等审批事项,可线上办理或预约办理。对于暂时不能取得的支撑性文件,在说明情况后可容缺先行办理。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测绘行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151号)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皇甫江云 0851-86827321
197.疫情防控急需的临时性医疗卫生、医用物资生产、医疗废物处置建设项目,实行豁免环评手续,疫情结束后继续使用、生产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后,可先开工建设后,再补办环评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开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环通〔2020〕16号)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陈艳 0851-85570119
198.脱贫攻坚、生活必需品生产等涉及民生项目,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后,受理公示与评估技术同步(技术评估均采取专家函审方式进行)、审批前公示与政策符合性要件审查同步,公示结束即完成审批,固定污染源项目同步申领排污许可证。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开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环通〔2020〕16号)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陈艳 0851-85570119
199.对纳入省重大项目办重点工程项目、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项目、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省级文化旅游重点项目等重大建设项目,通过线上申报和审查,需要技术评审的采取专家函审或视频会审等方式进行,做到快捷办理,“不见面”完成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对确需提交材料原件的,先提供电子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材料原件。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开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环通〔2020〕16号)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陈艳 0851-85570119
20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新建主体设施和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后,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达到运营条件后,可开展应急处置,疫情结束后,再予以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技术审查存在问题需整改,均采取视频方式对问题整改。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开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环通〔2020〕16号)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尹健 0851-85825857
201.到期顺延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但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到期后自动延续经营许可,延续时间不计入新的经营许可时间。疫情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审批。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开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环通〔2020〕16号)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尹健 0851-85825857
202.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环办〔2020〕8号)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王兴波
203.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19年度评估报告,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环办〔2020〕8号)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王兴波
204.放射源和放射性药品转让审批及相关备案业务均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再完善相关台账。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环办〔2020〕8号)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王兴波
205.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资质审批等相关手续时,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206.加快重大、重点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速度,建立绿色通道,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办理”和“承诺制办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207.对疫情防控期间,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各类保证金执行“承诺制”,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补交。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208.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截至日为2020年1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的,有效期由系统统一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继续教育、延期等事项办理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18号)文件要求顺延至2020年8月30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209.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的,各地可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采取“容缺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王屹 0851-85360227
2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应严格以工程建设总投资达25%以上作为核发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也不得简单以工程形象进度取代投资比例要求。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王屹 0851-85360227
211.疫情期间对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无法及时申请办理的经营许可、换发道路运输证照、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审验换证、驾驶证审验换证、机动车检验、道路运输车辆年审等业务的,可以延期到疫情结束以后办理。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等十一家单位《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黔交运〔2020〕13号)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 刘晓舜 0851-85992853
212.疫情期间开工的生产建设项目,提出申请后,在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前提下先行开工建设,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水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水办〔2020〕5号)
联系人:省水利厅 易禹禹
213.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资格证书、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有效期满且需延期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水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水办〔2020〕5号)
联系人:省水利厅 易禹禹
214.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环评和排放管理服务工作。
《关于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环评和排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20〕26号)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罗鸿翔
215.全面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指导工作。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强化生态环境指导服务的通知》(黔环办〔2020〕11号)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罗鸿翔
216.进一步畅通政企对接渠道优化投资咨询服务。
《贵州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畅通政企对接渠道优化投资咨询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产业大招商办﹝2020﹞3号)
联系人:省投资促进局 付应刚 0851-86892879
217.实施进出口许可证全流程网上办理。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申报,减少上传办理材料的数量。许可证办理时限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提供纸面证书邮寄代办便利。对进出口许可证证书过期的电子钥匙,实行网上在线更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方闻之0851-88555449
218.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2020年6月底前计划开工的核准类省重点外贸外资重大项目,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现场办理,可根据企业意愿提供远程审批服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张米良、杨飞亮 0851-88592920、0851-88555465
(三)其他政策
219.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张宗刚 0851-85650760
22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张藜凡 0851-85650759
221.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扩大融资等困难,提供有针对性的公证服务。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联系人:省司法厅 阳柱林 0851-85559280
222.银行及信贷机构决定延长企业还款期限的,及时提供合同延期、协议变更等公证服务。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联系人:省司法厅 阳柱林 0851-85559280
223.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减免公证费用。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联系人:省司法厅 阳柱林 0851-85559280
224.仲裁案件确需线下开庭审理、延期审理不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可依法依规延期审理。仲裁裁决结果可能有利于复工复产的,要快审快结。慎用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保全等措施。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联系人:省司法厅 赵颖0851-84750379
225.因疫情无法提供困难证明的申请人可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等紧急或者特殊案件,可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联系人:省司法厅 刘松 0851-85558256
226.对疫情期间已经发生的当事人主张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事实,公证机构要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公证证明或证据保全,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在合同履行、责任免除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强化矛盾预防,切实减少法律纠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联系人:省司法厅 阳柱林 0851-85559280
227.自2020年起,帮助解决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中的有关问题,推行高新技术企业全流程网上办理,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专利证书。
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2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雷彬 0851-85840232
228.自2020年4月起至科技部公告停止执行前,科技部引智司与火炬中心共同开通了“企业技术需求与科技人才信息交互服务平台”,开展疫情防控专题企业技术需求与科技人才信息交互服务相关工作,开展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关键技术难题征集,并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开展与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专业方向关联匹配和对应推送,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疫情防控专题企业技术需求与科技人才信息交互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76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雷彬 0851-85840232
229.自2020年起至科技部公告停止执行前,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雷彬 0851-85840232
230.自2020年4月起,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和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引导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为企业抗击疫情、复工复产、持续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搭建企业技术需求与科技人才精准对接的平台,引导科研院所和高校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为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创造良好环境。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办函智〔2020〕59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张思磊 0851-85863578
231.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将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时限延长至45天(往年一般为20天)。
《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更名工作的通知》(黔科通〔2020〕25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雷彬 0851-85840232
232.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孙贵 0851-85850105
233.鉴于疫情防控期间管制措施持续时间尚未明确,后续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将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明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234.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条,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分别承担,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235.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一段时间内,如遇建筑材料需求增加,引起设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黔建建字〔2019〕150号)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236.疫情防控期间,新签合同应将防疫成本计入工程价款。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237.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按照经确认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方案,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由甲乙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价款,全额予以追加。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238.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239.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得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号)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240.对运输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相关物流企业车辆在企业提供政府部门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可暂不执行见费出单有关要求。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等十一家单位《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黔交运〔2020〕13号)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 刘晓舜 0851-85992853
24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条款,时间自疫情结束后开始计算。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等十一家单位《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黔交运〔2020〕13号)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 刘晓舜 0851-85992853
242.支持企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强化“云使用券”惠企便企作用,推动企业应用云服务创新生产经营管理方式。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韩朱旸 0851-86826380
243.加大数据共享开放力度。推动疫情相关数据通过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发布,帮助大数据企业及时获取疫情相关数据。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张力 0851-86833267
244.推动全链条网上政务服务。打造复工复产“绿色通道”,推进更多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的“不见面”审批服务。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王磊 0851-86828592
245.全力保障企业人才需求。组织各市州指导企业根据疫情防控的用工缺口开展人才(项目)需求采集,利用人博会、人才云等平台发布企业用工需求情况,联合人才培训基地、“猎头”机构为各地大数据企业复工复产用工提供支持。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陈欣欣 0851-86821712
246.优先支持服务疫情防控的大数据企业。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响应市场需求,推出更多使用疫情防控需要的新产品、新服务。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吴云 0851-86825890
247.2020年3月-6月,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异议登记、变更登记费用。
《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王飞 0851-85650604
248.2020年3月-6月,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王飞 0851-85650604
249.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促进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应对、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
《中共海关总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十条措施》的通知(署党发〔2020〕11号)
联系人:贵阳海关 综合业务一处 潘兴鹏 0851-85786308
250.结合开展“法律三进”活动,加强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和复工复产政策解读,通过视频讲座、在线课堂等形式对企业负责人和职工进行培训,帮助企业科学认识疫情,增强发展信心,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法律义务,自觉落实党委政府疫情防控部署要求。
《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工商业联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联系人:省司法厅 唐瑜 0851-85559162
251.协助企业及时办理复工复产相关手续,加强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防护,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生产经营。加强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许可、市场定价、产品质量、政府采购等环节的法律服务和合规管理,做好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疗设备生产研发相关知识产权申请、许可、转让和打击侵权假冒等工作。
《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工商业联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联系人:省司法厅 吴刚 0851-85559015
252.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发挥商会调解和律师调解优势,大力推行网上调解,引导企业之间互谅互让,尽可能通过对话协商方式处理合同违约、债务追偿、物业租赁等纠纷,协助办理合同变更、中止、解除等法律事务。
《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工商业联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联系人:省司法厅 吴刚 0851-85559015
253.针对疫情引发的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等领域涉外纠纷,积极为企业提供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证据保全、检验检疫、通关验收、出口退税等法律服务。
《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工商业联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联系人:省司法厅 吴刚 0851-85559015
254.协助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清算或者和解重整,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帮助企业与职工协商沟通,采取居家办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调整薪酬、带薪年假、延期支付工资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工商业联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联系人:省司法厅 吴刚 0851-85559015
255.协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为员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妥善处理劳动用工、工资社保、工伤赔偿等纠纷,促进企业与员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工商业联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联系人:省司法厅 吴刚 0851-85559015
256.协助企业依法依规申请政策支持,推动中央和地方关于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社保减免、失业保险金返还、房租减免等援企稳岗政策落地落实。
《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工商业联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联系人:省司法厅 吴刚 0851-85559015
257.加强涉民营企业立法协商工作,鼓励企业界、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参政议政、社会监督作用,围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建言献策,推动完善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政策。
《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工商业联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联系人:省司法厅 吴刚 0851-85559015
258.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体育惠民工作,进一步激发群众参加体育锻炼,助力推动体育消费市场,促进受疫情影响的线下体育服务业及相关产业链的畅通循环,进而促进全省消费恢复增长、扩容提质,为稳增长提供有力支撑。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百日促销费 体育在行动”2020年贵州省体育健身消费券惠民活动方案〉的通知》(黔体发〔2020〕2号)
联系人:省体育局 宋海 0851-86825087
1.培育对象基本条件。坚持农户主体,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规模经营初具,从事种植业的,土地经营规模不低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的5倍。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养殖年出栏不低于200头,其余畜禽养殖和特种产业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自行确定后报备。从事农旅融合的,须坚持农业为前提条件;土地流转有序,有规范的土地流转手续,流转农村土地的租期在5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原则上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农场主年龄在45岁以下的家庭农场予以重点培育;社会信用良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不良诚信记录。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示范带动作用。
2.培育目标。到2020年,全省家庭农场发展到8000家以上,创建500家以上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建成一批家庭农场示范县。2022年,全省家庭农场发展到15000家,创建1000家以上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新建一批家庭农场示范县。
3.培育进度。家庭农村培育计划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19年)为启动期,主要内容为启动培育工作、规范土地流转、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础设施等,家庭农场初具规模,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第二阶段(2020年)为巩固期,重点在提高经营效率、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设施装备等方面取得进展,家庭农场基本达到县级家庭农场标准;第三阶段(2022年)为提升期,重点在农产品初加工、发展绿色农产品、市场拓展等领域着力,推动家庭农场走山地特色优质高效的发展之路。
4.培育对象认定程序。家庭农场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分为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实行逐级晋升制度,申报上一等级家庭农场的,需取得本等级资格满1年以上。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经培育,家庭农场达到县级认定标准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县级家庭农场;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市级家庭农场;达到《贵州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监测办法(暂行)》认定标准的,经逐级认定申报,由农业农村厅认定为省级家庭农场。所有培育对象均要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5.培育创建标准。通过培训,种植业类:粮油面积达30-300亩,蔬菜面积达20-80亩,食用菌达10-100万袋(棒),水果面积达20-50亩,中药材面积达20-300亩,茶叶面积达20-300亩,其他经济作物达20-300亩;养殖业类:猪年出栏达200-500头,肉羊年出栏达10-100头,羊年出栏达100-200只,蛋禽年存栏达500-20000只,肉禽年出栏达1000-20000只,水产养殖池塘养殖面积达10-50亩,特种植养殖年产值达10-50万元;种养综合类年产值达10-50万元;其它特种产业由市(州)、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自行确定。家庭农场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基本达到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家庭农场培育政策咨询电话:0851-85283162。
惠水县教育惠民政策明白卡(2020年) | |||||||
教育阶段 | 项目 | 标准 | 范围 | 备注 | |||
学前教育 | 幼儿家庭经济困难补助费 | 500元/生·年 |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含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保障“四类”学生) | 向就读学校申请 | |||
营养改善计划 | 600元/生·年 |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含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 不需申请 | ||||
义务教育 |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800元/生·年。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的学生 | 不需申请 |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助:小学住宿生:1000元/生·年、非住宿500元/生.年;初中住宿生:1250元/生·年、非住宿625元/生.年。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在校“四类”及家庭贫困学生、非住宿的“四类”学生。 | 向就读学校申请 | |||||
高中教育 | 普通 高中 “两助 三免(补)” |
1.高中助学金:2000元/生·年; |
全日制正式学籍(含民办学校)的在校“四类”及家庭贫困学生。【就读省内普通高中的,由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 需 申 请 | |||
2.贵州省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 3.免教科书费:400元/生·年; 4.免住宿费:500元/生·年; |
经扶贫部门按“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审核后,进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户学生【1、就读省内普通高中的,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2、就读省外普通高中的,由农村贫困学生(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惠水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 | ||||||
5.免学费:1600元/生·年。 | 全日制正式学籍(含民办学校)的在校“四类”及家庭贫困学生。【就读省内普通高中的,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 ||||||
中职教育 | 中职 学校 “两助 三免(补)” |
1.免学费:2000元/生·年 |
我省户籍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 | 需 申 请 | |||
2.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 |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需 申 请 | |||||
3.贵州省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 4.免教科书费:400元/生·年。 5.免住宿费:500元/生·年。 |
经扶贫部门按“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审核后,进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全日制正式学籍(含民办学校)的在校一、二年级的学生。【1、就读省内中职的,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2、就读省外中职的,由农村贫困学生(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惠水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技工学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提出申请。】 | 需 申 请 | |||||
大学教育 | 普通 高校 “两助 一免(补)” |
1.贵州省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3000元/生•年;(需向就读学校申请); 3.免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1.经扶贫部门按“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审核后,进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普通高校(含民办)本专科(高职)的学生【1、就读省内高校的,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2、就读省外高校的,由农村贫困学生(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惠水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技工学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提出申请】;2.不含研究生;3.我县户籍在县外就读、在县外高考录取普通高校建档立卡户学生在当年8月20日前到教育局资助中心报备,享受同等资助政策。 | 需 申 请 | |||
生源地 信用 助学 贷款 |
本专科不超过8000元/生·年, 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生·年。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区、市、特区)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立卡户学生全覆盖) | 需 申 请 | ||||
“四类”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一、产业扶持奖励
1.依据入驻的大数据产业企业对百鸟河数字小镇产业发展的先导性和带动性作用,以及企业用工规模、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等方面的实现程度,经企业提出申请,由百鸟河数字小镇管委会和专家委员会认定后,可以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为参照标准,入驻企业正常运营的,前三年给予参照标准的95%作为企业奖励,给予参照标准的5%作为入园企业促成人(须经百鸟河数字小镇管委会认定)奖励;后三年给予参照标准的50%作为企业奖励。奖励资金从贵州惠水百鸟河数字小镇大数据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2.入驻百鸟河数字小镇的企业高管、核心骨干技术人员、特聘人才等,年收入达30万元(含)以上的人才,在惠水县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以其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为标准,给予同等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贵州惠水百鸟河数字小镇大数据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3.对新引进世界500强、行业100强、国内行业10强或业务收入100强企业在黔南州直接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正常运营一年后,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投资奖励。【州级优惠政策】
4.对大数据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迁入黔南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企业缴纳税收州、县(市、区)地方留存部分,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100%、第2—3年80%、第4—5年50%的奖励,奖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户企业不超过10人)。【州级优惠政策】
5.企业入驻五年内,上一年度大数据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以官方统计为准)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州级优惠政策】
6.世界和行业知名企业入驻百鸟河数字小镇的,还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产业扶持政策。
二、用房、用电及网络支持
1.租赁百鸟河数字小镇管委会办公用房的企业,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根据实际租赁面积,以实际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为依据,给予乙方(或表述为“乙方项目公司”)前三年100%,第4年、第5年50%的租金补贴。
2.入驻百鸟河数字小镇三年以上且经营正常的企业,可以按照建设成本价(含土地成本)购买办公用房或员工公寓。
3.对入驻企业高管或百鸟河数字小镇管委会、专家委员会特聘人才,属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500强、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席或具体入驻企业最高负责人、“两院”院士、985重点大学教授以及经百鸟河数字小镇管委会、专家委员会核定的高级人才,若经常性或长期服务于数字小镇的,经百鸟河数字小镇管委会、专家委员会按程序评审后,可提供单套专家公寓最长3年的免费使用权,免费使用权到期后经由数字小镇管委会、专家委员会对其规模和效益进行综合评审,最优可给予零成本产权奖励。
4.企业自用电电价超过普通居民用电电价部分享受全额补贴,期限为3年。【州级优惠政策】
5.入驻百鸟河数字小镇规划区内的企业、创业团队或个人可免费使用全覆盖wifi,且可以进行经营性活动。
6.入驻百鸟河数字小镇规划区内的大数据产业类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享受前三年每年50%的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人才支持
1.支持大数据企业、科研机构培养高层次人才。对在百鸟河数字小镇大数据产业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在岗取得与所从事工作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大数据企业培养技能人才。大数据企业在岗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5000元,取得技师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3000元,取得高级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2000元,取得中级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500元,取得初级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200元。
3.支持大数据企业、科研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
百鸟河数字小镇内大数据产业企业、科研机构引进的以下6类人才,签订3年以上全职服务协议的,经数字小镇管委会和专家委员会认定后按下列标准进行补贴。
第一类人才(“两院”院士、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购房及生活费补贴100万元。服务期间每月岗位津贴为1万元。
第二类人才(省级选拔管理的专家、国务院津贴获得者、博士生导师、985重点大学教授,主持并获部、省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者):一次性给予购房及生活费补贴50万元。服务期间每月岗位津贴为2000元。
第三类人才(全日制博士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次性给予购房及生活费补贴25万元。服务期间每月岗位津贴为1000元。
第四类人才(全日制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一次性给予购房及生活费补贴15万元。服务期间每月岗位津贴为500元。
第五类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紧缺专业的技师、高级技师):一次性给予购房及生活费补贴3万元。服务期间每月岗位津贴为200元。
第六类人才(全日制本科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次性给予购房及生活费补贴5000元。
以上前5类引进人才在百鸟河数字小镇内从事科研活动的,经专家委员会评定其科研项目符合大数据产业后可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同时享受下列3条政策:
(1)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
(2)配偶、子女进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按“先进后出”的原则先行安排,不受现行编制限制。
(3)未成年子女需要在我县入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入学,享有与当地学生同等政策。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科研机构招聘基础性人才。
在大数据企业、科研机构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见习学生生活补贴,半年见习期结束后按每留用1人奖励500元的标准奖励企业,对被评为省级、州级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与各类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合作,建立一批高校实习见习基地,按照黔南州最低工资标准的60%每月给予企业补贴用于实习见习学生生活补助。实习见习结束后,每留用1人并工作达半年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给予见习单位或基地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州级优惠政策】
4.对于大数据企业的高管、核心骨干技术人员、特聘人才和股东等,在创造产值纳税后给予奖励。凡是年收入达20万元(含)以上的,以其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州、县(市、区)两级地方留存部分为标准,给予同等资金奖励。【州级优惠政策】
5.对引进的大数据相关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者,签署3年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保申报的,由州级对所缴纳社保资金企业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分别给予50%补贴,一年一补,连续三年。【州级优惠政策】
四、创新支持
1.支持大数据企业开发项目。根据大数据企业、科研机构项目开发情况,对进行大数据成果转化应用的企业或团队,给予成果转化项目总经费50%资助,最高300万元。
2.百鸟河数字小镇内大数据产业企业、科研机构引进的高管、核心技术人才以及“第三条第三点”中所列前五类引进人才,签订三年以上服务协议的,服务期间可免费使用单套公寓。
3.入驻百鸟河数字小镇后,对获得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大数据产业团队或个人,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大数据产业团队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大数据产业团队或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黔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大数据产业团队或个人,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一个项目同时获得两个以上奖项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奖励。
5.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专业化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由省级及以上机构认定后给予投资额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6.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州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大数据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和发展。对新认定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国家级5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200万元、省级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数据教育培训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经费奖励。【州级优惠政策】
8.支持大数据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奖励;对牵头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国际标准100万元、国家标准50万元、行业标准2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奖励;对新获UL、CE等国际认证的,每件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大数据方面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奖励2万元。【州级优惠政策】
9.支持举办大数据论坛等各类活动,经州审核同意在州内举办100人以上的大数据论坛等与大数据相关的各类活动,给予活动实际支出经费50%的补贴,单个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州级优惠政策】
五、融资扶持【州级优惠政策】
1.企业项目申请银行贷款的,对IDC企业,由州级政策性担保公司给予2000万元以内的贷款担保,其它大数据企业,每年可给予1000万元以内的贷款担保;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大数据项目的,由州、县(市、区)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每年增长率30%以上,承诺企业营业收入和主要效益指标三年内实现倍增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引入风险投资2000万元以上,企业估值2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由州级国有平台公司以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5年、最高3000万元的直接股权投资扶持。企业在3年内回购的,国有平台公司所持股权按照原始投资额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签订正式转让合同退出。
六、企业上市支持【州级优惠政策】
1.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12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200万元。以上奖励分阶段给予,完成券商签约辅导奖励50%,完成券商辅导创办企业挂牌奖励剩余50%。
2.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地区)上市直接融资或通过买壳、借壳、吸收合并等形式,在境内主板间接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州内进行纳税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 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一、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4.46分钱。其中不满1千伏降低每千瓦时4.53分钱,10千伏降低4.43分钱,20千伏降低4.38分钱,35千伏降低4.33分钱。
二、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从每千瓦时0.3分钱调整为0.23分钱。
三、将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两类归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分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
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也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由用户在每月20日前自行向电网企业申请办理,并自申请后的下一计费周期执行,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7﹞343号)等规定执行。单一制和两部制变更周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用户未提出申请的,继续执行单一制电价。
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用户继续执行单一制电价。
原“大工业用电”类别用户继续执行两部制电价。
四、以上政策措施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因抄表周期时间不对应的用户7月1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五、各地要继续加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通过召开电价宣讲会、提醒告诫会等方式,将国家和省明确的清理转供电环节收费的政策目标、实施路径等通知到所有转供电主体和转供电用户,以利执行、知晓和监督。转供电主体要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缴纳的电费由所有转供电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调整红利,特别是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目录电价10%的电价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一、退耕还林补助
1、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1)上一轮退耕还林(2002、2003、2004)补助标准:生态林按8年进行补助,经济林按5年进行补助。每年每亩补助300斤原粮(折合现金210元/亩),生活费20元/亩,9元/亩调运费,合计补助资金239元/亩。
(2) 上一轮退耕还林第二轮次完善政策性补助标准:根据国发〔2007〕25号《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文件,第一轮次补助期满后是完善政策性补助,补助标准:生态林补按8年进行补助,经济林按5年进行补助,每年补助生活费105元/亩,管护费20元/亩,调运费9元/亩,合计补助资金134元/亩。
(3) 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根据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发改西部〔2014〕1772号)文件,对退耕还林农户补助标准是每亩1500元(2014-2016年度计划任务),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由政府统筹安排;2017年度计划任务根据黔发改农经〔2017〕1121号文件精神,对退耕还林农户补助标准是每亩16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400元,由政府统筹安排;补助标准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及乔木与灌木,补助期限5年,分3次兑现,第一年经对造林检查验收合格兑现500元/亩、第三年经对保存率检查验收合格兑现300元/亩、第五年经对成林率(苗木保存率)检查验收合格兑现400元/亩。
2、退耕还林补助对象
退耕还林补助对象是退耕还林农户。
3、退耕还林补助兑现程序
每年退耕还林粮食折款兑现、现金兑现程序:由项目镇办组织林业站、街道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对退耕地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张榜公示→镇林业站、街道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制作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花名册(盖章)→村审核盖章→张榜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盖章)→镇、街道财政分局审核(盖章)→县退耕办审核(盖章)→县林业局财务室审核(盖章)→林业局主要领导签字→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拨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项目镇(街道)财政分局→镇办农村信用联社→信用联社(根据林业站提供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花名册)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拨付至退耕农户“一折通”存折。
对验收不合格的退耕面积,按照退耕还林合同书上的要求,由退耕农户进行补植补造,经林业站检查合格后才给予补助资金兑现。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2013年起,中央财政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2014年至2017年,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2018年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
一、法律援助政策
1.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2.援助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3.援助流程: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身份证明、申请表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15至2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4.咨询电话:0854-6220148 12348
二、公证政策
1.公证项目: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2.公证流程:申请公证—公证员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建立卷宗,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予以说明—材料完整无疑义拟稿批送,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的由当事人补充材料,材料不能补充或公证员调查后仍有疑义的不予办理并予以说明—当事人补足材料后拟稿送批—审批人审批—出具公证书。
3.咨询电话:0854-6533633
2018年惠水县教育惠民政策明白卡 | ||||||
教育阶段 |
项目 |
标准 |
范围 |
备注 |
办理流程 |
申报材料 |
义务教育 |
农村 |
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
不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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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改善计划补助:800元/生·年。 |
10个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3个地方试点县部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
不需 |
|
|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建档立卡户学生、易地扶贫搬迁子女全覆盖) |
需 |
1.开设“绿色通道,保障农村建档立卡学生无障碍入学,入学后经县扶贫局审核确定后予以资助。 2.学生申请 3.学校评审 4.校内公示 5.汇总上报 6.资金发放 7.上报备案 |
1.学生需认真填写《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 |
2018年惠水县教育惠民政策明白卡 | ||||||
教育阶段 |
项目 |
标准 |
范围 |
备注 |
办理流程 |
申报材料 |
高中教育 |
普通 |
高中助学金:2000元/生·年; 5.免学费:1600元/生·年。 |
经扶贫部门按“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审核后,进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全日制正式学籍(含民办学校)的在校农村贫困学生。【1、就读省内普通高中的,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2、就读省外普通高中的,由农村贫困学生(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
需 |
1.开设“绿色通道,保障农村建档立卡学生无障碍入学,入学后经县扶贫局审核确定后予以资助。 2.学生申请 3.学校评审 4.校内公示 5.汇总上报 6.资金发放 7.上报备案 |
1.学生本人认真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易地扶贫搬迁学生家庭需提供移民安置点移民子女身份确认证明。 3.提供家庭低保证明、孤儿证明、残疾证明、特供子女证明; 4.首次申请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学生资助卡或银行卡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的《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之后在当期学段内,不须再次提出申请材料。 |
易地扶贫搬迁子女资助 |
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 2.县级教育基金:2000元/生·年。 |
易地扶贫搬迁子女。(非建档立卡户) |
需 |
1.学生申请 2.学校评审 3.校内公示 4.汇总上报 5.资金发放 6.上报备案 |
2018年惠水县教育惠民政策明白卡 | ||||||
教育阶段 |
项目 |
标准 |
范围 |
备注 |
办理流程 |
申报材料 |
中职教育 |
中职 |
1.免学费: |
我省户籍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 |
需 |
1.开设“绿色通道,保障农村建档立卡学生无障碍入学,入学后经县扶贫局审核确定后予以资助; 2.学生申请 |
1、学生本人认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5.首次申请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资助卡或银行卡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的《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之后在当期学段内,不须再次提出申请材料。 |
2.国家助学金: |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的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县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城非农学生)。 |
需 | ||||
3.贵州省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 |
经扶贫部门按“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审核后,进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全日制正式学籍(含民办学校)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的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农村贫困学生。【1、就读省内中职的,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2、就读省外中职的,由农村贫困学生(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技工学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提出申请。】 |
需 |
2018年惠水县教育惠民政策明白卡 | ||||||
教育阶段 |
项目 |
标准 |
范围 |
备注 |
办理流程 |
申报材料 |
大学教育 |
普通 |
1.贵州省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 |
1.经扶贫部门按“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审核后,进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普通高校(含民办)本专科(高职)的农村贫困学生【1、就读省内高校的,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2、就读省外高校的,由农村贫困学生(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技工学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提出申请】;2.不含研究生;3.我县户籍在县外就读、在县外高考录取普通高校建档立卡户学生在当年8月20日前到教育局资助中心报备,享受同等资助政策。 |
需 |
1.学生申请 2.信息审核 3.汇总上报 4.信息平台公示 5.资金发放 6.家长签字 |
首次申请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涉农补贴”一卡通(一折通)”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的《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之后在当期学段内,只须按学年提交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即予以资助,不再提交其它资料。 |
生源地 |
本专科不超过8000元/生·年,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区、市、特区)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①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④家庭直系亲属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需具备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力;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⑦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⑨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⑩其他贫困家庭。(建档立卡户学生全覆盖) |
需 |
1.网上答题及申请; 2.提供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办进行审核及办理。 |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 4.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大学出具的相关学费证明; 6.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无需提供家庭情况调查表). |
一、户籍管理惠民政策:1、对居民新立户(包括分户另立户、迁入新立户)等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征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的,按照相关规定收取6元工本费;2、对居民首次申领或公安派出所首次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免征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丢失、损坏和过期失效需重新补办按相关规定,收取3元工本费。
二、流动人口管理: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不收费。
一、小天使基金资助
1、资助条件:小天使基金资助对象为0-14周岁、具有中国国籍的家庭贫困的白血病儿童。
2、办理流程: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红十字会填报申请资料→县级红十字会审核→报州级红十字会审核→报省级红十字会审核后,统一上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办公室终审(申请表的递交并不代表一定能获得资助,申请资料一经递交不予退回)→中国红基会通过省级红十字会寄发《资助告知书》→中国红基会完成资助资料终审后,通过省级红十字会将资助款转拨至申请人账户或直接拨至申请人救治定点医院。
二、天使阳光基金资助
1、资助条件:天使阳光基金资助对象为0-14岁具有中国国籍的家庭贫困,未手术治疗的先天性心脏病儿童。
2、办理流程: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红十字会填报申请资料→县级红十字会审核→报州级红十字会审核→报省级红十字会审核后,统一上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办公室终审(申请表的递交并不代表一定能获得资助,申请资料一经递交不予退回)→中国红基会通过省级红十字会寄发《资助告知书》→中国红基会通过省级红十字会将资助款转拨至申请人账户或直接拨至申请人救治定点医院。
注:以上资助项目实行一次性资助原则,即除定向捐助对象外,原则上每个申请人只安排一次资助。
一、易地扶贫搬迁:
(一)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应满足的总条件
1、迁出地区域认定条件:生存环境差、人地矛盾突出、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地方;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地方;距城镇和交通干道较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难以延伸的地方;贫困发生率高、扶贫成本高的地方;地质灾害多发、安全隐患较大的地方。
2、搬迁家庭个体认定条件: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劳动生产难以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活在地质灾害多发区、隐患区,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险和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3、零星搬迁户认定条件:须同时满足搬迁区域条件和搬迁家庭个体两个条件,即是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好一方人的地方的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否则不能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4、政策条件:已享受生态移民搬迁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条件;已享受了2016年以前危房改造政策,但仍然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的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可以作为申请搬迁对象。
5、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贫困发生率50%以上、50户以下的自然村寨优先实施整体搬迁。
(二)搬迁对象标准
1、 已进入规划并标识进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 在搬迁前脱贫的是否可作为搬迁对象?
通过精准识别已经进入规划,并作为“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搬迁前标识为脱贫的,可继续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其他未作为“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的贫困人口已标识为脱贫的,不纳入搬迁范围。需要强调,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在未搬迁入住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前, 原则上不得列为脱贫人口 。
2、 2016年以前已享受过扶贫生态移民政策或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是否可以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已享受过2012-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政策及此前已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人口,不得纳入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符合易地扶贫搬迁迁出地区域条件和搬迁家庭个体条件的2016年(不合2016年) 以前农村危房改造户,可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按照相关认定程序办理;同时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在规划、 政策等方面的街接,凡是已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农户,不再实施农危改项目,避免造成国家投资浪费。
3、 家庭人口发生变化、 实际人口与户籍人口不符(含婚进、婚出、新生、漏登、入伍、就学、服刑、死亡等)如何确定?
搬迁对象确定以签订搬迁协议时家庭户籍人口为基准。 搬迁协议签订前实际人口与户籍人口不符的,对婚进、新生、漏登人口,先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完成户籍办理, 再由扶资部门按照贫困人口识别认定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 然后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因入伍、 就学户籍迁出的人口,搬迁协议签订时仍在服义务兵役、就学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退役或已毕业,户籍未迁回原居住地的,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搬迁协议签订时已婚出人口 (不论户籍是否迁出 ) 和服刑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婚进、新生等新增人口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至分房发钥匙入住期间婚出人口、 死亡人口可不子核减。
4、 已在原居住地外购买、 修建住房的农户和实际从事农业生产、 居住在农村的非农户口人员可否纳入投迁范围?
已在原居住地外购买、修建住房的农户,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实际从事农业生产、 居住在农村的非农户口人员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
5、 家庭成员中既有贫困人口又有非贫困人口如何处理?
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经扶贫部门按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并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扶贫部门未认定为贫困人口的,原则上不将此类农户作为零星搬迁对象,整寨搬迁的,可将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作为同步搬迁人口。
6、村干部、临时聘用的材警、护林员、计生员、材医、代课教师、善医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等和其他同步搬迁人口中的“四有”人员能否享受同步搬迁政策?
村干部、临时聘用的村警、护林员、计生员、村医、代课教师、兽医员、公益性岗位等人员根据换贫部门界定分类享受建档立卡或享受同步搬迁政策。
有车、有工商注册登记的,属整村(寨)搬迁范围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但已在外购置商品房的除外。
同步搬迁家庭中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但家庭成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同搬迁政策 。
另外,计划搬迁贫困农户签订搬迁协议至分房发钥匙入住期间,有家庭成员通过考试录用等成为在编公职人员的,本人不享受政策,家庭其他成员根据扶贫部门界定分类享受建档立卡或享受同步搬过政策 。
在属地扶贫部门进行对象识别认定时,对象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中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造成误评的,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7、无人照顾的基集老人、孤儿能否选择与子侄、叔伯一同搬迁?
原则上,无入照顾的孤寡老人、孤儿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应纳入民政兜底扶持,但如双方均符合搬迁条件,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赡养、抚养协议,经村、组同意报乡人民政府审定后可一同搬迁。
8、搬迁对象是否可以并户 (与父母实际共同居住但已分户)或分产(兄弟二人均已组建家庭但户籍在一起)搬迁?
家庭成员已分户、但实际共同居住且均为贫困人口的,可并户搬迁,但需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合户登记。如其中一方为非资困人口,不得并户搬迁。在人均住房面积不超标的前提下, 家庭成员较多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生活可以不互相依靠的家庭成员可按小家庭分户搬迁,但需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登记。
9 .自然村赛整体搬迁村寨人口是否需要全部搬迁?
易地扶贫搬迁坚持自愿原则,不搞强迫搬迁。对列入整体搬迁村寨,原则上搬迁率不低于70%。对不愿意搬迁的农户,不强迫搬迁,但农户应签订放弃搬迁承诺书。
(三)工程建设管理
10、 住房面积是接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计算?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城镇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农村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入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在没有超出辞众自筹标准的前提下, 可按套内面积计算。
11、住房装修有关问题?
在保证住房建设资金需求和不增加搬迁农户负担前提下,政府统建房屋建议统一简装修,并在住房建设中统一招标明确, 一并打入住房建设成本;简装修至少包括厨房、卫生间具备基本功能,墙面粉刷和地砖铺设,原则上成本控制在每平方米300元以内。
(四)资金使用管理
12、 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费用能否从工程投资中列支?
建设征地、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地质勘查、招投标等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以及工程监理、决算审计费用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不能从政府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13、县内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费用能否县内统筹使用?
安置点结余配套基础设施费用原则上不能调剂用于其他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有节余的,在搬迁完成后可用于安置点后续发展资金、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搬迁群众公共支出和后续发展。
(五)旧房拆除
14、旧房拆除土地复垦实施主体?
依据《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实施意见》,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项目启动资金(搬迁农户拆旧房奖励和复垦宅基地补贴),由贵州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和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筹措,预安排到县,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按要求组织完成搬迁户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鼓励搬迂户积极参与,对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完成旧宅基地复垦的,按人均0.3万元进行补贴。
l5、 有保护价值的村落能否不拆除旧房?
凡纳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自然村赛、 国家民委和贵州省命名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或其它具有保护价值或旅游开发价值的村落,由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可不拆除,但要签订相关协议,收归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作为公共资产进行管理、使用和保护。
l6、无房户能否享受旧房拆除奖励?
搬迁对象中的无房户不给子旧房拆除奖励, 由地方政府先行从住房投资中列支相应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待搬迁对象稳定脱贫后可按旧房拆除奖励标准补足差额后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搬迁对象签订搬迁协议后, 将旧房出售或转让给他人,导致旧房不能拆除的,不得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17、几户共同居住的房屋(一户搬迁,其他未搬迁) 旧房如何拆除?
几户共同居住但未整体搬迂的, 拆除搬迁户旧房会影响其他未搬迁户安全居住的,可以不拆除搬迁户旧房,同时搬迁户也不得享受旧房拆除奖励,搬迁户对应拆旧房奖励的建房资金,经签定相关协议,由地方政府先行从住房投资中列支相应资金用于住房建设, 待搬迁户稳定脱贫后补足相应资金后办理房屋相关手续 。
18、搬迁对象在原居住地有两处或多处住房,旧房拆除如何处理?
搬迁对象搬迁后,搬迁对象原居住地所有住房应全部拆除并及时开展宅基地复垦工作。对搬迁后拒不拆除旧房的,取消易地扶贫搬迁资格。
(六)产权手续如何办理
根据省文件要求,2020年办理搬迁群众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证。
(七)搬迁后原有土地如何处理
搬迁后。1、对整寨搬迁迁出点的“三块地”进行盘活(耕地、林地、宅基地),先进行确权到户,原有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权益不变;原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不变;根据群众自愿,可以用土地入股分红,即移民迁出后土地由县移民后续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经营,并按300-400元每亩(旱地300元,水田400元)的标准固定分红给搬迁群众,产生收益后群众还可享受10—20%的产业发展红利。目的是深化“三变”改革,引导和鼓励搬迁农户用原有土地入股,结合农业开发、退耕还林和产业扶贫政策,通过合作社等组织方式,对原有承包地和复垦增加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种植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的经果林、茶叶、中药材等,实现搬迁贫困农户多渠道最大限度增收,进而达到致富与生态恢复双赢。
2、对零星搬迁户迁出点的“三块地”进行盘活(耕地、林地、宅基地),先进行确权到户,原有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权益不变;原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不变;移民迁出后土地由县移民后续发展有限公司统一按300-400元每亩(旱地300元,水田400元)的标准固定分红给搬迁群众,由所在的镇办统一经营。
(八)搬迁后后续如何保障
1、用“微田园”或城市规划区的相关农业产业解决50多岁以上的老年人和部分无文化和技能特长的农户就业,提供多方生存门路,避免产生不能适应企业用工需求,双向选择存在短期难以调和的矛盾。
2、加大后续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深化“三变”改革,盘活“三块地”,发挥土地入股分红的增收功效。
3、加大工业企业和农业产业的扶持及下游产业的培育,以满足移民迁入就业的需要。
4、给移民合理的生活过渡,让其逐步转型。
(九)户口如何办理
移民搬迁入住后,由迁入地公安部门牵头,入住处的新居委会配合,对已搬迁入住的人口信息进行入户核实,以实际搬迁入住的人口更办新户口,并确保可享受原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不变。
(十)“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享受哪些补助和奖励等政策
1、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同步搬迁的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1.5万元。上述资金用于政府统建安置房。
鳏寡孤独残(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等特困户先由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民政供养服务机构不能安置的,再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十一)易地扶贫搬迁有哪些基本要求
1、政府主导,群众自愿。
2、量力而行,保障基本。
3、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4、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光荣脱贫。
易地扶贫搬迁的目的是脱贫,能否如期脱贫致富除了政府适度帮助外,主要靠搬迁对象自力更生、勤奋劳动,政府提供最基本的搬迁住房补助和一定的医疗教育、劳动就业、最低生活兜底保障等,对具有劳动能力而又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人各镇办和扶贫包保人员须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十二)2018年(2017年新增量)认定标准
1、结合金省即将实施的“组组通硬化公路”大决战,以“不通即搬”为基本原则,合理放宽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准入条件,对符合下列四个类别条件,需要搬迁的困难群众进行调查核实。
(1)全省2760个深度贫困村、20个极贫乡镇其他贫困村和14个深度贫困县非极贫乡镇其他贫困村适当放宽搬迁准入条件,对居住在生产发展条件较差村寨的困难群众,愿意搬迁的纳入新增搬迁人口进行调查核实。
(2) 50户以下(含50户)、通硬化公路和其他基础设施困难大、成本高的自然村寨不受贫困发生率50%以上条件限制,全部纳入村组(寨)整体搬迁进行调查核实。
(3)对居住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或者其他主体功能不能开发的困难村寨,可以纳入整村组(寨)搬迁进行调查核实。
(4)对2017年因洪游、滑坡、泥石流等自然文害导致房屋损毁无安全稳定住房居住的困难群众一并纳入搬迁进行调查核实。按以上四个类别调查核实的新增搬迁人口,接照不重叠、不交叉,结果清新、准确的原则,依次按(1)(2)(3)(4)类别优先级次进行结果统计,即凡符合第(1)类别深度贫困村、极贫乡镇其他贫困村和深度贫困县非极贫乡镇其他贫困村的, 调查核实的新增搬迁人口分别按深度贫困村、极贫乡镇其他贫困村、深度贫困县非极贫乡镇其他贫困村进行归类统计,不再统计为第(2) (3) (4)类别。以此类推,只有不是第(1)类符合第(2)类的新增搬迁人口,核实结果归类统计为第(2)类;只有不是第(1)(2)类符合第(3)类的新增搬迁人口,核实结果才归类统计为第(3)类;只有不是第(1) (2)(3)类的新增搬迁人口,核实结果才归类统计为第(4)类。
对子50户以下不通硬化公路的村组(寨)整体搬迁的,以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脱贫攻坚农村公路 “组组通”大决战项目库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7】138号)要求,由交通部门提供的需搬迁2051个村组数据和前期移民部门初步统计的835个新增搬迁村组数据为基础进行核实,可以不受贫困发生率的限制,但必须整组整寨核实核准,做到应搬尽搬。
所有新增人口必须是农村贫困人口或低收入困难人口,凡是已迁居城镇的家庭、财政政供养公职人员家庭、工商业厂(店)主家庭、有四轮及以上机动车辆的家庭、已享受扶贫生态移民搬迁的家庭等一律不作为新增搬迁人口纳入统计。已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人口, 不作为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
教育精准扶贫享受对象: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及民政部门确认的参战退役军人子女。
二、水库移民:
1、安置方式: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进行安置。
2、补偿标准:根据国家大中型水库搬迁当期标准进行补偿。
三、后期扶持: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主要是给予水库搬迁农户生产生活补助,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申请项目待州级报批下达后,方可实施。
万户小老板工程补贴:
1、补贴对象:在我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业主(工商部门出具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社区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创业情况证明视同营业执照)。
2、补贴标准:5000-50000元
3、政策依据:根据省中小企业局《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2014年项目申请指南》文件精神,申报万户小老板项目。
4、补贴申报流程:
(1)到县工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填报填报小老板情况表;(2)提交相关资料;(3)签订相关协议
5、申报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生产经营场所、设施、产品照片各一张;(5)与工信局签订小老板创业协议承诺书;(6)填报小老板情况表;(7)其他证明材料(本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咨询电话:0854-6226735
一、“一折(卡)通”:“一折(卡)通”是财政部门为享受补贴的农户在农村信用社专门开立的用于农民补贴的存折或银行卡账户,信用社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补贴清册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民账户上。我县粮食直补、良种补贴(水稻、油菜、小麦、玉米)、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农村低保补助等都纳入“一折(卡)通”管理发放。
二、种粮直接补贴:
1、粮食直补。从2004年起,中央财政在全国范围内将补贴在粮食流通环节的粮食风险基金拿出一部分直接补贴给种粮农民,建立粮食直补机制。补贴标准:每百公斤计税常年产量补贴1.06元。
2、农资综合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是中央财政从2006年开始对种粮农民的化肥、农药、饲料等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的综合直补。补贴标准:每百公斤计税常年产量补贴35.51元。
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农村信用社直接将资金拨付到农户“一折(卡)通”账户上。
三、良种补贴:为提高良种覆盖率和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增加农民收入,从2002年开始,中央财政对选用良种并配套使用良法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年每亩水稻补贴15元、油菜补贴10元、小麦补贴10元、玉米补贴10元。补贴资金通过 “一折(卡)通” 直接补贴到农户手中。
四、农机具购置补贴:为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高效,农民节本增收,农村经济增长,从2004年开始,国家出台了对农民购置农机具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购机总价的30%,补贴资金通过“一折(卡)通” 将资金拨付到农户的账户上。补贴实行定额补助,补贴对象可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
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政策:
1.惠民对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的车辆业主或企业。
2.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可到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2)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4)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5)9cm× 6.2cm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2张(可自行拍照或由我单位工作人员免费拍照)。
(6)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单(惠水县爬头寨检测站内评定)。
(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8) 营运客车、12吨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9) 保险大单复印件。
(10) 总质量3500千克以上的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合格材料。
(11)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3.收费标准:不收费
一、摆设临时摊位
1、惠民对象:年龄偏大、家庭收入低、身有残疾的,生活难以得到保障,需要摆设临时摊位谋生的困难家庭人员。
2、惠民内容:①在不影响市容市貌卫生环境前提下,对上述困难家庭人员,综合其家庭情况,摆摊物品性质等,合理安置一定区域摆设摊位摊点;②费用方面:自2012年起对城市占道经营摊位已取消任何摊位费用,在城区规划安置的流动摊位摆设区域内摆摊设点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垃圾处理费征收
1、收费标准:城镇居民为15元/年·人,每年由环卫站收费人员上门收取。
2、惠民内容:①五类人群可免征:对五保户、老红军、烈属、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准后,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②对下岗失业人员减半征收。
一、新农合参合
1、新农合一年一缴费,参合患者只有缴费并且整户参合方能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缴费,城中村的村民、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搬迁移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
2、个人缴费标准:2017、2018年度120元/人,2019年度150元/人。
二、合医卡管理
1.合医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借卡造成新农合资金损失的,取消当年新农合报销资格。
2.合医卡遗失补办程序:到当地政府出具遗失证明 --到户口所属地信用社补办卡。
三、新农合补偿
1.新农合实行门诊统筹补偿+住院统筹补偿+重大疾病保障+大病保险相结合的补偿模式。每个参合患者普通门诊和普通住院医药费用年累计最高补偿支付限额为30万元。
2.参加新农合的患者,当年参合的看病费用当年报销,外出务工人员次年继续参加新农合的,在外就医的医药费用可按次年规定报销,报销时限可延长至次年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到县外非我县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不予报销。
4.门诊统筹报账流程
(1)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持新农合卡、户口簿、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即看即报,当场减免。
(2)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州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持新农合卡、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就医发票、门诊病历、门诊费用明细单到县合医办报销。
5.住院统筹报账流程
(1)参合患者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持新农合参合卡、户口簿、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即看即报,当场减免。
(2)参合患者在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持新农合参合卡、户口簿、身份证、转诊证明办理入院,出院后直接在定点机构即看即报,当场减免,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患者按州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进行报销。急诊住院患者因特殊情况未携带上述资料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
(3)参合患者在州外务工地住院就医:持新农合参合卡、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外出务工证明到县合医办报销减免。
(4)对于因意外伤害在县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无论是经转诊或非经转诊的,参合患者自行全额结算医疗费用,持住院发票及完整病历资料回县合医办按照规定进行报销减免。
6.转院流程
(1)州内相互转诊不需要办理转院登记,即看即报。
(2)如需要转诊到州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必须经州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具转诊证明,提前到县合医办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出院时按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的报销比例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审批手续者,一律按照州外非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转诊登记由转出医疗机构负责办理申请,经县合医办审核后打印转诊同意单盖章生效。
7.重大疾病参合患者经转诊在省、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出院结账时按80%给予补偿,未经转诊的按非转诊报销比例30%给予补偿。
8.一般疾病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按下表标准报销补偿:
门诊统筹补偿 | ||||
定点医疗机构 |
州内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服务中心(站) |
州内县级医院、县(市)辖区内妇幼、计生服务机构 |
州内州级医院 |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州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补偿比例 |
60% |
50% |
40% |
30% |
注:县域内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民营医院,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 |
9.一般疾病住院统筹补偿:参合患者每次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时,首先扣除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和应自付的特殊医用材料费,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对剩余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用以次为单位按下表标准实行分级分段报销补偿,经转诊审批患者年度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未经转诊审批按次扣减。
一般性疾病住院补偿 | |||||
医疗机构 符合 报销范 围的医药 费用 |
州内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服务中心 |
州内县级医院、县(市)辖区内妇幼、计生服务机构 |
州内州级医院 |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外非营利性三级医院(经转诊) |
州外非营利性医院(非转诊) |
起付线 |
0 |
0 |
0 |
1000 |
2000 |
0-2000元(含) |
75% |
60% |
50% |
40% |
30% |
2001-8000元(含) |
80% |
70% |
60% |
50% |
30% |
8000元以上 |
85% |
80% |
70% |
60% |
30% |
注:县域内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民营医院,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 |
四、骗取新农合资金的法律责任
以各种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经查实,由管理机构责令退回骗取的新农合基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诈骗新农合基金数额3千元至1万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新农合基金数额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新农合基金数额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投诉举报
看病时需向医疗机构索要费用清单,如发现医疗机构报销不合理,乱收费、乱检查、乱开处方,可以向县合医办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854-4900078(6283208)
“惠民政策、项目、资金自动咨询短信平台”是利用《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中的项目和资金数据库,以及省纪委监察厅的专号“106391359”建立的,通过以下操作可以查询到相关惠民政策:
一、基本操作:按要求回复对应“行业数字”,接收到行业政策;回复“县名+村名”接收本村全部涉农项目信息。
二、“惠民平台”使用方法:
1、群众使用手机短信发送“99”到“106391359”,就可收到以下信息:欢迎使用“惠民政策、项目、资金自动咨询短信平台!”
2、回复“行业数字”获取行业政策:“01”财政、“02”发改、“03”水利、“04”林业、“05”文化、“06”农委、“07”教育、“08”旅游、“09”民政、“10”扶贫、“11”人社、“12”移民、“13”建设、“14”交通、“15”广电、“16”民宗、“17”环保、“18”国土、“19”供销、“20”烟草、“21”商务、“22”卫生、“23”获取计生政策。
3、回复“县名+村名”获取该村全部涉农项目资金信息。如:“惠水县惠明村”。
(备注:本明白卡内容只作简单宣传,不作为政策性依据,具体情况请咨询相关单位。)
一、变更公民民族成份
1、变更条件:(1)年满二十周岁以前,父母有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2)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其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中有一方是少数民族的;(3)公民收养其他民族的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其养父母中有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2、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二、民贸民品优惠政策
1、优惠对象:是指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实行的优惠政策。
2、优惠利率标准:在贵州省辖区内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放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优惠利率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
一、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成功创办微型企事业后,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15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二、微型企业最新政策:①放宽部分重点行业扶持条件:从事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和民族手工艺品加工行业,创业者实际货币投资额从10万元放宽为不低于3万元;带动就业人数从5人放宽为不得少于2人,且原则上按照每2万元实际投资额带动1名就业人员进行确定;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创业者实际货币投资额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②除六大重点行业外,各地可结合县域经济特点确定不超过两个行业为重点扶持行业(从事第一产业的除外)。③从省级财政安排的微型企业扶持资金中提取10%,并从已安排的相关专项经费筹集部分资金,通过担保再担保平台,建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三、计量惠民政策:县质监局每年都会选取某个时间段,对以下几类行业进行免费计量检定:诚信计量进超市、健康计量进医院、光明计量进眼镜店、服务计量进社区、关爱计量进校园、公平计量进餐饮。
四、微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免费办理: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的微型企业在办理代码证书申请、变更、换证、补证业务时提供相应资料可免除机构代码证办证工本费。
五、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惠民政策: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在用特种设备,提供相关材料可免费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
一、双拥工作惠民政策:
医疗机构实行6个优先优惠政策:复员退伍军人凭证件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
二、卫生惠民政策:
1、优先为“平安家庭”成员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2、孕产妇住院 优先办理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卡,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3、优先办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给予人均400元的补助。
4、优先为“平安家庭”办理合医报销。
5、免费办理和审验《公共场所服务卫生行政许可证》。
6、慢病防治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癫痫病人、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麻风病病人。
(2)医疗救助内容:对上述病人给予免费药物治疗。
三、计生惠民政策:
1.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1)一次性办证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5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低于10元。
(2)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
(3)农村已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到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有六项保障:
(1)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2)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3)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4)为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代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资金。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5)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
(6)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保障: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 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2000元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4800元特别扶助金 。
(2) 特别扶助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妻子须年满49周岁)。
(3)对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子女因故发生死亡且要求办理吻合手术的,免费为其办理吻合手术。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危房改造:对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中住房困难的家庭,民政、发改、扶贫办、计生、民宗、残联等部门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移民搬迁等安居工程时优先安排,确保每户补助资金在5000元以上,并根据各年指标计划安排分年度实施,力争五年内基本解决所有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的住房困难问题。
教育:(1)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2)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3)对就读高中的独子户每学年给予500元的奖励,独女户和二女绝育户每学年给予1200元的奖励;(4)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统招正式录取大学专科、大学本科院校和“211”工程院校的,由县招生办公室出具证明,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和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5)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住院分娩:凡政策内怀孕并在县医院、中医院、保健院和各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的,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资金中100%报销住院费。
一、粮食收购保护价
2015年中晚灿稻谷最低收购价格138元/50公斤。
二、油菜籽收购补贴政策 :
(一)企业补贴
补贴对象及条件。符合以下4个条件且纳入国家粮油统计年报的油菜籽加工企业均可作为补贴对象。
1、纳入2014年国家粮油工业年报统计的贵州省油菜籽加工企业;2、产品取得生产QS认证并在有效期内;3、省内日处理油料能力在30吨以上(含30吨)且油菜籽收购量不低于1000吨的油菜籽加工企业;4、近两年生产经营正常。(扩能技改暂停生产的视为生产经营正常),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补贴依据及标准
1、年加工菜籽油产量在2000吨(含2000吨)及以下的企业,对每个企业奖励20万元左右。
2、年加工菜籽油产量在2000-4000吨(含4000吨)的企业,对每个企业奖励30万元左右。
3、年加工菜籽油产量在4000-6000吨(含6000吨)的企业,对每个企业奖励40万元左右。
4、年加工菜籽油产量在6000吨以上的企业,对每个企业奖励50万元左右。
(二)油菜种植补贴
已按照2015年全省良种补贴面积724.5万亩测算,合并利用良种补贴发放“通道”,直接按标准发放到农户的“一卡通”上。
举报投诉电话:0854-6221047
一、良种补贴(咨询电话:6221048)
凡是种植农民(含国有农场的种植职工),每年每亩水稻补贴15元、油菜补贴10元、小麦补贴10元、玉米补贴10元,均采用“一折(卡)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种植农民手中。
二、农机补贴(咨询电话:6221021)
1、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43个小类104个品目和我省自选的11个品目。
2、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委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
3、补贴方式:2015-2017年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
4、办理农机补贴的流程:农户自行购买补贴机具—购机者向县农村工作局提出补贴申请—县农村工作局同意受理后出具购机补贴确认告知书—县农村工作局及财政局进行公示、核实工作—财政局进行资金兑现打到一卡通。
三、种植业保险(咨询电话:4901017)
1、种植业参保险种:水稻、小麦、玉米、油料作物(油菜)、马铃薯。
2、种植业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由于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低温、冻灾、旱灾、病虫害等直接造成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油菜)、马铃薯减产或绝收,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规定可申请赔偿。
3、保险及赔付标准:①农民朋友种植水稻,政府补贴19.5元/亩保险费,受灾时最高获得325元的损失赔付;②种植玉米只需承担4.8元/亩保险费,各级政府补贴19.2元/亩,受灾时最高获得400元的损失赔付;③种植小麦、油菜、马铃薯只需承担3.2元/亩保险费,各级政府补贴12.8元/亩,受灾时最高获得400元的损失赔付。
4、种植业保险的参保对象:种植农户、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5、出险的处理程序:发生保险责任损失后,48小时内拨打6221143或95518向保险公司报案→陪同保险公司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准备索赔材料→随时关注理赔公示结果→确认“一卡通”是否收到赔款。
四、能繁母猪保险 (咨询电话:6228871)
1、保险种类: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
2、保费标准:每头能繁母猪保费为60元,其中国家补助48元,个人缴费12元。
3、保险金额: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1000元。
4、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期限为一年。
5、主要保险责任:①火灾、爆炸;②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③山体滑坡、泥石流;④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⑤疾病。
6、投保理赔流程:当地兽医部门申请投保-交保费-打预防针-戴耳标-保险公司录入网络后保险生效-如在保险期内死亡-电话报保险公司-公司来人现场查勘-提供畜主身份证、银行卡、死猪及死猪耳标、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资料-保险公司审核-理赔款打到畜主银行卡上-理赔结束。
五、育肥猪保险 (咨询电话:6228871)
1、保险种类:指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品种,体重在20公斤以上,经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的育肥猪。
2、保费标准:每头育肥猪保费为30元,其中国家补助24元,个人缴费6元。
3、保险金额:每头保险育肥猪的保险金额500元。
4、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期限为半年。
5、主要保险责任:①疾病;②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③暴雨、风灾、冰雹、冻灾、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④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6、投保理赔流程:当地兽医部门申请投保-交保费-打预防针-戴耳标-保险公司录入网络后保险生效-如在保险期内死亡-电话报保险公司-公司来人现场查勘-提供畜主身份证、银行卡、死猪及死猪耳标、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资料-保险公司审核-理赔款打到畜主分行卡上-理赔结束。
一、法律援助政策
1.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2.援助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3.援助流程: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身份证明、申请表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15至2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4.咨询电话:0854-6220148 12348
二、公证政策
1.公证项目: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2.公证流程:申请公证—公证员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建立卷宗,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予以说明—材料完整无疑义拟稿批送,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的由当事人补充材料,材料不能补充或公证员调查后仍有疑义的不予办理并予以说明—当事人补足材料后拟稿送批—审批人审批—出具公证书。
3.咨询电话:0854-6533633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
1、贴息对象和范围
贴息对象:扶贫小额贷款发放的主要对象是扶贫主管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贴息范围:凡可以创收增收的项目均可申请贴息。
2、扶持方式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基准利率标准给予贴息补助。
3、贴息计算
贴息补助按年度进行结算。贷款期限小于1年的,据实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年度分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对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一、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1.保障对象: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包括新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在城市有稳定收入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等。进城务工人员、复员退伍人员、优抚对象、残疾人、见义勇为等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保障。
2.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售)、租赁补贴。
3.保障标准:实物配租的单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租赁补贴根据我县政府公布的标准发放。
4.申请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到工作所在街道社区或直接向单位进行申请,由社区或工作单位统计上报住房保障部门(县住房保障局),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纳入保障。
二、农村危房改造
1、改造对象:改造对象为全县2013年农村危房摸底时统计在册的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家庭。
2、补助标准: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23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85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7万元;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23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7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65万元;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23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7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65万元;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83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7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65万元。
一、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了解税收惠民政策。
二、查询和咨询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登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法规查询网址http://www.gz-l-tax.gov.cn/xxgk/sszcfg/或拨打纳税服务电话12366。同时可以关注“贵州地税”的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
三、 国税局门户网站上开设了纳税服务专栏,专栏下设了税收法规库查询功能,纳税人只需登录http://www.chinatax.gov.cn/ 就可以查询到所需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可申请加入QQ群(账号:152329997)便可与惠水县国税局干部开展在线交流,一对一辅导纳税人尽快掌握办税实务。
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优惠对象为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和五保户。
一、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2015年惠水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580元/年/人,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40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三、城乡医疗救助:①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家庭生活困难在校大学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②申请医疗救助程序: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四、临时救助: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五、优抚对象申报: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持兵役档案资料复印件、户口、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填表(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逐级上报。
六、优抚经费发放:优抚对象本人提供当地信合账户,由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打入优抚对象本人账户。
七、优抚医疗补助:农村优抚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民政补助部份在所就医院进行直补;城镇优抚对象和县外就医的城乡优抚对象凭有关票据资料到民政局审请。民政部门按月结算所补资金直接打入个人账户。
一、提取公积金服务
(一)自行提取办理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4)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服务对象:本县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3、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3)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原房屋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及支付费用凭证;(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明;(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近期还款明细账;(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无住房登记证明;(7)退休的,提供本人退休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10)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11)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身份证;(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二)委托提取办理
1、服务对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我中心及所属各个管理机构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
2、办理要件:1.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一份。有多个委托人时,还应提供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复印件一份;3.委托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4.约定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存折(卡)复印件一份;以上资料复印件均用A4纸,同时带上原件以备审核。
3、办理流程:持相关资料到缴存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进行申请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人为多人的,应当同时到场签订《委托协议》--受理委托提取还贷申请的管理机构负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审批--《委托协议》自签订之日的次月起执行。
二、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1、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服务对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本县且住房公积金缴存在黔南州范围内的职工。
3、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5)购买新建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6)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协议)、契税完税凭证、销售不动产发票、二手房估价报告;(7)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工程概预算;(8)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土地权属证明。
4、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州中心信贷科或县(市)管理部审核—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二)提前还贷
1、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2、办理要件:提前还贷申请表(到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
3、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购房惠民政策
(一)根据黔南公积金通[2015]31号文件,将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上市发售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全部调整为不低于20%,取消原90㎡以上首付30%的规定。
(二)对已经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相应调整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1)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二手房”,房龄低于10年(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房龄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2)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二手房”,房龄低于10年(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房龄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3)购买房龄超过20年“二手房”的,仍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首付款执行比例适用于因购房提取业务。
一、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一)贷款申请对象
1、惠水县户籍(夫妻双方一方为惠水县户籍),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①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②复员退役军人;③就业困难人员;④应届大、中专毕业生;⑤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⑥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⑦刑释解教人员。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所需材料
申请人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A4纸、一式三份):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未婚人员出具未婚证明)复印件;
4、户口复印件(第一页、户主页、本人页);
5、《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员证》、《自谋职业证》、《大学生毕业证》、失地证明、返乡创业证明、微型企业等证件中的其中一种证件复印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税务登记复印件;
8、场地经营证明;
9、创业项目计划书;
10、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反担保人个人资信证明。
注:政策咨询电话0854-6228375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县城镇户籍人员,城镇常住人员且有就业愿望的以下各类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5、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各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二)所需材料
1、本人二代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3、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二张(1寸一张、2寸一张);
4、本人自书的办证申请1份;
5、户口簿复印件1份(户主页和登记本人信息页);
6、诚信计生证明材料1份;
第一类人员需呈报毕业证复印件及肄业证明1份;第二类人员需呈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份;第三类人员需呈报工商出示的相关证明;第四类人员需呈报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证明;第五类人员需呈报军人退出现役的并未被统一安置的相关证明;第六类人员需呈报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相关证明;第七类人员需呈报常住地的居住(暂住)证明登记;
注:政策咨询电话0854-6228375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一)办理对象
具有惠水县城镇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就业局)申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认定为就业困难援助对象的就业人员。
1、持《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经过年审,并登记为“灵活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
2、年龄要求:男性年满50岁以上,女性年满40岁以上。
3、受理时间: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到村、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或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咨询办理。
(二)申请材料
申请者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惠水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惠水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份)
2、《贵州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表》(2份)
3、灵活就业公示原件2张,需加盖村、居委会(社区)或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章。
4、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5、《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6、工商银行开户(银行卡)复印件(2份)
7、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8、申请人本户口簿复印件
9、社区或镇(街道办)出具的现场核实相片(2张)
注:政策咨询电话0854-6228375
四、领取失业金
(一)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二)所需材料
1、《惠水县就业局求职推荐表》一式2份;
2、《贵州省失业人员培训申请表》1份;
3、《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填写)1份;
4、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证明)或其他失业证明原件或彩印件1份;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页;
6、户口簿复印件1份(户主页和登记本人信息页);
7、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相片3张(公益性岗位4张);
注:政策咨询电话0854-6228375
五、职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对象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男性年龄在16周岁到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
(二)培训时间
1、技能培训
①“两后生”预备制培训时间为6-12个月;
②订单和定向培训时间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合理确定;
③其他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2、创业培训
①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3天,集中培训学时24课时;
②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10天,集中培训学时80课时;
③IYB(改善你的企业)、EYB(扩大你的企业)培训5天,集中培训学时40课时。
注:政策咨询电话0854-6226625
六、求职登记
(一)申请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并能从事劳动的劳动者
(二)所需材料
1、《惠水县就业局求职推荐表》1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需本人信息页);
3、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相片1张。
注:政策咨询电话0854-6228375
七、企业用工招聘
(一)申请对象
惠水县境内外在法律、行政法规范围内开展正当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
(二)所需材料
1、本地企业招聘: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有最新年检记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②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③招聘简章。
2、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招聘:①营业执照副本(有
最新年检记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④招聘简章。
3、县外企业、单位招聘:①营业执照副本(有最新年检记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②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③企业、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招聘介绍信;④招聘简章
注:政策咨询电话0854-6221375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对象
惠水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教学校学生)、具有惠水县城镇户籍的未在校的18周岁以下的城镇少年儿童和其他具有惠水县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参保登记
居民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一寸免冠照片2张、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登记表》;
学生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学生需持一寸免冠照片2张、户口簿复印件)。
特殊困难居民参保时还需要提供的资料:
①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办理申报登记,应提供有效低保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③重度残疾学生儿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④“三无人员”办理申报登记时,应提供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3、缴费标准
①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每人每年按420元的标准筹集。家庭缴纳40元,政府补助380元。其中对属于重度残疾、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少年儿童,家庭缴纳10元,政府补助410元。
②其他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440元的标准筹集。家庭缴纳120元,政府补助380元。其中对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家庭缴纳10元,政府补助490元。
③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以上标准将严格按照省州有关文件精神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报销程序可到县社保局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854—6226155。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缴费一次。
2、按年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对于重度残疾人,县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
3、缴费人员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截至2012年7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截至2012年7月1日前,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截至2012年7月1日前,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7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咨询电话:0854—6226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