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惠水县委员会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惠水县委员会 | 在岗西部计划志愿者 | 志愿者生活补贴2200元/人/月(含志愿者社保个人缴纳部分),根据服务县艰苦地区类型不同每月发放0-365元不等的艰苦地区补贴;志愿者交通补贴平均800元/人/年(各县级项目办按照志愿者服务地距离家庭住址的里程数,制定合理公平的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并落地实施)。志愿者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第十三个月生活补贴1519元。当年度新招募志愿者服务期满6个月发放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 | 省、市、县每年纳入预算,县级项目办具体核算,每月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1.黔人社厅通 〔2012〕356号 关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 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有关保障事宜的通知; 2.中青联发〔2015〕37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黔青联发〔2016〕2号 《关于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执行方式调整的通知》; 4.黔财行〔2022〕2号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贵州省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1.黔人社厅通 〔2012〕356号 关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 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有关保障事宜的通知.doc
2.中青联发〔2015〕37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doc
3.黔青联发〔2016〕2号 《关于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执行方式调整的通知》.doc
4.黔财行〔2022〕2号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贵州省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
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在任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 |
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需符合黔组发〔2017〕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根据任职年限等给予的相应生活补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每年底前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
惠水县民政局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制表时间: | 20240115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惠水县民政局 | 农村低保家庭 |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3年4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为6072元/年。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黔府发〔2015〕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docx 2.黔民发〔2021〕15号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docx 3.黔民发〔2023〕5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
2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家庭 |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为713元/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黔府发〔2015〕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docx 2.黔民发〔2021〕15号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docx 3.黔民发〔2023〕5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 |
3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标准为938元/人/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黔府发〔2017〕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2.黔民发〔2021〕8号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docx 3.黔民发〔2023〕5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 |
4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 2022年6月起,标准为450元/人/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救济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
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持证残疾人 | 一级110元/人/月、二级90元/人/月 | 申请(本人自愿)→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残联)→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10日前 |
1.黔府发〔2016〕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2.黔南府办发〔2016〕15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3.惠府办发〔2016〕192号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4.黔民发〔2023〕6号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 |
6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年满100周岁,具有惠水县户籍的老年人 | 从2023年7月1日起,省级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黔财社〔2022〕125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百岁老人生活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2.黔民发〔2023〕6号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 |
7 |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 具有惠水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 (一)80-89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50元; (二)90-99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三)100 周岁以上(含 100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 200 元。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黔南民发〔2022〕13号 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2.惠民政【2023】6号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惠水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 |
8 | 孤儿助学金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资助时限为在校就读期间,资助金额1万元/人/年。 | 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审核(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 | ||
9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 从2023年4月1日起,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300元/人/月,明确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黔民发〔2023〕5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 |
10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社会散居孤儿 | 从2023年4月1日起,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300元/人/月,明确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黔民发〔2023〕5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docx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贵州省教育厅 |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县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 |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 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一)省内学校:秋季学期开学时,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查询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名单,组织首次申请的学生填写《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并收集学生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之后在当期学段内,以及原来已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政策的脱贫家庭学生,不须再次提出申请材料。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即按学年给予资助。(二)省外学校:每年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脱贫家庭学生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 | 一年两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原则上在该受理学期内。 | 1.黔教助发[2017]92号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2.黔财教发[2022]114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黔财教[2022]114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黔教助发【2017】92号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pdf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
惠水县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 |
1.应急生活救助。一是对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二是对住房未受严重破坏、不需转移安置,但灾后应急期间吃穿用等生临时困难,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家属发放抚慰金。救助标准为每位因灾死亡(失踪)人员2万元。3.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可根据灾情发展、受灾人员实际困难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4.过渡期生活救助。对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生活救助阶段结束后、住房恢复重建完成前基本生活困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5.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居民住房因灾倒塌或不同程度损坏,经审核确认需恢复重建的,对房屋所有人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补助标准为住房因灾倒塌(含严重损坏)每户2万元。住房一般损坏每户小于等于2万元。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为当年冬季到次年春季(12月至次年5月),因灾造成临时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口粮补助每人150元。 |
(一)应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由受灾人员提出或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排查核实后,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按救助项目通过“一卡通”方法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照“户报、村评、镇(街道)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1.户报。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2.村评(核)。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对象民主评议(核实)后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核实)意见、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等材料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3.镇(街道)审。镇(街道)审核通过上报材料后,制定救助对象花名册并公示不少于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材料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4.县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黔应急〔2021〕25号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 |
附件1 | ||||||||
惠水县民政局部门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制表时间: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惠水县民政局 | 农村低保对象 | 5280元/人/年 | 对象申请;镇(街道)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初审、公示;县民政局确认 | 一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1〕15 、《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南财社【2022】115号) |
2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对象 | 660元/人/月 | 对象申请;镇(街道)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初审、公示;县民政局确认 | 一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1〕15 、《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南财社【2022】115号) | |
3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 938元/人/月 | 对象申请;镇(街道)受理、初审、公示;县民政局确认 | 一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黔民发〔2021〕8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南财社【2022】115号 | |
4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 | 一级90元/人/月 二级70元/人/月 |
对象申请;镇(街道)受理、审查;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定 | 一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南财社【2022】115号 | |
5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 450元/人/月 | 对象申请,原工作单位证明;镇(街道)核实;县民政局审定 | 一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提高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黔南民函〔2022〕56号) 、《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南财社【2022】115号 | |
6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100岁以上高龄老人 | 200元/人/月 | 对象申请;镇(街道)初审、公示、复审;县民政局审批 | 一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惠水县80周岁以上非财政供养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实施方案》(惠府办发【2014】84号)、《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南财社【2022】115号 | |
7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惠水县民政局 | 在册孤儿 | 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7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200元/月,新标准从2022年4月1起执行。 | 孤儿生活专项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匹配70%、州县匹配30%的标准纳入预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贵州省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黔民发[2022] 5号) |
8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 | 在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即: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700元/月,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200元/月。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专项资金,中央、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的供养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号前 | 《贵州省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黔民发[2022] 5号) | |
9 | 孤儿助学金 | 18周岁以上在校就读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在册孤儿 | 资助时限为在校就读期间,资助金额:1 万元/人/年。 | 孤儿助学专项资金,由民政部利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定期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 | 《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19〕91 号) |
根据《省财政厅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省级目录>的通知》(黔财基〔2022〕20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黔财基函〔2022〕9号)、《惠水县财政局关于开展制定及公布2023年度惠民惠农政策补贴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惠水县教育局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及相关补贴制度文件予以公示。
惠水县教育局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制表时间:2023年1月16日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贵州省教育厅 |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县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 |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一)省内学校:秋季学期开学时,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查询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名单,组织首次申请的学生填写《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并收集学生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之后在当期学段内,以及原来已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政策的脱贫家庭学生,不须再次提出申请材料。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即按学年给予资助。(二)省外学校:每年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脱贫家庭学生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 | 一年两次 | 省内学校就读发放时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省外学校就读发放时间:原则上在受理学期内。 |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2】4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发【2022】114号) |
附件:1.黔教发[2022]4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2.黔财教〔2022〕114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
惠水县教育局
2023年1月16日
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
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在任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 |
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需符合黔组发〔2017〕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根据任职年限等给予的相应生活补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每年底前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 |
黔组发〔2017〕1号 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doc
黔财基〔2021〕1号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制表时间:2023年1月12日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 46.18元/亩 |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一年一次 | 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的6个月内 | 1.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2〕220号);2.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3.省财政厅等十九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基〔2021〕9号)。 |
2 | 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按省级农机补贴定额标准发放 | 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购机者自主向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后,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采取现场核验和电话核验两种方式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汇总,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按申请发放 |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1.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1〕17号)。2.惠水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惠农发(2021)43号)。3.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2〕216号) | |
3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种粮农户 | 根据中央及省级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结合本县各镇(街道)申报的实际种粮种类及面积总数测算补贴标准。 |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常规一年一次,根据上级下达资金批次确定发放频次。 | 每年年底前 | 中央财政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补贴旨在适当弥补农资价格上涨增加的种粮成本支出,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积极政策信号,稳定市场价格预期。 | |
4 |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 | 全县新建(改造)户厕农户 | 1200元/户 | 由各镇(街道)组织所辖各村,开展农村户用卫生厕所需求情况摸底调查,由镇(街道)统一组织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一年一次 | 农户按照卫生厕所建设标准要求,自行建设或委托建设,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发放。 |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基〔2022〕8号) | |
5 | 村级防疫员工作补助 | 村级动物防疫员 | 600元/月/村 | 村防疫员与乡镇签订承包协议,乡镇评定工作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惠农社保卡集中统发到防疫员个人账户。 | 一年两次 | 上半年:6月30日前 下半年:12月30日前 按照每村每月600元补助核算,半年发一次。 | 1.动物防疫法;2.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21号 |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docx
2023023黔财农[2022]220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惠水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2023010黔财农[2022]216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pdf
惠农发(2021)43号 惠水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docx
省财政厅等十九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基〔2021〕9号).pdf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基2022+8号).pdf
附件2: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21号.pdf
一、“缓”——特困行业阶段性社会保险缓缴
政策范围: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单位,缓缴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缓缴养老保险费。
缓缴期限: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受理期限。符合缓缴政策的单位,已缴纳2022年4月费款的,可申请缓缴期限为2022年5月至7月;已缴纳2022年5月费款的,可申请缓缴期限为2022年6月至8月。
2.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受理期限。符合缓缴政策的单位,已缴纳2022年4月费款的,可从2022年5月起申请缓缴;已缴纳2022年5月费款的,可从2022年6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缓缴受理期限。2022年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纳,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申请方式:
企业(单位)通过参保地社保政务窗口或“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开通时间另行通知)申请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费缓缴,负责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无需申请缓缴。
补缴须知:
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企业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提前申报补缴。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咨询电话(惠水县社保局):0854-6226791
二、“降”——持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范围:
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
执行标准:
失业保险费率从1.5%降至1%,其中单位部分从1%降至0.7%,个人部分从0.5%降至0.3%。
政策时限: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办理流程:
免申即享。参保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时,社保经办机构自动降费率。
咨询电话(惠水县社保局):0854-6226791
三、“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范围:
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参保企业,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
政策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90%返还。
申领方式:
免申即享。参保单位无需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公示期间参保单位需登录“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核对确认返还信息。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返还资金。
咨询电话(惠水县社保局):0854-6229530
四、“扩”——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
1.失业补助金
政策范围:
2021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失业且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人员。
政策标准:
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按300元/月发放,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按600元/月发放,缴费满5年以上(含5年)的按1000元/月发放。发放月数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失业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政策范围:
2022年1月1日及之后新发生失业,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政策标准:
按300元/月发放,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失业补助金及临时生活补助申领方式
2022年12月31日前,申领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社保”APP、电子社保卡等方式线上申领;也可以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向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线下申领。
咨询电话(惠水县社保局):0854-6229530
五、“补”——拓宽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政策范围: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12个月之内,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发放标准:
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
申领方式:
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社保”APP、电子社保卡等方式线上申领;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银行卡在社保经办机构线下申领。
咨询电话(惠水县社保局):0854-6229530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 12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972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60周岁以下的夫妇 | 3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60周岁以下的夫妇 | 4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 78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列入低保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 12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后,经鉴定为一至三级的并发症 | 一级3600元/年 二级2400元/年 三级20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3万元 独生子女伤残3级以上2万元 独生子女伤残4级1万元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女孩高中助学奖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就读高中(中专)的女孩 | 12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 两次 | 当年6月30日前,11月30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农村独生子女户男孩高中助学奖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独生子女户就读高中(中专)的男孩 | 5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 两次 | 当年6月30日前,11月30日前 | 中共惠水县委办公室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水县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暂行规定》的通知(惠党办发〔2008〕20号) |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一次性大学助学奖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当年参加全国统一招考录取大专院校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子女 | “211”院校一本4000元; 普通院校一至三本3000元 大专2000元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惠水县委办公室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水县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暂行规定》的通知(惠党办发〔2008〕20号) |
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独生子女户子女14周岁以下的家庭 | 10元/月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慰问金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部分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困难家庭 | 300元/次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春节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惠水县财政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惠水县委 组织部 |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核定的村常务干部;村民组小组长。 | 村常务干部根据岗位等级测算; 村民组小组长按每月150元/人标准发放。 |
镇(街道)按标准测算统计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录入系统)→财政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委办字〔2021〕32号 |
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核定的村常务干部 | 根据岗位等级测算 | 镇(街道)按标准测算统计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录入系统)→财政审批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黔南委办字〔2021〕32号 | |
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 补贴 |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正常离任,且已退出岗位的村常务干部。 | 根据任职年限测算 | 镇(街道)按标准测算统计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录入系统)→财政审批 | 每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黔组发〔2017〕1号 | |
4 |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惠水县教育局 | 省外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脱贫户子女。 |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局提出申请,县教育局汇总报县乡村振兴局审核确认后上传到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通过统发系统发放到学生提供“一卡通”账户或学生社保卡。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 | 黔教助发【2017】92号 |
5 | 2019年省级民族工作经费(”双培“培训项目) | 惠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参加“双培”培训学员 | 40元/天 | 培训机构报民宗局,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上。 | 每期培训结束,资料完、经审核后发放 | 每期培训结束,资料完、经审核后发放 | 黔财农【2019】32号 |
6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惠水县民政局 | 城市低保对象 | 635元/月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2021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1﹞82号) |
7 | 特困人员供养 | 特困人员 | 938元/月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
8 |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特困人员全护理对象 | 1570元/月 | 认定—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
9 |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特困人员半自理对象 | 785元/月 | 认定—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
10 |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特困人员全自理对象 | 314元/月 | 认定—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
11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低保对象 | 4548元/年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2021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1﹞82号) | |
12 | 精简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救济费 | 精简退职老职工 | 400元/月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暨社会救助相关工作通知 | |
13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 | 一级:80元/月/人、二级:60元/月/人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16〕192号) | |
14 | 百岁老人高龄补贴 | 百岁老人 | 200元/月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老龄办等20个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老龄办〔2014〕33号) | |
15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孤儿 | 集中:1600元,散居:1050元 | 申请—审核—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末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黔民函[2020]14号) | |
16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集中:1600元,散居:1050元 | 申请—审核—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末 | 关于印发《黔南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20]12号) | |
17 |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省外技工院校) | 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到人(惠水县籍就读省外技工院校,符合资助要求的教育精准扶贫学生) | 每人每学期950元(每人每学年共1900元) |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首次申请的农村贫困学生须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县级扶贫部门发放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或复印件)、涉农补贴“一卡通(一折通)”或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之后在当期学段内,只须按学年提交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即予以资助。 | 一年两次 | 秋季学期当年12月20日前,春季学期次年6月30日前 | 《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 92号) |
18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危房改造对象到户 | 依省级实施方案确定 | 户申请、镇村审核公示、县审查备案 | 按申请发放 | 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年底前兑付完毕 | 《贵州省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
19 | 惠水县2022年小(2)型水库公益性岗位补贴 | 惠水县水务局 | 巡坝责任人 | 采取工资加绩效的方式发放。工资每人每月800元,年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每人400元。 | 水旱灾害防御服务中心上报巡坝责任人工资到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审核后上报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巡坝责任人提供的一卡通帐号。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财农〔2021〕21号 |
20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 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共3165.41万元,补贴标准45.71元/亩。 | 1、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2、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每年一次 | 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6个月内 |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225号)、省财政厅等十九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基〔2021〕9号) |
21 | 农机 补贴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贵州省农机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 购机者自主购机——到镇(街道办)办理补贴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机具核验——县财政局通过统发系统结算,直补到卡。 | 每个月结算一次 | 收到申请后三个月内 |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贵州省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 |
22 |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 | 新建或改建(厕所)的农户 | 1200元每户 | 摸底-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补贴 | 一年一次 | 经地方政府组织初验,申请县级验收通过后按财政一卡通文件要求补贴兑现 | 《惠水县2021年农村“厕所革命”项目实施方案》 | |
23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 12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24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972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25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60周岁以下的夫妇 | 3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26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60周岁以下的夫妇 | 4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27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 78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28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列入低保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 | 12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29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后,经鉴定为一至三级的并发症 | 一级3600元/年 二级2400元/年 三级20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30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3万元 独生子女伤残3级以上2万元 独生子女伤残4级1万元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31 |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女孩高中助学奖 |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就读高中(中专)的女孩 | 12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二次 | 当年6月30日前,11月30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32 | 农村独生子女户男孩高中助学奖 | 农村独生子女户就读高中(中专)的男孩 | 500元/年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二次 | 当年6月30日前,11月30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33 |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一次性大学助学奖 | 当年参加全国统一招考录取大专院校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子女 | “211”院校一本4000元; 普通院校一至三本3000元 大专2000元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34 | 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 | 农村独生子女户子女14周岁以下的家庭 | 10元/月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35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慰问金 | 农村部分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困难家庭 | 300元/次 | 镇(街道)计生办初审、县卫健局复核并上报州卫健局、上级拨款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发放 | 每年春节前 |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 | ||
36 |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 | 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 | 根据不同优抚类别确定 | 个人申请→镇(街道)复核→县局录入逐级上报省厅审批 | 每月一次 | 25日前 | 黔退役军人发〖2021〗17号 |
37 | 优抚对象慰问金 | 优抚对象 | 节前临时确定 | 无需申报按文件发放 | 每年两次 | 春节和八一节前 | 惠府办发〖2015〗65号 | |
38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优抚对象 | 按单据审核确定 | 个人提交→股室审核→领导审批 | 每月一次 | 一月以内 | 惠府办发〖2012〗228号 | |
39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 惠水县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 | 参照《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执行 | 户报→村评(核)→镇(街道)审→县定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 黔应急〔2021〕25号 |
40 | 城乡医疗救助 | 惠水县医疗保障局 | 1.扶贫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大病患者。 2.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4.残联部门负责认定的对象:重度残疾人。 。 |
1、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2、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合规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救助封顶线3.5万元内分类别按比例给予救助。 3、在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1、系统自动生成; 2、个人申请:重大疾病患者就医产生的自付部分费用经户口所在地政府审核后符合城乡医疗救助申报条件的均可向县医疗保障局提交申报资料。 |
根据患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定时发放 | 根据患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定时发放 | 1、《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60号)。 2、 《黔南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黔南府办函【2016】91号) |
41 | 因户施策项目补助 | 惠水县乡村振兴局 | 到户 | 根据资金单位及项目实施情况,预算申请填报 | 项目实施完毕后,经镇级、县级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报乡村振兴局审核按程序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 惠水县2022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补助标准 |
42 | 防贫监测对象培训项目补助 | 到人 | 40元/人/天 | 将培训补贴申报资料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 按举办的培训班次发放 | 培训工作完成15个工作日内 |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南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南人社发〔2021〕5号 | |
43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 到户 | 贷款时银行利率,按季度核算 | 银行按季度提供贷款补贴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经报县政府获批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 每季度发放一次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前 |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 |
44 |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 到户 |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补助标准:1900元/年/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补助标准:4500元/年/生 | 县乡村振兴局从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中提取学生姓名后,发至镇、村填报,经就读学校核实在校情况后,提供名单至县乡村振兴局,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县财政进行补贴发放 | 一年两次 | 每年6月30日前、12月15日前 | 《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好贵州省“雨露计划”的通知》(黔乡振函〔2021〕56号) | |
45 | 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 惠水县乡村振兴局(惠水县生态移民局) | 到户到人 | 60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第一季度前 | 《省财政厅 省生态移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第一批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预算的通知》(黔财农【2021】204号) | |
46 | 水库移民素质提升 | 到人 | 一年一次 | 暂无 | ||||
47 | 退耕还林补助(2020年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一年补助资金兑现) | 惠水县林业局 | 退耕农户 | 500元/亩 | 由退耕还林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实施退耕还林地块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兑现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一次 | 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一年应兑现补贴,省级下达中央资金后,按国家时限要求开展完第一次县级自查验收后6个月内据实兑付完毕 | 黔财建【2020】311号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退耕还林工程)的通知 |
48 | 退耕还林补助(2022年应兑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 | 退耕农户 | 20元/亩 | 由退耕还林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实施退耕还林地块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兑现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黔财资环[2021]101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的通知 | |
49 |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家级公益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 15.75元/亩 | 由项目实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国家公益林地块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兑现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30日前 |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黔财资环〔2021〕97号) | |
50 |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地方公益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 16元/亩 | 由项目实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地方公益林地块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兑现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30日前 | 参照《省财政厅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黔财资环 [2020]23号) | |
51 | 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 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 10000元/年 | 由生态护林员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每月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编制工资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月一次 | 次月10日前 |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 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的通知》(黔财资环〔2021〕83号) | |
52 | 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补助 | 天保护林员 | 按年度管护方案标准执行 | 由天保护林员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对天保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编制工资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月一次 | 次月10日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天然林管护补助)的通知》(黔财资环〔2021〕96号)、《省林业局关于做好 2022年天然林管护工作的通知》 | |
53 | 惠水县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项目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惠水县委员会 | 西部计划志愿者 | 1965.59 | 团县委造册录入一卡通系统-财政审批 | 月/次 | 月底 | 中青联发[2021] 4号、黔青联发〔2021〕14 号 |
54 | 残疾人阳光助学 | 惠水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大学新生 | 2000元/年 | 镇(街道)残联审核、县残联审联、州残联审联、上级拨款至县残联、县残联发放 | 每年1次 | 次年3月之前 | |
55 | 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 肢体残疾且有机动三轮车 | 260元/年 | 镇(街道)残联审核、县残联审联并录入系统、上级拨款至县残联、县残联发放 | 每年1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
56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助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 | 1400元/年 | 镇(街道)残联审核、县残联审联并上报州残联、上级拨款至县残联、县残联发放 | 每年1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
57 | 残疾评定 | 新办理残疾人证且为智力、精神、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 150元/年 | 镇(街道)残联审核、县残联审联并上报州残联、上级拨款至县残联、县残联发放 | 每年1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共青团惠水县委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惠水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 | 共青团惠水县委 | 西部计划志愿者 | 1965.59 | 团县委造册录入一卡通系统—财政审批 | 月/次 | 月底 | 中青联发〔2021〕4号、黔青联发〔2021〕14号 |
共青团惠水县委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xlsx
关于印发《2021-2022年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21〕 4号).docx
关于做好2021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黔青联发〔2021〕14 号).docx
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惠水县委 组织部 |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核定的村常务干部;村民组小组长。 | 村常务干部根据岗位等级测算; 村民组小组长按每月150元/人标准发放。 |
镇(街道)按标准测算统计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录入系统)→财政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委办字〔2021〕32号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中共惠水县委 组织部 |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核定的村常务干部 | 根据岗位等级测算 | 镇(街道)按标准测算统计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录入系统)→财政审批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黔南委办字〔2021〕32号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 补贴 |
中共惠水县委 组织部 |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正常离任,且已退出岗位的村常务干部。 | 根据任职年限测算 | 镇(街道)按标准测算统计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录入系统)→财政审批 | 每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黔组发〔2017〕1号 |
(黔组发〔2017〕1号)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doc
中共黔南州委办公室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村干部薪酬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民政部门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惠水县民政局 | 城市低保对象 | 635元/月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2021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1﹞82号) |
特困人员供养 | 惠水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 | 938元/月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惠水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全护理对象 | 1570元/月 | 认定—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惠水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半自理对象 | 785元/月 | 认定—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惠水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全自理对象 | 314元/月 | 认定—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 惠水县民政局 | 农村低保对象 | 4548元/年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2021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21﹞82号) |
精简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救济费 | 惠水县民政局 | 精简退职老职工 | 400元/月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暨社会救助相关工作通知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惠水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 | 一级:80元/月/人、二级:60元/月/人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发〔2016〕192号) |
百岁老人高龄补贴 | 惠水县民政局 | 百岁老人 | 200元/月 | 申请—审核—审批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 | 黔南州老龄办等20个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老龄办〔2014〕33号)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惠水县综合福利院 | 孤儿 | 集中:1600元,散居:1050元 | 申请—审核—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末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黔民函[2020]14号)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惠水县综合福利院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集中:1600元,散居:1050元 | 申请—审核—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末 | 关于印发《黔南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20]12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 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危房改造对象到户 |
依省级实施方案确定 |
户申请、镇村审核公示、县审查备案 |
按申请发放 |
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年底前兑付完毕 |
《贵州省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
惠水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 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 | 参照《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执行 | 户报→村评(核)→镇(街道)审→县定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 黔应急〔2021〕25号 |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黔财基函[2022]1号文件要求,现将惠水县教育局2022年惠民惠农政策补贴清单和补贴制度文件予以公示。
补贴 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 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教 育 精 准 扶 贫 学 生 资 助 |
贵 州 省 教 育 厅 |
省外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脱贫户户子女。 |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县教育局汇总报乡村振兴局审核确认后上传到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通过统发系统发放到学生提供“一卡通”账户或学生社保卡。 |
每 半 年 一 次 |
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 |
黔教助发【2017】92号 |
水务部门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惠水县2022年小(2)型水库公益性岗位补贴 | 惠水县水务局 | 巡坝责任人 | 采取工资加绩效的方式发放。工资每人每月800元,年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每人400元。 | 水旱灾害防御服务中心上报巡坝责任人工资到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审核后上报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巡坝责任人提供的一卡通帐号。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财农〔2021〕21号 |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黔财基函〔2022〕1号)、《惠水县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惠民惠农政策补贴清单的工作提示》文件要求,现将《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在惠水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同步公布《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8日
为保障我县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惠水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惠水县新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医保发〔2021〕18号文件要求,按照《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州两定机构评估规程的通知》文件规定,惠水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组织完成了县域内新申报基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工作。现将新签订服务协议的4家零售药店纳入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具体名单见附件。
新纳入2021年度服务协议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医保政策。
附件:惠水县2021年度新签订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惠水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1日
附件2 | |||||||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填制单位:惠水县财政局 |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在任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以及其他由财政统发固定报酬的村“两委”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特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核定,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由各地参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镇(街道)审批上报村干部工资到县委组织部,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账户上。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组发[2017]1号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在任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以及其他由财政统发固定报酬的村“两委”干部。 | 按照“基础报酬+绩效报酬+评议报酬+薪级工资”的薪资待遇发放方式,保证村级干部报酬每月不低于3000元。 | 镇(街道)审批上报村干部绩效到县委组织部,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账户上。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黔组发[2017]1号 |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需符合黔组发〔2017〕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 |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每人每年为1200元;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600元;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700元;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1900元;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为2100元;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为2600元。 | 镇(街道)审批上报村干部工资到县委组织部,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账户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黔组发[2017]1号 | |
惠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抚恤补助 | 优抚对象 | 根据不同优抚类别确定 | 个人提交资料→村镇初审盖章→县局审核报送(录入系统)→州局复核→省厅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黔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慰问金 | 优抚对象 | 春节500 八一300 |
无需个人申报、按文件发放 | 一年两次 | 节前 | 惠府办发(2015)65号 | |
惠水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 | 1.扶贫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大病患者。 2.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4.残联部门负责认定的对象:重度残疾人。 |
1、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2、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合规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救助封顶线3.5万元内分类别按比例给予救助。 3、在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1、系统自动生成; 2、个人申请:重大疾病患者就医产生的自付部分费用经户口所在地政府审核后符合城乡医疗 |
根据患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定时发放 | 根据患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定时发放 |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60号)。 2、 《黔南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实 |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 | 1200元 |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 每年一次 | 每年9月前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人口发【2004】39号)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或伤残四级以上 | 死亡9720元 伤残4200元 |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3月和9月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60周岁以下 | 300元 |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 每年一次 | 每年9月前 |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011年12月20日) |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60周岁以下 | 40元 |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 每年一次 | 每年9月前 |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011年12月20日) |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 |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 | 780元 |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 每年一次 | 每年9月前 |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011年12月20日) |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并且列入城镇低保家庭 | 1200元 |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 每年一次 | 每年9月前 |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011年12月20日)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的人员 | 一级4800元,二级3600元,三级2400元 |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 每年一次 | 每年9月前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发[2011)62号 |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或伤残四级以上 | 死亡3万元,伤残3级及以上2万元,伤残4级1万元 | 1月村收集户籍材料公示之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公室,2月份镇审核公示后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3月份复审上报州卫健局。 | 每年一次 | 每年9月前 | 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011年12月20日) | |
惠水县扶贫办 | 小额贷款贴息 | 以户为单位,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 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按照基准利率全额给予贴息 | 放贷金融机构代符合条件的农户收集资料向县扶贫办申请,县扶贫办审核合格后向县财政申请贴息资金。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贵银保监发(2021)4号 |
培训补贴 | 参加培训建档立卡户 | 40元/天/人 | 镇(街道)初步审核补贴对象名单,将名单上传到财政统发系统,县财政局再次审核后统一发放到培训学员提供的一卡通账户上。 | 培训结束后 |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黔南人社【2020】5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因户施策到户项目补助 | 未开展该项目 | 未开展该项目 | 未开展该项目 | 未开展该项目 | 未开展该项目 | 未开展该项目 | |
惠水县教育局 |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省外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县教育局报县级扶贫部门审核确认后上传到财政集中统发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学生提供“一卡通”账户或学生银行卡。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 | 黔教助发【2017】92号 |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 2021年上级资金文件及实施方案未下达,补贴资金及标准尚不明确。 | 1、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省财政厅等十六个部门关于印发《2021年贵州省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目录》的通知(黔财基 [2020]25 号) |
农机 补贴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贵州省农机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 购机者自主购机——到镇(街道办)办理补贴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机具核验——县财政局通过统发系统结算,直补到卡。 | 每个月结算一次 | 收到申请后三个月内 |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贵州省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 |
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危房改造对象到户 | 依省级实施方案确定 | 户申请、镇村审核公示、县审查备案 | 按申请发放 | 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年底前兑付完毕 |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建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农村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的通知 |
惠水县林业局 | 退耕还林补助(2017年实施退耕还林第五年兑现补助) | 退耕还林农户 | 400元/亩 | 由项目实施所在地镇(街道)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退耕还林地块进行检查验收,对保存率达80%及以上的地块进行兑现,由镇(街道)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兑现花名册到县林业局(退耕办),县林业局(退耕办)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五年分三次发放,项目实施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 | 6月30日前 | 黔财资环〔2020〕7号 |
退耕还林补助(上一轮退耕还林生态林到期抚育补助) | 退耕还林农户 | 20元/亩 | 由项目实施所在地镇(街道)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退耕还林地块进行检查验收,对保存率达80%及以上的地块进行兑现,由镇(街道)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兑现花名册到县林业局(退耕办),县林业局(退耕办)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年一次 | 资金下达后10个月内据实兑付完毕。 | 黔财资环〔2020〕6号 | |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家级公益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 15.75元/亩 | 由项目实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国家公益林地块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兑现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6号) | |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地方公益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 16元/亩 | 由项目实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地方公益林地块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兑现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省财政厅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黔财资环 [2020]23号) | |
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 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 10000元/年 | 由生态护林员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每月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编制工资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月一次 | 次月10日前 | 《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7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21号) | |
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补助 | 天保护林员 | 按年度管护方案标准执行 | 由天保护林员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对天保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编制工资清册报送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上传至财政集中发放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 每月一次 | 次月10日前 |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6号)、《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工作的通知》 | |
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省外技工学校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县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 1900元/人/学年 | 1、学生申请并填写申请表。2、受理单位审核。3、审核单位对通过的贫困生发放资助。 | 每年一次 | 受理单位在次年春季学期发放。 | 按照《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黔教助发〔2017〕92号) |
惠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建房补助 | 2016年以来无此项补助 | 2016年以来无此项补助 | 2016年以来无此项补助 | 2016年以来无此项补助 | 2016年以来无此项补助 | 2016年以来无此项补助 |
2019年省级民族工作经费(”双培“培训项目) | 参加“双培”培训学员 | 40元/天 | 培训机构报县民宗局,县民宗局审核后上传到财政集中统发系统,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培训学员提供的一卡通账户上。 | 每期培训结束,资料完、经审核后发放 | 每期培训结束,资料完、经审核后发放 | 黔财农【2019】32号 | |
惠水县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低保对象 | 农村低保标准补差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惠水县2021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特困供养对象 | 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5倍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 | 一级每月70元,二级每月5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初审、县残联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 |
精简退休老职工定量救济费 | 六十年度精简退职人员 | 每月40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暨社会救助相关工作通知》 | |
百岁老人生活补贴 |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每月10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老龄办等20个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老龄办〔2014〕33号) |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对象 | 城市低保标准补差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惠水县2021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 |
分散供养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费 | 农村孤儿 | 每月105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民函[2020]1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 |
农村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 农村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每月105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民函[2020]1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 |
惠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惠水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活补贴 | 补贴到人 | 600元/年 | 向县扶贫办申请、县扶贫办审核合格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在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到人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贵银保监发(2021)4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贴 | 未开展该补贴项目 | 未开展该补贴项目 | 未开展该补贴项目 | 未开展该补贴项目 | 未开展该补贴项目 | 未开展该补贴项目 | |
惠水县水务局 | 惠水县2021年小(2)型水库水公益岗位补贴 | 巡坝责任人 | 采取工资加绩效的方式发放。工资每人每月800元,年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每人400元。 | 水旱灾害防御服务中心上报巡坝责任人工资到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巡坝责任人提供的一卡通账号。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财农〔2021〕21号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填制单位:惠水县民政局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民政局 |
农村低保对象 |
农村低保标准补差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惠水县2021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民政局 |
特困供养对象 |
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5倍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 |
一级每月70元,二级每月5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初审、县残联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
精简退休老职工定量救济费 |
民政局 |
六十年度精简退职人员 |
每月40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暨社会救助相关工作通知》 |
百岁老人生活补贴 |
民政局 |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每月10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老龄办等20个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老龄办〔2014〕33号)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民政局 |
城市低保对象 |
城市低保标准补差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惠水县2021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
分散供养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费 |
民政局 |
农村孤儿 |
每月105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民函[2020]1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
农村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
民政局 |
农村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每月1050元 |
对象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民函[2020]1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填制单位: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 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 制度文件 |
备 注 |
耕地 地力 保护 补贴 |
惠水 县财 政局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
1、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每 年 一 次 |
每年 12月 20日 前 |
省财政厅等十六个部门关于印发《2021年贵州省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目录》的通知(黔财基[2020]25号) |
2021年上级资金文件及实施方案未下达,补贴资金及标准尚不明确。 | |
农机 补贴 |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贵州省农机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
购机者自主购机——到镇(街道办)办理补贴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机具核验——县财政局通过统发系统结算,直补到卡。 |
每个月结算一次 |
收到申请后三个月内 |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贵州省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根据省财政厅等十九部广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基【2021】9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2017】92号文件要求,现将惠水县教育局2021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予以公示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贵州省教育厅 |
我县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省外就读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一、二年级、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对象,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
一、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单位报县级扶贫部门审核确认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通过,最后由农村商业银行将资助金发放到“一卡通”或学生银行卡。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 |
黔教助发【2017】92号 |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填制单位: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
补贴 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 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以及其他由财政统发固定报酬的村“两委”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特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核定,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由各地参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镇(街道)审批上报村干部工资到县委组织部,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组发[2017]1号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以及其他由财政统发固定报酬的村“两委”干部。 |
按照“绩效报酬+评议报酬”的发放方式,村干部每月绩效奖励为1000元。 |
镇(街道)审批上报村干部绩效到县委组织部,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黔组发[2017]1号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需符合黔组发〔2017〕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 |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每人每年为1200元;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600元;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700元;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1900元;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为2100元;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为2600元。 |
镇(街道)审批上报村干部离任补贴到县委组织部,经审核后上传到省财政集中统发系统,财政局审核后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一卡通。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黔组发[2017]1号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
2.“补贴发放时间”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间,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2021年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速览
一、覆盖人群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征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黔南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0%,也不得超过上年度黔南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度黔南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6%和个人缴费比例2%之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累计缴费年限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①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前已经参加工作的或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
②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到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且2016年12月31日以前未参加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③201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25年以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自愿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四、个人账户构成
(一)参保职工个人帐户构成:1、职工本人缴费;2、参保职工未满40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参保职工年满40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5%划入;3、其他划入资金。
(二)参保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构成:1、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年800元,年满70周岁未满80周岁的每人每年120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年1600元;2、其他划入资金。
待遇类别 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
划入标准 |
支付范围 |
备注 | |
在职人员 |
未满40周岁的 |
缴费工资基数的3% |
①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和健康体检的医疗费用; 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国药准字号药品、消字号消毒制剂和中药饮片、以及家用的医疗器械费用; ③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④参保人使用除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 ⑤参保人参加大额医疗救治个人缴费费用。 |
个人帐户中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接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
年满40周岁的 |
缴费工资基数的3.5% | |||
退休人员 |
不满70周岁的 |
800元/年 | ||
年满70周岁未满80周岁 |
1200元/年 | |||
年满80周岁及以上 |
1600元/年 |
四、待遇保障标准
城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账户支付。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2万元,其中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高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3万元。
(一)住院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
①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三级医院为6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
②经批准转院就医的(含州外突发疾病),省内转院每次为800元,省外转院每次为1000元。
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参保职工起付标准的50%执行。
2.支付比例
①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90%,在二级定点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92%,在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94%。
医疗机构类别 待遇标准 待遇类别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医院 |
备注 | ||||||
住院 |
起付线 |
州内(州外长期异地居住经备案州同州内)(元/次) |
首次住院 |
200 |
400 |
600 |
退休人员减半 | |||
第二次住院 |
150 |
300 |
450 | |||||||
第三次及以后住院 |
100 |
200 |
300 | |||||||
省内转诊(元/次) |
800 | |||||||||
省外转诊(元/次) |
1000 | |||||||||
报销比例 |
州内(州外长期异地居住经备案州同州内) |
94% |
92% |
90% |
| |||||
经备案州外转诊 |
90% |
| ||||||||
非经备案州外就医 |
72% |
|
②未经批准自行转院的,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的80%支付。
(二)特殊疾病门诊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1.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氏病、癫痫、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病毒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有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有呼吸衰竭、冠心病伴有心肌梗塞、冠心病伴有严重心律失常、冠心病伴有心脏扩大、高血压性心脏病、高血压性脑病、高血压性肾病、糖尿病伴心损害、糖尿病性脑血管病变、糖尿病性肾病、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强直性脊柱炎、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共38种。
2.起付标准: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起付标准为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只承担一次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
3.支付比例:
①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5个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无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其他特殊疾病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②未经批准自行转院的,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的80%支付。
4.支付限额:
①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5个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
②其余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三)高额医疗保险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同时参加高额医疗保险。
1.缴费标准:企业已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为每人每月14元,其他人员为每人每月16元。
2.缴费途径:高额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社会化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个人缴纳的高额医疗保险费进行补助。
3.待遇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在扣除个人自付费用后,由高额医疗保险金分段支付,20万元(含)以下按90%支付,20万元以上按95%支付,高额医疗保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3万元。
(四)医保目录分类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简称“三目录”),“三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1.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的药品和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乙类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个人须先自付10%、参保退休人员个人须先自付5%。
2.参保人员需先承担进口特殊医用材料计收价格的20%,剩余费用再按《黔南州城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管理办法》(黔南人社局发〔2010〕22号)第五条标准计算乙类基数。《黔南州城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管理办法》(黔南人社局发〔2010〕22号)第五条乙类基数计算标准是:1.单价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按实际申报价格计算基数;2.单价在5000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按95%计算基数;3.单价在10000至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按90%计算基数;4.单价在20000至30000元以内(含30000元)的按85%计算基数;5.单价在30000以上的按80%计算基数。
(五)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1.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费用,由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参保人员经备案(含15天内补备案)在州外就医的,按照州内支付标准的90%支付;未经备案登记在州外就医的,按照州内支付标准的80%支付。
医疗机构类别 报销比例 待遇类别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备注 | ||
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医疗费用 |
州内 |
90% |
没有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不区分甲、乙类 | |||
经备案州外就医 |
81% | |||||
非经备案州外就医 |
72% |
失业前为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的配偶符合政策生育,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1个月的黔南州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0.5×产(休)假天数。
产(休)假天数计算标准: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享受产假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基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五、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
(一)备案流程
1.省内转诊转院:由参保职工就医所在县(市)最高级别的定点医院提出转诊转院申请,按规定填报《黔南州转诊转院申请表》,参保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参保地(或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的医院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2.省外转诊转院:由三级定点医院提出转诊转院申请,按规定填报《黔南州转诊转院申请表》,参保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参保地(或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的医院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3.突出疾病备案:参保职工提供突发疾病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参保职工由于病情紧急,来不及提前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可在就医后15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二)待遇报销
1.转诊转院到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院就诊的,参保职工凭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报销。
2.转诊转院到未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院就诊的,参保职工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需本人先行全部用现金垫付,提供有效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医保卡复印件、诊断证明、费用明细等资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3.参保职工在非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六、城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范围
(一)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报销: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除外)和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6.因违法犯罪、吸毒、斗殴、自杀及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下列诊疗项目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报销
1.服务项目类
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③各种健康体检。
④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⑤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③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④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③近视眼矫形术。
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①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②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2021年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速览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群
我州城乡居民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选择
(一)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异地常住人口,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的大中专学生,可以选择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
(四)新生儿可在户籍地或父母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五)非从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以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202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80元,财政补助每人不低于550元。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政策,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资助,资助数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特殊困难群体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扣除财政资助后剩余个人自缴部分。
四、2021年度参保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定额资助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140元标准由政府予以定额资助。
2.最低生活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二)全额资助对象
1.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和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
2.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由县级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以上资助对象以外的其它特殊困难人群,其资助标准由各县(市)根据中央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五、统一集中征缴时限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按自然年度缴费,采用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应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2021年度集中征缴期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3月31日。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通过零星缴费方式,于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六、医疗待遇享受权益
(一)集中征缴期内缴费待遇享受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2021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集中征缴期外缴费待遇享受
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动态参保期待遇享受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全年动态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不实行动态参保政策,在集中征缴期后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个人按当年缴费标准(280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实行90日动态参保,统一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纳入医保报销。
5.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90日内(含90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50万元,其中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25万元,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特殊困难人员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一)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相对应的支付比例由基金支付。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合并计算为25万元。支付比例如下:
项目 |
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二级医疗机构 |
州外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 |
支付比例 |
60% |
55% |
45% |
30% |
(二)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措施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确诊为高血压(包括Ⅰ级高血压中的高危和很高危、Ⅱ级高血压、Ⅲ级高血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或诊断为糖尿病(Ⅰ型、Ⅱ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需要长期采取门诊药物治疗的,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实行定患者、定机构、定保障范围、待遇变更审核管理。
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2、起付线和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80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12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三)特殊疾病门诊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由基金按比例支付。特殊疾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根据疾病种类设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项目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经批准外出治疗或购药 |
非经批准外出治疗或购药 |
支付比例 |
70% |
65% |
60% |
50% |
30% |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氏病、癫痫、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病毒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有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有呼吸衰竭、冠心病伴有心肌梗塞、冠心病伴有严重心律失常、冠心病伴有心脏扩大、高血压性心脏病、高血压性脑病、高血压性肾病、糖尿病伴心损害、糖尿病性脑血管病变、糖尿病性肾病、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共37种。
支付限额:1、各类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血友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含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不单独设置最高支付限额。2、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5个病种门诊治疗基金支付年度最高限额为7000元。3、其余每例特殊疾病病种门诊治疗基金支付年度最高限额为6000元。
(四)普通住院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项目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经批准省内转院 |
经批准省外转院 |
非经批准转外就医 |
首次起付标准(元/次) |
100 |
400 |
800 |
1000 |
1500 |
1500 |
支付比例 |
80% |
75% |
65% |
55% |
55% |
30%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参保人员长期在州外居住的,应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按照统筹区内同类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政策执行。未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的,按非经批准转外就医政策执行。
(五)重大疾病
凡符合全省统一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病种,按照省级政策规定支付。
25种重大疾病病种范围:0-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8岁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血友病B、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和儿童苯丙酮尿症
(六)大病保险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普通住院和重大疾病救治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部分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普通居民为7000元,特殊困难群体为3500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其中特殊困难群体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分段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标准 | ||||
个人累计自付扣除起付线后 医疗费用分段(单位:元) |
支付比例 | |||
普通居民 |
特殊困难群体 | |||
一段 |
年度起付线以上-35000(含35000) |
60% |
65% | |
二段 |
35000-100000(含100000) |
70% |
75% | |
三段 |
100000-250000(含250000) |
80% |
85% | |
四段 |
250000以上 |
90% |
95% |
特殊困难群体范围: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七)医保目录分类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简称“三目录”),“三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1、“三目录”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自费。
2、乙类项目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先行自付比例为10%,剩余部分再按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3、特殊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4、医用材料按费用分段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医保政策予以报销。分段先行自付比例如下:
医用耗材价格(元) |
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 |
国产材料 |
进口材料 | |
0-5000(含5000) |
10% |
30% |
5000-10000(含10000) |
20% |
40% |
10000-30000(含30000) |
30% |
50% |
30000以上 |
50% |
70% |
(八)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当次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新生儿检查、护理等医疗费用纳入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合并报销。
八、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
(一)备案流程
1、长期在州外务工、异地居住参保人员,需提前填写《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后,原则上半年内不得变更。
2、因病情原因需转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就医所在地同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已开通电子转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医保系统备案,未开通电子转诊的按要求填写《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危急重病人来不及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参保人员可先转外异地就医,并在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备案手续。
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员,由于病情原因需要转到居住地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居住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经窗口、电话传真等渠道,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3、因外出、旅游、探亲等情况在外地突发疾病,参保人员可先就近就医,并在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诊断证明经窗口、电话传真等渠道,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待遇报销
1、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参保人员经异地就医备案,在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住院医药费用,凭有效就医凭证(有效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实行直接结算,只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2、异地就医非即时结算:经异地就医备案,因网络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医药费用;非经异地就医备案,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医药费用;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医药费用;参保人员需提供所需医院发票、住院(门急诊)费用清单、诊断证明(门诊提供门诊病历或处方单、住院提供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支出;
(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出
(三)政策范围内特殊药品购药费用支出;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范围
(一)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医药费用。
(二)服务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降温)费、电视、电话、空调、电炉(微波炉)、煤气、电冰箱等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2.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服务费、自请特别护理费、家庭病床费、生活服务费、陪护费、护工费、输血互助金、储血费、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等。
4.其他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如洁齿、色斑牙、黄黑牙、除皱、脱毛、雀斑、粉刺、平疣、痤疮、祛斑、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隆鼻、酒窝再造、单眼皮改双眼皮、厚唇变薄唇、丰唇、按摩、唇裂修补术后整形术、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等。
2.各种非功能型整容、矫正矫形等非疾病医疗项目。如验光配镜、装配义眼、隆乳、脂肪抽吸、变性、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屈光不正、视力矫正、镶牙、牙正畸、假牙、正颌、牙列不整矫治、牙缺损、种植牙、烤磁牙、鼻畸形矫正、包皮过长、副乳等。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预防、保健性(除围产期保健、传染病防控检查外)体检项目,如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检、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营养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伤残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四)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物价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五)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肝、肾、肺、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术费用。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5.各种不育(孕)症、人工受孕、试管胚胎培植及植入、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6.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六)其他情形
1.因打架、斗殴、吸毒、偷盗、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酗酒、自残、自杀等行为(精神疾病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境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和未取得收费项目许可的诊疗项目。
5.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职业病、工伤、意外伤害等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6.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全县广大城乡居民: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77号)文件精神,为便利广大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将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参保缴费标准
(一)普通人群
2021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人,财政补助不低于550元/人。
(二)特殊人群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140元/人,政府定额资助140元/人。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160元/人,政府资助120元/人。
3.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政府全额资助280元/人。
4.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政府全额资助280元/人。
5.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政府全额资助280元/人。
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资助,资助数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三、缴费方式及征缴时限
(一)缴费方式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
(二)征缴时限
1.集中征缴:期限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3月31日,按2021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280元)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2.零星缴费: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在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继续缴纳,按202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四、待遇享受权益
(一)普通人群待遇享受
集中征缴期内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的城乡居民,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人群待遇享受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全年动态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2.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不实行动态参保政策,在集中征缴期后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身份认定前已全额缴费的,在其身份认定后3个月内,由县医保局将个人先行缴纳的应由政府资助的参保资金退还参保人员。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个人按当年缴费标准(280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统一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含90日)为其办理参保缴费的,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280元)缴纳,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的,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90日内(含90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6.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的大中专学生,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参保地的医保待遇政策。
五、参保缴费渠道
(一)移动POS机缴费
缴费人可以在村委会或各村、组具有移动POS机的商户处以划卡或现金方式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且有缴费回执单。目前支持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移动POS机有: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村村通”业务的移动POS机。
(二)“非接触式”缴费渠道
1.微信“城市服务”。在微信里依次点击“我”→“支付”→“城市服务”→热门服务的“社保”→“贵州社保缴费服务”,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2.支付宝“市民中心”。在支付宝里依次点击“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信息后,点击“查询缴费”,选择缴费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3.“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关注“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后,在下方导航栏里依次选择“享服务”→“社保缴费”,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4.“智慧税务”APP。下载“智慧税务”APP,进入“社保缴费”页面,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信息后,点击“查询缴费”,选择缴费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5.网上银行。缴费人可以通过在手机安装银行手机APP,注册、登录后在“社保缴费”功能下直接进行缴费,缴费成功后可随时进行查询。目前支持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银行手机APP有:(1)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的“贵州农信”或“黔农云”APP;(2)农业银行的“农行掌上银行”APP软件;(3)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等手机银行APP。
(三)银行柜面缴费
缴费人可以在县内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贵阳银行、贵州银行柜面缴费,缴费成功有银行回执单可作为缴费凭证。
(四)镇(街道)村组干部代办缴费
由镇(街道)及村、组代办人员代收,代办人员向缴费人收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登记到台账后,到税务局统一缴纳。缴纳成功后,各镇(街道)以村为单位统一公示加盖税务局公章的缴费清册(包含具体人员名字、身份证号、缴费金额等内容),公示的缴费清册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已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凭证。有需要单独开具缴费证明的缴费人,可到税务机关开具缴费证明。
(五)税务机关办税窗口缴费
可到惠水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地点:惠水县政务中心二楼。
(六)税务机关自助办税服务区缴费
可到惠水县税务局自助办税服务区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地点:1、惠水县政务中心二楼。2、惠水县车辆管理所内(惠水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缴费所需资料: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银行卡。
新参保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到居住地的镇(街道)办理参保登记后方可缴费。
以上缴费方式缴费人可自行缴费或代其他缴费人缴费。
县医保局咨询电话:4900078、4900651
县税务局咨询电话:6221779
2020年11月13日
为更好的促进社会就业,鼓励广大失业人员通过自身努力自谋职业,根据《黔南州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黔南人社厅通〔2013〕65号)文件,我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对象
(一)具有惠水县城镇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就业局)申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认定为就业困难援助对象的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指除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领取各类营业执照、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以外,以个人或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形式非全日制、临时性等弹性工作方式,通过为社会提供劳动获得报酬的就业形式。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
1、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家电(自行车等)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早餐点、学生小饭桌等便民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2、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打零工等其他类型的非全日制临时就业者;
3、以自家住所为工作地点,按要求进行各种来料或半成品加工,如小部件组装、钉纽扣、做绢花、加工货卡信封等以获得一定的报酬的家庭就业。
从登记失业起至灵活就业期间内主动参加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介绍及就业培训等,但当年未主动参加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介绍及就业培训的不得申请补贴。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期实际缴纳费的三分之二(缴费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贵州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享受补贴时间为准),其余人员最长累计不超过3年。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需复印本人页;户籍、常住地址页;就业登记情况页(须注明:灵活就业)及当年度审验情况页(年审:合格);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一、优惠时间
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153天)。
二、优惠内容
(一)景区门票五折
1.2020年贵州省内开放的A级景区(不包括温泉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对包括贵州在内的全国所有省(区、市)游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实行景区门票挂牌价五折优惠。
优惠凭证:国内居民以本人身份证作为身份凭证。
2.2020年贵州省内开放的A级景区(不包括温泉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对全国医务工作者、疾控工作人员、乡村医生实行免票政策。
优惠凭证:医师证、护士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卫健委(原卫生部和计生委)共同颁发的职业资格证或其它医务工作相关资格证件;疾控工作人员工作证件;乡村医生证或其它相关证件。
(二)“一码游贵州”预约四折
2020年贵州省内开放的A级景区(不包括温泉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对通过“一码游贵州”微信小程序预约并购买A级景区门票的游客,实行景区门票挂牌价四折优惠。
优惠凭证:国内居民以本人身份证作为身份凭证。
(三)旅游包机奖励
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100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四川省、湖南省、广东省境内乘包机来黔旅游,包机在贵州省境内机场进港,且游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的,给予旅行社每架次3万元奖励。
(四)旅游专列奖励
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 300 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四川省、湖南省、广东省境内乘旅游专列或包车厢来黔旅游,旅游专列在贵州省境内入站,且游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的,给予旅行社每车次6万元奖励;游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4晚的,给予旅行社每车次7万元奖励;游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5晚的,给予旅行社每车次8万元奖励。
(五)1000万元惠民优惠券
向来黔旅游的游客发放总共价值1000万元的贵州文化旅游惠民优惠券。
一、培训类补贴
(一)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
1.扶持对象:2020年内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参保企业、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各类企业。
2.补贴标准:按企业或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人数和不超过每月支付给职工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程序: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工资发放清册(其中停工停产企业还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政策实施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二)普通“以工代训”补贴
1.扶持对象:吸纳建档立卡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参保企业。
2.补贴标准:按企业或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人数和不超过每月支付给职工工资收入的30%,给予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申报程序:生产经营主体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和建档立卡或易地搬迁劳动力共同签字认可的工资发放清单或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相关凭证等材料。
政策实施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
(三)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企业对1年内新录用职工开展基本技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维权保障、禁毒戒毒知识等培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段实施,培训学时不低于30课时(每天不低于6个课时,下同),时间跨度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证书),按照每人不高于500元给予企业补贴。
2.申报程序:企业向县人社局申请举办培训班、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申请补贴。
(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企业对职工组织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安全技能培训,累计培训学时不低于30课时,最长不超过120课时,对培训后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证书)的,按1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2.申报程序:企业向县人社局申请举办培训班、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申请补贴。
(五)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和转岗人员(普通职工40周岁以下;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按照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周期至少1年,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2.申报程序:企业向县人社局申请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审批同意后由企业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同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申请补贴(根据需要可预拨50%的培训补贴)。
二、创业补贴
(一)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1.补贴对象
①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州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并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②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补贴标准
①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给予800元一次性补贴。
②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给予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3.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应向县人社局提供以下材料:《惠水县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申报审批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入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备注: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抗疫特别国债资金使用相关政策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18号)文件精神,截止2020年12月31日,对于通过劳务就业扶贫大数据平台精准匹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登记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不低于等地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月)的各类用人单位,凭单位资质证明、吸纳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包含约定劳动报酬条款)可向县人社局申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二)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近3年内在我县辖区首次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实体,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①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农民工、残疾人,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②所创办的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至申报之日已连续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并吸纳1人(含1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向,且创业者本人需缴纳社会保险;
③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④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补贴标准
①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
次性创业补贴。
②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获得500元/月的经营场所(土地流转)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享受1次自主创业经营场所(土地流转)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报程序: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原件验正)、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验正)、农民工要提供户口本复印件(要有户主栏)、就业失业登记证、离校两年内大学生(毕业证书)、退役证(残疾证)、《惠水县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报审批表》、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其租赁费用收款收据复印件。经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个体对公账户或法人银行账户。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贷款对象:惠水县户籍人员或在本地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县域境内创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愿望的以下人员: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刑满释放人员;⑤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⑦返乡创业农民工;⑧网络商户;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⑩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贷款额度、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
3.贴息标准:对个人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给予贴息,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二、社会保险补贴。
4.申报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或经营场所所在地镇(街道)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与所在镇办的农商支行共同对申请对象的项目进行实地评估→报县小贷中心复核后反馈至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县小贷中心对申请对象的评审意见发放贷款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金融机构按季提供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明细表给县小贷中心,双方核定实际金额后及时拨付给贷款对象。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内容: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内。
(二)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向县人社局申请,并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四、就业见习补贴
(一)政策内容: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以及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业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部分特殊专业,可扩大到毕业2年内未就业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二)补贴标准:每月给予企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补贴,见习期间企业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的给予每人300元/人的补贴。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企业,见习补贴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申报程序:见习单位向县人社局申请,并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五、补贴到个人
(一)企业职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贴到个人)
1.补贴对象: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本省注册企业中,连续三个月工资收入(包括所有货币性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月)的职工。
2、补贴标准:1000元/人
3、申报程序:补助由企业代职工申报,提交企业资质证明、职工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近三月工资发放证明(银行流水等)等材料向县人社局申报补贴。政策自2020年7月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政策实施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2020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到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补贴标准:1500元/人
3.申报程序:由企业代职工申报,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与高校毕业生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吸纳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2019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盖章)、工资发放表(企业盖章)(近一年的)
、惠水县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审批表(企业盖章)、惠水县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
政策实施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六、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一)政策内容:1.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政策。
(二)政策有效期:1.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2.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到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
(三)扶持对象及享受条件: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四)申报程序:无需申报,由参保的经办机构直接根据参保单位划型,在缴费通知单中进行核减。
七、(企业)社会保险缓缴政策
(一)政策内容: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政策。
(二)政策有效期:2020年12月底。
(三)扶持对象及享受条件: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
(四)申报程序:符合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受疫情影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可通过互联网在“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下载),并签订缓缴承诺。由社保经办机构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公示后执行。
八、持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一)政策内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继续执行阶段性下调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即失业保险单位比例为0.7%,个人比例为0.3%。工伤保险继续以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二)政策有效期:1.养老保险:长期执行;2.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执行,下调期限不超过2021年4月30日。
(三)扶持对象及享受条件:所有参保单位。
(四)申报程序:无需申报,参保单位按规定正常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申报手续。
九、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政策内容:2020年度,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二)政策有效期:2020年1月至12月。
(三)扶持对象及享受条件:1.30人以上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不超过5.5%,30人(含)以下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或裁员率不超过20%;2.参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区域环保政策。
(四)申报程序:贵州省网报系统申报或参保所在地社保局窗口申报。
十、失业保险扩大享受范围
(一)政策内容:1.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2.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3.2020年5月至12月,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我省城市低保第一档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二)政策有效期:1.条2019年12月起;2.条2020年3月至12月;3.条2020年5月至12月
(三)扶持对象及享受条件:见政策内容。
(四)申报程序:可在贵州社保APP申报或参保所在地社保局窗口申报。
具体请咨询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854-6221375
广大失业保险参保人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9号),不折不扣做好我县失业保险保障扩围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特对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主要内容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执行标准为1611元/人·月)。一是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金期间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2020年3月至6月,享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二是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关于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按规定目前我省失业补助金执行标准为1289元/人·月)。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得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2020年3月至6月,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三)关于一次性生活补助。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连续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计算期限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关于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按规定目前我省临时生活补助执行标准为695元/人·月)。2020年5月至12月,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我省城市低保第一档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得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提交的材料
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渠道
(一)国家平台申领失业补助。失业人员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全国统一入口,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请按照以下步骤申领失业补助金:
第一步“选地区”。选择“申领开通地区查询”,查询所在申领参保地是否开通网上申领服务。
第二步“办申请”。凡已开通服务的地区,选择“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或“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办理网上申领。
第三步“查结果”。选择“失业保险金审核结果查询”或“失业补助金审核结果查询”,查询审核结果。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发放相关待遇。
(二)“贵州社保”APP 申领失业补助
失业人员可以在[应用宝]商城搜索下载[贵州社保] APP,安装后按照提示进行申领,具体操作如下:
1、失业保险金:
“输入身份证和社保卡密码进行登录—点击办事—失业金申领—我已阅读并知晓—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即完成申领程序,申领成功后,失业人员可于5个工作日内在“办事”模块点击“失业金申领情况”查询申领审核情况。
2、失业补助金:
“登录—办事—阶段性失业补助申领—我已阅读并知晓一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即完成申领程序,申领成功后,失业人员可于5个工作日内在“办事”模块点击“阶段性失业补助申领查询”查询申领审核情况。
3、失业保险持证补贴申领申请
“登录—办事—失业保险持证补贴申请—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即完成申领程序,申领成功后,失业人员可于5个工作日内在“办事”模块点击“失业保险持证补贴申领查询”查询申领审核情况。
注意:为保证能顺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请在申请“提交”结束后及时将社保卡激活金融功能;如若在申领过程中提示“存在有效的参保信息,请与原单位联系”的信息,请与本单位联系进行停保处理以后再重新操作。
四、网上申领的审核期限
通过网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要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
五、各申领人员在申领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可联系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人员进行指导。
联系人:舒波波 肖礼敬
联系电话:0854—6229530
惠水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0年7月14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意见,特别是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提出了大量管用、实用、好用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经济活动,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按照省政府“效能提升年”工作部署,为让更多企业了解和享受政策红利,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从税收、财政、金融、社保、就业、用能、土地、政务服务等八个方面,系统收集整理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我省支持企业发展的258条优惠政策和措施,并梳理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政策联系人、联系方式,畅通了政策咨询落实渠道,以期通过大力推广、广泛宣传,为企业纾难解困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激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活力。
税收减免政策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杨勇 0851-86906022 韦霖 0851-85215792 潘韬 0851-85215527
3.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韦霖 0851-85215792 潘韬 0851-85215527
4.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韦霖0851-85215792,潘韬 0851-85215527
5.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6.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潘韬 0851-85215527,卢薇0851-86906019
7.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8.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向阳 0851-85215510
9.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卢薇 0851-86906019
1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直接向医院捐赠的,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卢薇 0851-86906019, 向阳 0851-85215510
1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其他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以后5年内的所得弥补;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弥补年限可延长至10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黔税发〔2020〕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卢薇 0851-86906019。
1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卢薇 0851-86906019
13.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邓群芳 0851-86906082
14.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邓群芳 0851-86906082
15.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2017年第172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第21号公告)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16.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韦霖0851-85215792
17.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1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杨珺 0851-86892502
18.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滞纳金有关政策。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申报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延期申请(最长3个月)和缴税计划,可准予企业延期缴税;对于2020年1-4月申报进口的担保放行货物,海关最长可延期3个月向担保机构索赔。对企业在海关核准的缴税计划内缴税的,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的要求,可予以减免滞纳金。减免滞纳金期间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海关总署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滞纳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税函〔2020〕58号)
联系人:贵阳海关综合业务二处 陈林 0851-85786168
19.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方减免租金的房产出租方,按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应税房产,凭政府相关证明,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20〕17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戴朴 0851-8683861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韦霖 0851-85215792
20.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或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黔税发〔2020〕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王丹 0851-86906027
21.对于境外采购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自2020年1月1日起,贵州省全面实现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黔税发〔2020〕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黄娟 0851-85215537
2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在2020年9月30日前依申请予以退还;对企业购买进口医疗防护物资的预付款保险费给予全额支持;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进口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以海关统计进口额(人民币计价)给予进口额的15%的支持;对《贵州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进口商品,按种类、进口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 0851-88555465
2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费人此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的通知》(黔财非税〔2020〕9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杨珺 0851-86892502
24.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口符合政策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对此期间按照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下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对此期间免税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按规定予以退还。
《贵阳海关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黔关便函〔2020〕92号)
联系人:贵阳海关综合业务二处 陈林 0851-85786168
25.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26.落实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财政支持政策
27.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上报未纳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名单且对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我省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28.2020年3月,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在推动复工复产中的重要载体作用,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行动,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引导。
《科技部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67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张思磊 0851-85863578
29.2020年3月,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支持一批覆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特别是短期内能见到实效,对复工复产有直接带动作用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项目,重点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及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作用突出的企业。
《科技部关于组织推荐“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项目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81号)《贵州省科技厅关于组织推荐“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项目的通知》(黔科通〔2020〕23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尹健 0851-85826781
30.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5500万元预算资金,重点支持受损严重的旅行社、旅游运输车队(公司)、星级旅游饭店、旅游商品企业等困难文旅企业加快恢复发展,根据相关企业近年来经营规模、贡献度、信誉度等分级分类补助一批;2020年新增入统企业奖励一批;2020年业务量排名全省前20位的奖励一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16号)
联系人:(1)旅游运输车队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祝文敏 0851-86818436。
(2)旅行社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李强 0851-86818436。
(3)星级饭店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陈旭 0851-85572128。
(4)旅游商品企业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王云峰 0851-86817801。
(5)乡村旅游客栈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王云峰 0851-86817801。
(6)文化旅游演艺企业及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丁朝君 0851-85562832。
(7)2020年新增入统企业和2020年业务量排名全省前20位的企业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李昌林 0851-86829968。
31.对2020年签约落地或建成达产的康养度假、“旅游+”多产业融合发展、旅游装备制造、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等重大文化旅游投资项目,深入挖掘民族文化、红色文化、传统文化等文化内涵、提升智慧旅游服务水平实现观光游向度假游转变的老旧景区,获得国家5A、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市、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等牌子的地方和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或贴息,每个项目最多只能获取一次奖励。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16号)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廖哲辉 0851-85568556
32.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结转安排2000万元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文旅惠民政策。对推出惠民措施的精品旅游演艺单位以及各地组织的大型文旅活动给予一定补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16号)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邹晓风 0851-85572646
33.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售门票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可享受贵州酒旅融合配额奖售政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16号)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敖克模 0851-85565435
34.向旅行社暂退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傅瑜 0851-85572411
35.安排促消费活动资金2000万元,开展“多彩贵州·暖心消费”活动,对积极参加活动的大型商场、餐饮酒店等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王植 0851-88555383
36.安排不低于500万元资金向各类云服务消费企业用户发放“云使用券”,支持企业上云用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局 江永华 0851-86832022
37.鼓励消费者购买我省重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乘用车,前1万台每台车给予10000元购车消费补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王植 0851-88555383
38.对在合作汽车零售企业新购置和“以旧换新”,并在省内落籍的普通燃油乘用车,前2万台每台给予2000元加油抵扣券。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王植 0851-88555383
39.公务用车6月底前在省内汽车销售企业依法完成采购。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龙江 0851-86891137
40.5G基站实现“县县通”,对每个5G基站建设给予2000元补贴,加快推动形成新的信息消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刘雨 0851-86838861
41.对因疫情不能参加境外展的企业,所产生的展位费给予全额支持。对2020年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的企业认证、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生的费用,提高40%的支持额度。对企业境外营销服务公共平台、海外仓销售贵州农产品给予支持,支持上限300万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李君0851-88555398
42.2020年6月30日前,对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等项目的贴息支持,加快政策兑现进度。对承接省级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上限50万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周林 0851-88555461
43.对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产能实际发生的设备搬迁安装、生产线改造、厂房租赁装修物流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上限500万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麻李林 0851-88555384
44.对2020年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工建设发生生产经营场地建设费(含环保设备)等费用给予30%的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苏莉淑 0851-88592925
45.对农业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文件申报,已完成市级立项和实施方案批复的坝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方案后省财政厅及时预拨奖补资金50%。
《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春季农业生产和农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农领〔2020〕1号)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 韦天鹏 0851-85868749 罗嵩 0851-85284774
46.支持养殖企业开展禽肉、羊肉临时储备,按照4个月一周期,帮助养殖企业将压栏家禽、肉羊屠宰后租用冻库储备,所需储备费用由企业承担50%,省级财政整合资金补贴50%。
《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春季农业生产和农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农领〔2020〕1号)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 沈德林
47.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3月份房租全部减免,4月份房租减半收取。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资〔2020〕7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黎东 0851-86824761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王海波 0851-86892610
48.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前期已减免租金的基础上,2020年5-7月的房租减半收取。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继续减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通知》(黔财资〔2020〕9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黎东 0851-86824761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王海波 0851-86892610
49.支持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容缺后补”。允许企业先行申报,同时书面盖章说明情况并承诺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完善所缺资料或验收等事项。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刘雨 0851-86838861
50.促进企业融资及项目资金支持。对计划在主办、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的,对其开展的大数据项目给予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倾斜扶持。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刘雨 0851-86838861
51.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企业通过西部陆海新通道进出口产品享受物流支持标准上浮5%。疫情期间,防疫物资及原材料进出口享受物流支持标准上浮10%。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跨境电商经营者包裹邮政寄递费,实行每个包裹优惠10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陈亮、杨飞亮 0851-88555445 0851-88555465
52.落实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以工代赈等实现就业且收入较低的,按规定发放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田芳芳 刘斌 0851-86817460
53.给予外出务工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外省内新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外新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蒋骊 0851-86815471
54.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给予3年的全额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55.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符合条件人员,在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40元给予生活补助。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吴庆华 0851-85837312
56.帮助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费率补贴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57.帮助企业贷款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2020年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58.给予交通费补贴。2020年2月底前,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专车、专列运送农民工外出务工且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交通费补贴。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蒋骊 0851-86815471
59.提高现行补贴标准。对农民工、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企业职工等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将现行补贴标准提高30%,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将现行补贴标准提高50%。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庆华 0851-85837312
60.减轻企业房租负担。对承租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帮助企业贷款贴息。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国资委 殷捷 0851-86833721
61.自2020年2月起至省科技厅公告停止执行前,从加强研发活动、加强应急公关、加快财政支持、便捷政务服务、强化金融支持、优化孵化服务、深化精准帮扶等八个方面支持企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渡过难关。
《关于支持企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的八条措施》(黔科通〔2020〕8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陈婷婷 0851-85812492 雷彬 0851-85840232
62.加强一线人员专用护具研发,组织防护用具和装备研制等方面的应急科技公关。
《贵州省科技厅关于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具体措施》(黔科通〔2020〕16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陈婷婷 0581-85812492
金融优惠政策
6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上报未纳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名单且对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我省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2020年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64.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 耿嘉良 0851-87993108
65.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 耿嘉良 0851-87993108
66.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 王娴 0851-87117368
67.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特点,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鼓励地方银行机构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 雍岚 0851-87117335
68.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69.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以及防疫物资生产、流通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够的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银保监局 贵州证监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黔金监发〔2020〕1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7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71.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72.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吴凡 0851-85650757
73.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缓收或减免利息,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2020年信贷余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贵州银保监局 王娴 0851-87117368;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74.用好用足“专项再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9家全国性银行向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对其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
《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5892855
75.对2020年6月底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受疫情影响需要延期还款、续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给予一年以内的续贷安排,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满足小微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贵州银保监局 王娴 0851-87117368;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76.对国家反馈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贷款利率低于1.6%。
《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发改服务〔2020〕111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申鹏 0851-85282049;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77.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78.对确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按照“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政策规定,由省财政给予30%代偿资金。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79.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上年低0.5个百分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减免一定期限的利息,地方法人银行要明确自身定位,采取更大力度降费减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刘爽 0851-85650642
80.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王飞0851-85650604
81.对国家级、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一企一策,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
82.对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市场主体,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发改服务〔2020〕111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申鹏 0851-85282049
83.对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发改服务〔2020〕111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申鹏 0851-85282049;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
84.对疫情影响个人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加大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85.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包括农业担保机构)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费率补贴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按照“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政策规定,由各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30%代偿补偿资金,代偿补偿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86.对受疫情影响农业产业的保险加大支持力度。对疫情影响的农业产业,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农业产业的承保工作,争取尽快承保,确保受疫情影响农业产业及时得到保险支持。对疫情影响严重的农业产业,保险机构要降低保险费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协助相关部门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理赔工作,确保理赔资金及时到位。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87.做好疫情防控企业金融服务。对发展前景好但暂有困难的重点大数据项目贷款,积极帮助协调股权或债权融资,并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刘雨 0851-86838861
88.使用省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一批重点康养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积极与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研究制定更多金融优惠政策,帮助文旅困难企业恢复生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16号)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董金昱 0851-85570051
89.做好“政银保企”对接服务。每月召开一次银行、保险机构和企业对接会,推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应保尽保、应赔尽赔、能赔快赔。抓好咨询服务、项目推荐,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贵州绿色产业发展扶贫投资基金、“贵园信贷通”等金融支持政策,缓解资金压力。拓宽外汇管理服务渠道,多种方式对我省重点涉外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一对一”服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0851-88555465
90.积极化解企业融资瓶颈。依托省设立的贷款代偿和补偿资金池,对重点外贸企业的银行融资,由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无资产抵押担保服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 麻李林 0851-88555465、0851-88555384
91.支持企业享受关税保证保险。对企业通过省外贸企业关税保证保险平台投保关税保证保险所产生的保费支出,给予全额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0851-88555465
92.高效畅通金融服务,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远程开户、交易、咨询等优势,不断提高证券期货市场服务能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93.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药品生产类企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94.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筹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95.对申报的拟上市企业开展非现场辅导验收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96.积极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运用证监会融资审批报备的“绿色通道”首发、再融资、债券发行和并购重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97.支持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企业向证监会申请延长股票、债券融资等相关许可的有效期,适当放宽并购重组业务时限。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出披露定期报告延期安排。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98.稳妥化解因疫情产生的风险。支持公司债发行人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纾解短期的流动性困难。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99.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颜寅 0851-85650641
100.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颜寅 0851-85650641
101.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社会保障政策
102.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霞、罗祥鲲 0851- 858537267
103.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霞、罗祥鲲 0851- 858537267
104.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满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 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05.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确实无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符合缓缴条件的,最长可允许企业缓缴1年;未及时缴存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卢韡 0851-85360032
106.将失业保险金计算标准统一上调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函》(黔人社函〔2020〕49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霞、罗祥鲲 0851- 858537267
10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9%降至16%。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 85837321
108.从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 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09.2020年6月底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一线的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及因疫情需要隔离或者暂时受疫情影响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职工,不做逾期处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卢韡 0851-85360032
110.2020年6月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并提出缓缴和补缴方案后,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方案应明确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的处理方式,补缴方案应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黔建房资监通〔2020〕26号)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卢韡 0851-85360032
111.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在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参保的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以及电力、铁路系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段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大额医疗救助等不列入减征范围。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20〕18号)
联系人:省医疗保障局 易磊 0851-85941683
112.在各隶属海关通关现场设立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和企业复工复产物资提供快速通关便利。对外公布贵阳海关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联系人、联系方式、操作指南。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做到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
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支持企业快速通关。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特殊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属于疫情捐赠物资的,补办减免税手续。
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暂停境外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凭省级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
《贵阳海关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黔关便函〔2020〕92号)
联系人:贵阳海关 综合业务一处 潘兴鹏 0851-85786308
113.缓交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陈娟0851-88655343
114.支持企业稳定现有岗位。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李霞 罗祥鲲 0851-85837267
115.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2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16.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4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2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17.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及时办理补缴。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2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18.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从2019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2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
就业创业政策
119.自2020年5月起,明确科研助理是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
《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张思磊 0851-85863578
120.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或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按规定申请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霞、罗祥鲲 0851- 858537267;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21.将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少裁员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霞、罗祥鲲 0851- 858537267;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2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时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田芳芳 0851-86814517、赵小光 0851-86825741
123.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蒋骊 0851- 86815471、梁茂鹢 0851-86815971
12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蒋骊 0851- 86815471、梁茂鹢 0851-86815971
125.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庆华 0851-85837312、李小沙 0851-85837387
126.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重点企业在岗职工开展线上培训,按照每人每项目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庆华 0851-85837312、李小沙 0851-85837387
127.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符合规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月的场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罗亚梅、张晶晶 0851-86825412
128.全省扶持5000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注册登记改革制度政策、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创业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创业培训政策等专项政策扶持。
《贵州省委教育工委 贵州省教育厅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黔教发〔2020〕1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董永超 0851-85837273、简迪 0851- 85837274
129.加大财政投入,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贵州省委教育工委 贵州省教育厅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黔教发〔2020〕1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董永超 0851-85837273、简迪 0851- 85837274
130.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发〔2020〕13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131.推行“不见面”就业服务。群众可通过“贵州就业帮”手机APP及全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线上平台办理各类业务。同时,针对急件要件推出“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承诺办”等办理方式。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罗亚梅 86825412
132.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参与农村产业革命,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队伍,重点围绕农村经纪人、农产品流通、农业种植养殖、科研及深加工等领域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补贴。
《贵州省委教育工委 贵州省教育厅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黔教发〔2020〕1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董永超 0851-85837273、简迪 0851- 85837274
用能减免政策
133.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不受合同确定值限制。实际最大需量未超过合同确定值5%的,仍按合同确定值收取,超过合同确定值5%的部分据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胡磊 0851-85296575
134.支持贵阳市及有条件的市州所在地城市对超市、商圈等延长营业时间提供电费补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胡磊 0851-85296575
135.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企业暂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对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防控结束后2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执行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120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胡磊 0851-85296575
136.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企业可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按月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按季度变更”等条件限制,电网企业在下月计算上月电费时即按新方式计费。申请减容(暂停)的企业不受“应提前向电网企业申请”、“暂停时间每次不得少于十五日”等条件限制,自申请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将减免起始时间追溯至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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