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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30问

发布时间:2021-05-12 16:56:16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什么时候颁布的?

答:2019年12月30日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2020年5月1日

3.到工地务工,需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答:需要!劳动合同是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明材料,请务工人员务必保存好一份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不要轻信任何人做出的口头承诺。

4.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劳动合同中不能缺少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必备信息,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须遵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5.进入工地务工,要配合用人单位完成哪些工作?

答:要配合用人单位将本人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用人单位要进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保障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

6.工资能不能以除货币外其他形式支付?

答:不能,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用人单位不能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7.发放工资的银行卡能不能交其他人保管?

答:不能,用于工资发放的银行卡一定自己保管好,不能交给其他人。

8.农民工要不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工资核算?

答: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每月的工资核算,把自己当月应得工资确认清楚。

9.要不要保留工资清单?

答:要,农民工有权要求单位出示工资清单,防止因工资问题发生争议时缺少维权证据。

10.可不可以不办银行卡?

答:不可以,为保障工资按月足额发放,请务工人员配合用人单位办理银行卡。

11. 务工人员可不可以不打考勤?

答:不可以,考勤是核算工资的重要依据,请务工人员在上班下班时务必打好考勤。

12. 务工人员可不可以让包工头代领工资?

答:不可以,务工人员的工资经核算后,由用人单位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务工人员的银行卡中,不能经包工头发放。

13.工资被拖欠时,应当如何维权?

答:施工现场有维权告示牌,上面明示了多种维权渠道。您可以拨打当地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进入“黔南人社”微信公众号或到务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还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或者司法援助。

14.发生工资拖欠时,哪些人员是责任人?

答:总包单位领导和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劳务分包单位是直接负责人。

15.申请劳动维权需提供哪些证据?

答:应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明,务工项目名称、地址、施工单位名称、从事工种、工作时间等有效证明。

16.如何了解做工项目信息?

答:你的务工所在单位需设置维权告示牌,提供项目信息和维权信息。如果未设置,请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举报。

17.短期用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后,过去意义上相对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短期用工仍然要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是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短些或按照工作任务的期限确定。

18.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好出工记录、工资凭条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其他书面性的材料等能够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者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联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后能够互相作证。必要时还可以请求劳动部门处理。

19.务工人员找到用人单位后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务工人员应当了解该用人单位是不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合法经营企业,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同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把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条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20.什么叫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答: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就是要登记农民工身份信息、电子照片、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工种、考勤、工作完成情况等信息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作为其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21.用人单位未编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或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3.什么叫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账户,建设单位按月拨入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费用。

2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如何处罚?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5.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如何处罚?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6.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如何处罚?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7.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如何处罚?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该如何处罚?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该如何处罚?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该如何处罚?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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