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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5 20:09:47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

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  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优化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模式,切实减轻农村贫困患者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我委制定了《贵州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联 系 人:袁平平、宁贵华

联系电话:0851-86828870

电子邮箱:450155287@qq.com

 

 

 

                             2017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

 

为有效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救助等医疗保障、救助政策合力,有效缓解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原则,将缓解贫困人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的,稳步推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结算管理制度改革,为贫困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实现全省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不需缴纳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减轻患者垫资压力和精神负担,切实便民利民。

    二、工作范围
   
(一)实施对象。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以下简称参保(合)农村贫困住院患者

(二)实施范围。参保(合)农村贫困住院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公立及社会办医定点医疗机构)。

    三、工作措施

(一)优化入院流程。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新农合)规定疾病住院条件的参保(合)农村贫困住院患者,持医保卡(合医证或合医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机构审核患者参保(合)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与患者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附件),并将患者的贫困证明、医保卡(合医证或合医卡)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进行收存。患者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鼓励通过推进信息联网,实现农村贫困患者身份精准识别,减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方便群众。

(二)简化费用结算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前一日出具发票和总费用清单,由患者或家属到医疗机构出院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患者出院时,其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补偿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个人仅需结清自付费用。患者结清个人自付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乡镇民政部门认可后,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贫困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影响正常工作运转。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基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保(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地区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及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预付。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将实际发生的报销补偿资金向患者参保(合)地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含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向其申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新农合)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以内支付申报资金总额的70%,之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支付剩余资金。统筹地区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保险机构共同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及时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

(四)推进“一站式”报销结算。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参保(合)农村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县域内“一站式”协调有关部门结算制度,并逐步推进省域内、跨省份“一站式”报销结算。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保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参保(合)农村贫困患者住院费用结算。通过整合相关医疗救治信息、医疗保障与救助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恶意欠逃费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急危重伤病除外),并向医保(新农合)经办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暂停其各种优惠倾斜政策,直到所欠费用全部还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实施制约或惩罚措施。但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医疗扶助制度,对其进行专项扶助。同时,要对其加大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相关部门加强对村(居)委会、乡镇民政部门督导,如有出具虚假“贫困证明”或虚假“无力一次性结清医疗费自付部分证明”的,严厉惩处。

各级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协商、沟通,探索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六)规范诊疗行为。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严格出入院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有效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要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患者(或家属)签字制度,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加强参保(合)农村贫困住院患者转诊管理,引导贫困患者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就医,超出县域医疗机构诊疗能力的危重、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合理就医模式。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启动。2017年630前,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县域内开展“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积极与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及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协调,完成开展“先诊疗,后付费”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2017年710前,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参保(合)农村贫困患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制度,明确管理和实施部门,制定“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流程,简化就诊程序,并在医院门诊大厅等显要位置公示相关政策信息,让患者充分知晓,使这项惠民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并将实施情况每月进行统计后上报至我委医政医管处(见附件2),初次上报时间为7月10日。 
    (三)总结推广。工作启动后,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全面实施阶段进行评估,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作方案,逐步扩大“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实施覆盖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实施参保(合)农村贫困患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明确任务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参保(合)农村贫困患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合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民政、扶贫、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协调机制。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计生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参保(合)农村贫困患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让贫困患者享受到优质、高效、安全、价廉的医疗服务。

 

    附件:1.贵州省农村建档立卡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样本)

 2.贵州省“先诊疗后付费”实施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贵州省农村建档立卡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样本)

 

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甲方):

患    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贵州省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规定,经审核,患者       ,性别        ,年龄      岁,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符合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有关条件,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办理入院手续前,乙方向甲方提交患者本人的医保卡(合医证或合医卡)、有效身份证件,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

    二、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无需交纳住院预交款,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住院治疗。医疗机构需收存患者的医保卡(合医证或合医卡)、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三、乙方住院期间,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住院费用查询或每天出具住院费用一日清单。

    四、乙方出院时,其住院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补偿部分,由甲方实行即时结报,乙方仅需结清自付费用后即可办理出院,甲方归还患者入院时提交的相关证件。

    五、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乙方凭村(居)委会、相关部门出具的“无力一次性结清医疗费”证明,可与甲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后予以办理出院手续。

    六、乙方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在转诊后3日内到甲方办理结算手续。

    七、甲乙双方要严格遵守本协议有关内容,如有违反,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甲方发现乙方恶意拖欠住院费用后,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本县(市、区、特区)医保(新农合)经办管理部门报告,保留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医生)签字:          乙方(监护人或亲属)签字:           

与乙方关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贵州省“先诊疗后付费”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开展医疗机构

医院级别

启动时间

本月新增住院病人数

本月享受此模式病人数

本月享受此模式病人数/本月新住院病人数

本月垫付住院费用金额

上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结算资金(万元)

累计享受此模式病人数

累计垫付住院费用金额(万元)

本月分期付款例数

本月已缴纳分期付款金额

本月还未缴纳分期付款金额

累计分期付款例数/金额

恶意拖欠住院费用例数/金额(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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