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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4-05-21 00:00:00 文章字号:[]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406108 信息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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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惠水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小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建立健全群策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小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三)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二、地质灾害等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

(一)险情。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二)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惠水县境内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响应。

四、应急机构与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一)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领导全县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兰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李华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应急办主任

王文良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员:县政府办(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民兵应急分队)、县国土局、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农工局、县卫食药监局、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文广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局、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

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县国土局局长王文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县人武部(民兵应急分队)、县消防大队等参与抢险救灾;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镇(街道)、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及救灾进展情况。

(三)应急联动部门及其职责。

1.县政府办(应急办):负责各部门之间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联络。

2.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3.县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对较大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处置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4.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行动。

5.县发改局: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协调重要物资的应急生产、采购、调运等;必要时提出动用县级物资储备建议,实施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6.县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在紧急情况下时,组织实施避灾强制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参与应急救援。

7.县民政局:负责灾民救助工作,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和医疗救助;掌握灾情,及时查灾、核灾、报灾;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灾民和灾情稳定后的灾民生活救助及恢复重建工作;管理、发放和使用救灾款物,发动、组织和指导有关救灾的社会互助互济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县级所需经费提出资金解决方案,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9.县住建局:负责监测和处置房屋安全等灾害隐患。

10.县交通局:负责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状态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县受灾损害公路的抢修与恢复,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1.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灾情调查、评估,制定修复计划,配合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水毁工程及设施;根据救灾需要做好水资源调度,保障灾区群众的生活用水。

12.县农工局:负责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爆发流行;及时开展灾后农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3.县教育局:做好学校、幼儿园的灾前预防工作;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14.县环保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16.电信、联通、移动惠水分公司:负责及时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救灾指挥通信的畅通。

17.县气象局:与县国土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密切监测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情况,为抢险救灾提供专项气象服务。

18.县文广局: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

19.县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20.县卫食药监局:负责紧急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救治伤病员,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强化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做好灾害期间危害健康因素监测、检测及评价,提出相关干预措施的意见和建议,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21.县供电局:负责及时组织恢复被破坏的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县国土局在完成全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详查,及时编制、修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县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互通的县、镇(街道)两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一)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政府发布实施。各镇(街道)要结合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现状,制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责任人。

(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局应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各镇(街道)、村(居)及受威胁群众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国土局报告。各镇(街道)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组织实施避灾强制疏散。

(三)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县国土局应根据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督促各镇(街道)及时将防治地质灾害的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做到预警到户、防患未然。

(四)监测与巡查。

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要发动群众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县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国土、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和督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六、应急速报

(一)速报时限。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接到出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办(应急办),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

(二)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七、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处置。

发生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事发地镇(街道)应立即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八、预案管理

各镇(街道)应根据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切实可行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办和县国土局备案。

九、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与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本预案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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