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确保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县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防汛抗旱并举的原则,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工作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惠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我县辖区内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1.1 防汛组织机构
县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应急办主任、县人武部部长 县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农村工作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供电局、县气象局、县商业总公司、县水文站、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财保公司、县石油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县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防办”),县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县防指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拟订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等有关协调工作。
2.1.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水利局:协调防汛抗旱工作的开展;负责防洪抢险、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运行、抢险技术的指导,并组织对病险水利工程的监测处理和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提出防汛抗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通讯方案等。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负责组织部队官兵和民兵预备役骨干队伍,参与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急难险重抗洪救灾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打击盗窃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洪设施的犯罪分子,协助防汛抗灾指挥机构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防汛抗旱治安保卫工作,协助河流清障及抢险救灾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抗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抗洪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
县民政局:组织查灾、核灾、报灾和开展救助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组织、运送和发送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灾情。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经费,配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下达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和预防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排涝工作,参与指导城镇规划区山洪灾害防治工作以及县城防洪工程安全运行;履行县城建设防洪审批程序。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抢险道路畅通。汛期检查、督促客车车辆服从防洪安全要求;在抢险救灾情况下,优先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和防疫人员;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及时协调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县农村工作局:及时掌握并提供农业生产遭受洪涝、干旱灾害的情况,负责农业生产的防灾和减灾、救灾工作。并负责防汛抗旱种苗的及时供应和农机具的及时维修。
县林业局:协调防汛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区防汛和汛期漂木的管理工作。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做好灾区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教学楼、校舍的防洪安全工作;汛期督促做好危险地带学校学生的疏散转移工作。
县环保局:监督检查山洪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山洪灾害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必要时提供灾区的环境监测报告;组织对重大山洪灾害防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电视台录制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抗旱救灾情况和对防汛抗旱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报道。组织采访报道抗洪抢险救灾、抗旱救灾情况。
县供电局:负责辖区内电力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抗旱用电的及时供应。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资料。
县商业总公司: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抗旱救灾应急食品、御寒商品和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
县水文站:负责江河流暴雨洪水监测,发布重要水情预测预报;及时准确地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水旱情信息和分析预报成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电信设备的防洪安全,及时排除通讯线路设施设备故障,确保防汛抗旱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县石油公司:负责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油料的及时供应。
县财保公司:广泛动员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财产保险,及时进行对投保户财产施救、查勘、定损和经济补偿工作。
2.1.4 县防办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规、政策和省、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和调度命令;督促各镇(街道)制订本辖区内主要城镇、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水库汛期运行调度方案,以及制订本辖区内防汛抗旱措施;组织防汛抗旱工作检查、督促辖区内各镇(街道)、各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准备,督促完成度汛应急工程和水毁工程修复及重点清障计划的实施;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水电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水情通报、警报和汛情、旱情公报;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决策意见,并具体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组织抗旱排涝服务队建设;加强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督促各行业、各部门搞好防汛抗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抗旱资金分配;负责防汛通信和报警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总结、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汛情信息
县气象局、水文站要加强对我县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县防汛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当江河发生洪水时,县水文站要加密监测时段,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县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到县防汛指挥部,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1.2 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县水利局和县防指报告。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各镇(街道)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各镇(街道)应立即向县防指报告,县防指提早向水库下游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害信息
a.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设施、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b.洪涝灾情发生后,县民政、教育、交通、供电、农工等部门要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要立即将初步情况报送县防指,并对灾情实时组织核实和及时上报。县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指挥部报告。
c.县防汛指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a.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b.县防指应掌握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第四章 防汛应急响应
4.1 汛情分级
4.1.1 一般汛情
日降雨量:50—100毫米(特殊情况作较大汛情处理)定为一般汛情。
4.1.2 较大汛情
日降雨量:100—200毫米、过程降雨量200—300毫米(特殊情况作重大汛情处理)定为较大汛情。
4.1.3 重大汛情
日降雨量:200毫米以上、过程降雨量300毫米以上定为重大汛情。
4.2 防范措施
根据预报或实际出现汛情等级,确定防范措施。
4.2.1 一般汛情
a.县防办向县防指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报告汛情。
b.县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岗到位。
c.县防汛办通报汛情。
4.2.2 较大汛情
a.县防办向县防指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报告汛情,副指挥长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向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b.县防指召开汛情分析会部署防御工作,下发防御通知。
c.县防指组织指挥全县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2.3 重大汛情:
a.县防指指挥长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b.县委、县政府领导研究部署防御对策,下达防御紧急通知。
c.县委、县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按有关规程分组实施。
4.3 工作内容
4.3.1 信息发布
a.县防指负责发布汛情公报、防汛紧急警报、灾情(重大灾情由县委宣传部发布)。
b.县气象局负责发布雨情消息、警报、紧急警报、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信息。
c.其他部门发布有关汛情、灾情等信息需报县防指同意。
4.3.2 预测预报
a.县气象局预报暴雨的时间、强度、量级和范围。
b.县水文站预报主要河流的水位。
c.县国土资源局预报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强度和时间。
一般汛情12小时预报一次,较大汛情3小时预报一次,重大汛情1小时预报一次,遇特殊情况增加预报次数。预测预报信息未经县防指同意不得外传。
4.3.3 水利工程调度
县防指对全县水利工程有权优先调度。
4.3.4 物资车辆调用
发生重大汛情时,县防指有权在全县范围内调用防汛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
4.3.5 人员物资撤离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组织转移受灾地段人员和物资,对重要物品、有毒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抗旱应急响应
5.1 旱情等级划分
5.1.1 轻度干旱
a.连续干旱天数达到30天。
b.新增饮水困难人口1万以上2万以下。
5.1.2 中度干旱
a.连续干旱天数达到50天。
b.新增饮水困难人口2万以上4万以下。
5.1.3 严重干旱
a.连续干旱天数达到70天。
b.新增饮水困难人口4万以上。
5.2 防范措施
5.2.1 预案启用标准
当旱情等级达到轻度干旱,本预案开始启用。
5.2.2 水量调度原则
a.按防大旱、抗长旱的原则制订用水方案。
b.在水资源利用上,先用地表水后用地下水,先用江河水后用水库山塘水。
c.在供水调度上,先保证生活用水,后保证重要工业用水,再考虑农业及生态用水。
5.2.3 调度权限
县防指对全县水利工程有优先调度权。
第六章 救灾
6.1 发生重大灾情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1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其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